[ 溫躍 ]——(2025-11-4) / 已閱1055次
【案例】在德國,父親使用暴力與自己不滿18歲的女兒性交,同時構成強奸罪(第177條)、與卑親屬通奸(第173條第1款)、對被保護人的性虐待(第174條第1款第3項)和可能的身體傷害(第223條),屬于想象競合犯。
【案例】某企業繳納稅款100萬后,騙取國家出口退稅150萬元,根據我國刑法第204條第2款的規定,某企業的騙取行為同時觸犯了逃稅罪(不作為方式)和騙取出口退稅罪(作為方式)。
【案例】甲盜竊汽車上的重要零件使汽車不能安全行駛,甲的行為就觸犯了盜竊罪(結果犯)與破壞交通工具罪(危險犯)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
【案例】一個人想用汽車軋死某人,但撞傷了站在被瞄準的目標身后的另一個人,在此等情況下,觸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傷害合罪,屬于想象競合犯。
【案例】甲為破壞乙的春耕生產,殺死乙的耕牛,其行為就同時觸犯了破壞生產經營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兩個罪名。甲的一行為對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財產的所有權這兩個客體的侵犯,在主觀上都是出于故意。這是一行為觸犯兩罪名,行為人具有兩個故意,成立兩個罪名,不數罪并罰,擇一重罪處斷。
【案例】行為人為了殺人而盜槍,在盜槍過程中,由于被他人發現而未能得逞。盜槍是殺人的預備行為,因行為人意志以外原因處于停止狀態,構成故意殺人罪(預備);盜槍行為因行為人意志以外原因處于停止狀態,本身又構成盜竊槍支罪(未遂)。因此,行為人觸犯了故意殺人罪(預備)和盜竊槍支罪(未遂),構成了預備犯與未遂犯之間的想象競合犯。
【立法例】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想象競合犯,不止觸犯了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險駕駛罪的話,應該按照最重的罪名對行為人進行處斷。
【立法例】2013年9月1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立法例】1990 年 7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懲盜竊通訊設備罪的規定》第 1、2 條規定:“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破壞通訊設備罪的,或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較大,并構成破壞通訊設備罪的,依照刑法第 111 條規定定罪處刑;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刑法第 152 條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第 1 條第 1 項的規定,以盜竊罪從嚴懲處”當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時,一行為同時觸犯了破壞通訊設備罪和盜竊罪,構成想象競合犯。
4.2 《德國刑法》第52條規定:“行為單數。(1)如果同一行為侵犯數個刑罰法律或者數次侵犯同一刑罰法律,那么,只科處一個刑罰。(2)如果數個刑罰法律被侵犯,那么,根據以最重的刑罰相威嚇的法律確定刑罰。它不允許輕于其他可適用的法律所允許的刑罰。(3)法院可以在第 41 條(附隨于自由刑的金錢刑)的前提下附隨自由刑另外決定金錢刑。(4)如果可適用的法律之一允許財產刑,那么,法院可以附隨終身的或者多于二年的有期自由刑另外決定財產刑。在其他的情形中,必須或者可以科處附隨刑罰、附隨后果和措施(第 11 條第 1 款第 6 項),如果可適用的法律之一規定或者允許它們”。
日本刑法典也明確規定了想象競合犯的概念及處罰原則,日本刑法典第54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或作為犯罪手段或結果的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刑判處。”
