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4-5-15) / 已閱44754次
或無法進行剝離,程序透明公開也就不能真正實現。
4、現行的審判管理模式中審判程序性事務權與司法決定權揉合在一起行使,
不能適時地充分體現司法公信力(公正)理念。
當今肩負著審判任務的法官們,即使他們有崇高的品格,也會因法官門檻的準入
不高、辦案的自我低調、判決書的格式局限和社會現行的法治氛圍等等原因無法
凸現出法官的個性化一面,從而使法官自身很難具備自然性的公信力,因而,在
這樣法言法語的環境里,要提高案件結果的公信力只有二個辦法:一是準確適用
法律;二是借助程序公信力來影響結果的公信力。現行的審判運作模式,由各個
主辦案件業務庭自行決定程序事務性工作,這樣的模式使得一個分角色、以民主
形式來體現法院整體公信力的方式也不能很好實現。實際上,在法官個性化公信
力不很高的時期,在整體司法決定權保證完整的基礎上,盡可能分權制約是當今
最佳的司法管理模式。而現行的模式簡單將適用法律權與程序決定權均放在一個
法官手里,司法公信力自然也就少了民主和加固的壞節,因此說,在很大程度上
影響著公信力的形成。
根據筆者對現行的審判管理方式所體現出的司法理念進行分析,已經清楚地
看到,由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等因素所構成的現代司法理念很
難在這樣的審判管理模式里得到充分體現,由此,也決定了對法院的審判管理模
式進行改革是必要的。同時,根據比較原則來看,行政管理職能同司法裁決權逐
步分離開來,推行一種有縱向意義上的審判行政事務與審判權剝離改革的管理模
式,是充分體現現代司法理念之所需,之必須。
三、建立具有現代司法理念的審判管理制度
什么的審判管理制度才更能充分體現出現代司法理念呢?這個問題一直是司
法改革重中之重的問題。要建立一個能充分體現現司法理念的審判管理制度,最
重要的不是簡單排斥審判程序管理事務,而是要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和根據法院
審判自身的規律要求,將審判中的程序管理職能同審判的司法裁決職能逐步分離
開來,推行一種有縱向意義上的審判程序事務權與審判權剝離改革,強調角色分
化,從而使改革后的審判管理充分體現出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
的現代司法理念。當前,許多法院在司法管理運行模式改革中,以成立了“大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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