強奸罪和亂倫罪盡管都包含一個共同的因素(性交行為),但前者要求以暴力或脅迫為行為要素,而后者則要求以特定的親屬為行為對象,這兩個可比較的因素顯然是異質的。這兩個法條間的交叉關系,使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法條成為可能,但這只能屬于形式犯罪競合的范疇。(杜里奧《意大利刑法學原理》P413)形式的犯罪競合的特點是:一個單獨的作為或不作為同時觸犯“不同的刑法規范”(形式的異種數罪競合)或“多次觸犯同一刑法規范”(形式的同種數罪競合)。我認為在此所謂的“形式的異種數罪競合”,就是想象競合犯。在此所謂的“形式的同種數罪競合”就是連續犯(我理解的連續犯是數行為,應該被同種數罪概念取代)或同種數罪。
【案例】張某扔一顆炸彈造成王某和李某的死亡,不論王某死亡,還是李某死亡的行為,都是張某扔炸彈這一個行為引起的,張某的行為就屬想象競合犯;如果相反,張某用手槍連續發射的方式,先殺死王某,然后殺死李某,殺死前者的行為與殺死后者的行為是兩次射擊行為,張某的行為就屬于連續犯或同種數罪。在意大利刑法中,對于形式的犯罪競合,不論是同種數罪或是異種數罪的競合,都應當按限制加重的原則處理,即應按“數罪中處刑最重的刑罰,再加重該刑罰的三分之一”處罰(刑法典第81條第1款),實際造用的刑罰可等于,但不得超過各罪應處刑罰的總和(刑法典第81條第3款)。由此可見,意大利刑法對于想象競合犯和連續犯都是適用限制加重原則處理的,類似于我國的數罪并罰。
4.3 我國刑法學者中,自高銘暄教授主張“當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的數個法條之間不存在重合或交叉關系時,是想象競合犯而非法規競合”開始,大多數刑法學家(包括陳興良教授和張明楷教授等)都主張想象競合是一行為觸犯數法條(罪名),而數法條(罪名)的外延之間不存在重合、從屬或交叉關系。并以此作為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的區別。我在本文上述法條競合部分已經論述了法條競合時,特殊法與一般法外延上不是重合關系、從屬關系和交叉關系,而是反對關系。下面我著重討論想象競合犯一行為觸犯的法條(罪名)之間是否存在從屬關系和交叉關系?
4.3.1 我國很多學者稱想象競合為想象競合犯,視為犯罪形態,而不是法條之間的邏輯關系。他們認為法條(罪名)之間的關系是與犯罪人及犯罪人的行為無關的,即使沒有任何犯罪行為,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之間都是存在從屬關系,即合同詐騙罪外延包含在詐騙罪外延之中,用邏輯上歐拉圖表示就是合同詐騙罪是個小圈,是種概念;詐騙罪外延是個大圈,是屬概念,小圈在大圈的包圍之中。我在本文法條競合部分已經論述這種對法條競合的理解是錯誤的。他們對想象競合犯的理解是:一個人可以觸犯數罪名,比如,盜竊和強奸,但不能認為盜竊罪與強奸罪之間具有邏輯上交叉關系或從屬關系。因此,想象競合犯是犯罪形態,而不是罪名之間的邏輯關系。
4.3.2 我認為上述對想象競合犯的理解是錯誤的。罪名的外延指稱的是行為不是人,一個人觸犯幾個罪名,并不能得出罪名之間具有從屬關系或交叉關系。桌子和方形兩個概念都能夠指稱一個叫做“方桌子”的物體,因此,“桌子”與“方形”兩概念之間在外延上就是交叉關系。如果一個行為觸犯了幾個罪名,確是罪名外延之間邏輯關系。比如,盜割正在使用中的電線,如果達到盜竊罪數額標準,既觸犯盜竊罪構成要件,也觸犯破壞電力設備罪構成要件,成立想象競合犯。如果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罪名都能夠共同指稱一行為,在邏輯學上盜竊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的外延就是相容的,即從屬關系或交叉關系,這是典型的罪名之間關系。換句話說,當數個罪名共同指稱一個行為時,這幾個罪名外延間就存在相容關系,即從屬關系或交叉關系,因此,想象競合就是數罪名之間存在從屬關系或交叉關系。想象競合犯既是犯罪的競合,也是法條之間競合關系。而法條競合卻是假競合,不存在邏輯外延上的從屬關系或交叉關系,因而德國學者稱法條競合叫做法條單一。
4.3.3打一槍造成一死一傷,一行為同時觸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外延共同指稱這個打槍的行為,這個打槍的行為既是故意殺人行為,也是故意傷害行為,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都指稱這個打槍的行為,因此,兩罪外延上是交叉關系。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有學者認為該條可謂從立法上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法條競合規定了重法優于輕法的適用原則。但我認為這個立法規定使得141條到148條與140條之間是想象競合關系,不是法條競合關系。即一行為既符合141條又符合140條時,擇一重罪處罰。想象競合是法條之間關系,是數法條罪名外延之間共同指稱從屬或交叉的行為。
4.3.4由上可知,我國刑法學者從高銘暄教授開始對法條競合和想象競合區別的表述是錯誤的,表述的內容正好相反:即法條競合不是從屬關系或交叉關系,想象競合是從屬關系或交叉關系。當然,這種對法條競合和想象競合區別的表述不是高銘暄教授原創。“一般是從法條競合的形態來判斷,認為法條間存在包容關系的話就是法條競合,不存在法條間的包容關系的就是想象競合犯。” (杜里奧.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學原理》,陳忠林譯)一些日本和臺灣刑法學者也有相同的誤解。我認為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區別不在于前者是法條之間的關系,后者是行為事實關系,而是法條競合是只適用特殊法,想象競合是同時觸犯數罪,擇一重罪處罰。
4.3.5 吳振興教授認為: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同。法規競合只有一個行為、一個罪過和一個構成結果。正是由于這一點,它雖然是一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但僅僅是形式上的符合,就是只有上述諸要件均‘一星管二’,才能形成真正的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情況。也正是由于這一點,法規競合是單純意義上的數罪特征,沒有實在性。想象競合犯則不同,它往往是一行為,數罪過和數個結果。吳振興教授的觀點是法條競合是一行為、觸犯一構成要件和一個犯罪結果,想象競合是一行為、觸犯多個構成要件、多犯罪結果。
4.3.6日本學者山口厚以及德國一些學者以為,法條竟合時,只有一個法益侵害事實;想象競合時,則有數個法益侵害事實。許玉秀也認為:“法益數應該成為決定法條競合是否存在的依據,而法條競合以一行為或數行為侵害單一法益為必要。” 我認為一行為侵害一法益的是法條競合,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的是想象競合,這種說法與一行為侵害一構成要件還是數個構成要件的說法沒有太大區別。由于法益概念的混亂,很多罪名的法益可以看成是同一的或不同的,完全取決于視角。不如用觸犯數罪名或數罪來區分法條競合和想象競合更加清楚明了。
4.3.7 日本學者川幸辰將法條競合分為兩種:“第一種是邏輯性的法條競合,第二種是評價性的法條競合。特別關系的競合是邏輯性的法條競合,因而是一種無條件的競合,其特征是實施一個行為必然觸犯兩個法條的規定。而其他關系的競合是評價性的法條競合,在認定這種法條競合的時候,要把具體情況考慮進去,因而是一種有條件的競合,其特征是實施一個行為并不必然觸犯兩個法條的規定,而是要看是否具備一定條件。在具備一定條件下即發生競合關系,反之則不然。例如,交通肇事,當發生致人死亡結果時存在競合,當沒有發生致人死亡結果時則不存在競合。由此可見,不能以是否必然觸犯兩個法條作為區分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的區分標準。”其實日本學者川幸辰所謂邏輯性的法條競合就是罪名之間的從屬關系,川幸辰繼承了對法條競合的傳統誤解:法條競合是從屬關系。其實特別關系的競合不是邏輯性的法條競合,因而不是一種無條件的競合,其特征是實施一個行為必然不觸犯兩個法條的規定而只觸犯特殊法條。而他的“評價性的法條競合”實際上就是交叉關系的想象競合,所有的想象競合都是罪名的外延之間存在交叉關系或從屬關系。比如,盜竊罪與破壞電力設備罪之間就存在外延指稱上的交叉關系。觸犯盜竊罪不必然觸犯破壞電力設備罪。
4.4 想象競合犯究竟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這取決于你如何定義“行為”。如果把行為定義為自然行為,即以行為人的一個身體動作為“一行為”,比如,張三捅一刀把李四捅成重傷。張三就是一個自然行為。如果張三捅一刀后,又拿走了李四的錢包,張三就實施了兩個自然行為,即傷害行為和獲取錢財行為。如果你把“行為”定義為符合一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行為(法律行為),那么“如果張三捅一刀后,又拿走了李四的錢包”就不是兩個行為,而是一個行為:張三實施了一個搶劫行為。即在此一個法律行為是由兩個自然行為構成的。通常,在刑法中談到“一行為”或“數行為”是指符合構成要件行為,即法律行為。符合一個構成要件就是一行為,符合數個構成要件就是數行為。比如,盜竊時可能存在數個自然行為,但刑法理論上只視為一個盜竊行為。詐騙時行為人可能實施一系列自然行為,但刑法理論上只視為一個詐騙行為。故意傷害時行為人可能實施了一個自然的傷害行為(比如,只捅了一刀),也可能實施了一系列自然的傷害行為(比如,拳打腳踢各個部位等),但刑法理論上只視為其實施了一個故意傷害行為。逃稅罪一般情形下都是行為人實施了一系列自然行為,但刑法理論上視為只是實施了一個逃稅行為。搶劫時究竟是實施了一個搶劫行為,還是實施了暴力行為和拿走財物的非法侵占行為?搶劫罪是一個行為的犯罪還是兩個行為的犯罪?強奸婦女后把受害人殺了,是一個行為還是兩個行為?我認為判定行為犯罪時究竟實施了幾個行為?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不是以自然行為的數量作為標準的,一個自然行為被視為一個犯罪行為,固然沒有爭議。數個自然行為是否能夠視為一個犯罪行為?取決于數個自然行為能否納入一個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范圍之內來評價,如果能,即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比如,搶劫罪是一個犯罪行為。搶劫罪中的暴力行為和非法侵占行為不能獨立成立其他罪名,比如,不成立暴力罪(我國刑法沒有暴力罪)和侵占罪(搶劫中的非法侵占行為不符合我國刑法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或盜竊罪(按照張明楷教授的解釋,搶劫罪相當于暴力加盜竊)。我認為搶劫罪不是暴力罪和盜竊罪的結合犯,搶劫罪只有一個搶劫行為,不是數行為犯罪。搶劫罪不存在把暴力行為與盜竊行為數罪并罰問題。
4.5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一個罪名的構成要件,就是一個行為,隨后的行為又符合另一個罪名構成要件,那就是另一個行為,這時我們說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至于是否需要適用數罪并罰規則?那是由刑法學中的罪數論或競合論來決定的。因此,罪數論(競合論)中的數行為,是指觸犯兩個以上罪名,符合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行為。比如,行為人制造了毒品后把毒品放在其庫房中,制毒行為符合制造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把毒品放在庫房中符合持有毒品罪的構成要件;如果運輸毒品到外地,符合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如果販賣毒品給他人,符合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我們說行為人在此存在制毒行為、持有毒品行為、運輸毒品行為和販賣毒品行為共四個犯罪行為。至于制毒的行為人是否因其持有、運輸和販賣毒品行為而數罪并罰?那是罪數(競合)論所要討論的問題。有學者認為綁架罪是由人身控制行為和獲取贖金行為兩個行為組成,為了討論既遂未遂問題,把綁架行為分解成人身控制行為和獲取贖金行為是可以的,有學者認為只要人身控制了就是綁架罪的既遂,有學者認為必須獲取贖金才是綁架罪的既遂。從罪數論角度看,綁架罪只有一個綁架行為,不存在數行為問題。因為綁架罪不是非法拘禁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結合犯。綁架罪也不存在非法拘禁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數罪并罰問題。綁架過程中殺害受害人和拐賣婦女過程中強奸受害人一樣,前者存在綁架行為和殺人行為兩個行為,后者存在拐賣行為和強奸行為兩個行為。前后兩個行為分別觸犯兩個罪名,通常需要適用數罪并罰規則。但我國立法時把殺人行為作為綁架罪的加重處罰情形,把強奸行為作為拐賣婦女罪的加重處罰情形,即所謂的包容犯立法模式。因此,根據立法規定,綁架行為和殺人行為不數罪并罰,以綁架罪加重處罰。拐賣婦女行為與強奸行為不數罪并罰,以拐賣婦女罪加重處罰。行為人進入倉庫盜竊后放火燒倉庫銷毀犯罪痕跡,把倉庫保管員燒死了,先后存在盜竊行為和故意殺人行為兩個行為,分別觸犯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盜竊罪和故意殺人罪,適用數罪并罰規則。總而言之,一行為顯然排除適用數罪并罰規則,不論是想象競合犯、法條競合犯、繼續犯和徐行犯均屬于一行為的犯罪。
4.6 所謂觀念的競合(想象的競合、想象上數罪),是指“一個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的罪名”的場合。所謂“一個行為”,是指在社會觀念上行為作為事物的自然狀態是一個。(大塚仁《刑法概說總論》P421)“想象競合犯之一個行為,乃系事實存在之自然行為,經過法的評價后,始成為各構成要件之行為,并分別成立數罪名。”(甘添貴:《罪數理論之研究》)為何大塚仁教授和甘添貴教授會認為想象競合犯的“一行為”是自然行為(或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呢?因為在想象競合犯情形下,“一行為”同時符合數個罪名的構成要件,觸犯數個罪名,侵害數個法益。有學者從想象競合犯符合數個罪名的構成要件或侵害數個法益角度,反推想象競合犯具有數個法律行為。這樣,想象競合犯就是數個行為,數個罪過,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了,想象競合犯與實質競合就無法區分了,或者說想象競合就是實質競合 ,即實質的數罪,因此,這類學者就主張想象競合犯應該按照實質數罪適用數罪并罰規則。比如,莊勁教授認為想象競合犯中的行為是“行為競合”,一個自然行為中實際上存在兩個行為,所以想象競合犯為實質的數罪,要進行數罪并罰。(莊勁著:《犯罪競合:罪數分析的結構與體系》)“復數說是正確的。想象競合雖然只有單一的自然意義行為,但具備復數的刑法意義行為,即從不同的犯罪構成來審視行為,能夠得到完全不同的描述和評價,因而在規范意義上是復數行為。” (莊勁《機能的思考方法下的罪數論》)我認為這是根據觸犯多構成要件從而反過來認定必然是多行為。即把想象競合犯的一自然行為解釋成多行為的競合。從而把想象競合作為多行為犯處理。一個拎包行為,由于包里有錢財和槍支,從而看作是兩個行為,一個是盜竊財產行為,一個是盜竊槍支行為,兩個行為再次“競合”。“競合”一詞被用于描述行為,搞出行為競合,也是創舉了。把構成要件里的多行為概括、描述成一行為是常見的,但事實上的一行為,即一自然行為,由于不同法條從不同角度對其規制,從而認定其為多行為的競合,我是不能接受的。一個人,從不同角度規制,父親、兒子、丈夫、學生、教師等,這是一個人還是父親、兒子、丈夫、學生、教師等數人?地球上究竟是八十億人,還是幾千億人?每個地球上的人從不同角度規制都是不同的人?多行為競合究竟是一行為還是數行為?如果是數行為,那么多角色在一個人身上競合就成了數人。“以行為競合的理念觀察,雖然外觀上只有一個投擲石頭的動作,但其實質上蘊涵著故意傷害他人和故意毀損他人財物兩重的刑法行為,充分體現了該動作背后所蘊涵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莊勁:《犯罪競合:罪數分析的結構與體系》)
4.7陳洪兵教授認為:如行為人明知他人的手提包中有槍支和現金,仍然一并盜取,行為人就違反了法律對不得盜竊槍支的期待,同時還違反了對其不得盜竊財物的期待,有兩次形成反對動機的機會,因此應當認定存在兩個行為,數罪并罰。(陳洪兵:《應從法益視角規范性考量行為個數》)我認為按照陳洪兵的觀點:如果行為人明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就不是一行為,而是數行為。因此想象競合犯是數行為觸犯數法益,觸犯數罪名,應該數罪并罰了。陳洪兵教授實際否定了想象競合犯的存在,因為想象競合犯德國日本和中國都是定義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數法益的。關于盜竊包里明知有槍和錢財的案例,陳洪兵實際主張根據故意內容確定行為個數,盡管是一個偷包行為,但由于存在兩個故意,所以看成是兩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需要數罪并罰。問題是既然想象競合是數行為觸犯數罪名,與實質競合就沒有區別了,納入實質競合處理得了,還有必要保留“想象競合”概念嗎?
4.8由此可見,否定了想象競合犯的“一行為”或“行為單數”,把想象競合處理成多行為觸犯多構成要件,成立數罪,那么想象競合與實質競合的區別就成問題了。會導致取消想象競合犯的分類,把想象競合犯納入實質競合,從而按照實質競合適用數罪并罰規則。持有類似觀點的不只是學者,還包括一些國家的立法者。1996年頒布的俄羅斯刑法典就規定“一個行為含有本法典兩條或更多條規定的犯罪要件的,應視為數罪,實行數罪并罰。” 他們認為,在決定數罪是否成立方面,更有決定意義的不是行為個數,而是犯罪客體的個數。與行為個數相比他們更關心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對數個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的侵害,正是由于其侵犯客體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及所造成的廣泛危害性,所以必須對想象競合犯進行數罪并罰。意大利1968年刑法第8 1條第1項規定“以單一之作為或不作為,觸犯數法律規定或重復觸犯同一法律規定者,按并罰數罪處罰”。我國澳門地區的刑法也規定“一個行為符合數個不同罪狀為數罪,實行數罪并罰。”甚至在同為大陸法系的法國,其最高法院也支持對想象競合犯進行數罪并罰,認為這種情況下單一行為可以實現兩個犯罪,并且是對不同利益的侵犯。因此,如果在所觸犯的數個罪名中犯罪的心理構成要件并不嚴格一致,那么法院有權認定數個罪名,作出數個有罪宣告,作為“實際的數罪”處理。(〔法卡斯通·斯特法尼等《法國刑法總論精義》)我國現行刑法中,也支持對想像競合犯實行數罪并罰。如第204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份,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學界一般理解為是將偷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想像競合犯按照數罪對待,實行并罰。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國家地區的刑事立法對想象競合主張數罪并罰,但都只認為想象競合是一行為,而不是莊勁教授和陳洪兵教授所說的“數行為”。
4.9還有一些學者承認想象競合犯是一個自然行為,但由于該行為符合數個罪名的構成要件或認為該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數個因果關系,或認為該行為侵害了數個法益,是實質的數罪,因此應該適用數罪并罰規則。
前蘇聯的馬爾柯夫就提出:“如果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危害社會的一個行為會引起兩個以上違法的、受刑罰處罰的結果,并有意識地利用它達到自己所希望的犯罪后果時,就完全有理由認為對犯罪人應當按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罰”。(馬爾柯夫:《數罪的合并》)
德國學者布黎(V·Bur i)認為:“在想象競合犯中,行為人的一個行為與數個犯罪結果間均有因果關系,應構成實質數罪”。(趙秉志《外國刑法原理》)
日本大塚仁教授主張:“站在以構成要件的評價次數為標準的立場上來看,觀念競合就是實質上的數罪,它只不過是以一個行為作出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學者認為想象競合觸犯數罪,應該數罪并罰,但他們都認為想象競合是“一行為”觸犯數罪,不是“數行為”觸犯數罪。與莊勁和陳洪兵教授主張的想象競合是實質上的“數行為”觸犯數罪顯然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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