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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
中共中央 國務院
(2015年3月13日)
創新是推動一個國家和民族向前發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動整個人類社會向前發展的重要力量。面對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變革的重大機遇和挑戰,面對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的趨勢變化和特點,面對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任務和要求,必須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主要目標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就是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約創新的思想障礙和制度藩籬,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和創造潛能,提升勞動、信息、知識、技術、管理、資本的效率和效益,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產力對接、研發人員創新勞動同其利益收入對接,增強科技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度,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政策環境和制度環境。
——堅持需求導向。緊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著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通道,著力破除科學家、科技人員、企業家、創業者創新的障礙,著力解決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的制約,讓創新真正落實到創造新的增長點上,把創新成果變成實實在在的產業活動。
——堅持人才為先。要把人才作為創新的第一資源,更加注重培養、用好、吸引各類人才,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優化配置,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更加注重強化激勵機制,給予科技人員更多的利益回報和精神鼓勵;更加注重發揮企業家和技術技能人才隊伍創新作用,充分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
——堅持遵循規律。根據科學技術活動特點,把握好科學研究的探索發現規律,為科學家潛心研究、發明創造、技術突破創造良好條件和寬松環境;把握好技術創新的市場規律,讓市場成為優化配置創新資源的主要手段,讓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力量,讓知識產權制度成為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大力營造勇于探索、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和社會氛圍。
——堅持全面創新。把科技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統籌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領域改革,統籌推進科技、管理、品牌、組織、商業模式創新,統籌推進軍民融合創新,統籌推進引進來與走出去合作創新,實現科技創新、制度創新、開放創新的有機統一和協同發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適應創新驅動發展要求的制度環境和政策法律體系,為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資本、技術、知識自由流動,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協同創新,創新活力競相迸發,創新成果得到充分保護,創新價值得到更大體現,創新資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創新人才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使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真正落地,進而打造促進經濟增長和就業創業的新引擎,構筑參與國際競爭合作的新優勢,推動形成可持續發展的新格局,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二、營造激勵創新的公平競爭環境
發揮市場競爭激勵創新的根本性作用,營造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強化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對創新的引導,促進優勝劣汰,增強市場主體創新動力。
(一)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研究降低侵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門檻,調整損害賠償標準,探索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權利人維權機制,合理劃分權利人舉證責任。
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明確商業秘密和侵權行為界定,研究制定相應保護措施,探索建立訴前保護制度。研究商業模式等新形態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完善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機制,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審合一”,積極發揮知識產權法院的作用,探索跨地區知識產權案件異地審理機制,打破對侵權行為的地方保護。
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查處機制,強化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加強知識產權綜合行政執法,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體系,將侵權行為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二)打破制約創新的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割
加快推進壟斷性行業改革,放開自然壟斷行業競爭性業務,建立鼓勵創新的統一透明、有序規范的市場環境。
切實加強反壟斷執法,及時發現和制止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為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拓寬空間。
打破地方保護,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的規定和做法,糾正地方政府不當補貼或利用行政權力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探索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三)改進新技術新產品新商業模式的準入管理
改革產業準入制度,制定和實施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對未納入負面清單管理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破除限制新技術新產品新商業模式發展的不合理準入障礙。對藥品、醫療器械等創新產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監管模式,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多種渠道增加審評資源,優化流程,縮短周期,支持委托生產等新的組織模式發展。對新能源汽車、風電、光伏等領域實行有針對性的準入政策。
改進互聯網、金融、環保、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等領域的監管,支持和鼓勵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發展。
(四)健全產業技術政策和管理制度
改革產業監管制度,將前置審批為主轉變為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主,形成有利于轉型升級、鼓勵創新的產業政策導向。
強化產業技術政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明確并逐步提高生產環節和市場準入的環境、節能、節地、節水、節材、質量和安全指標及相關標準,形成統一權威、公開透明的市場準入標準體系。健全技術標準體系,強化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加強產業技術政策、標準執行的過程監管。強化環保、質檢、工商、安全監管等部門的行政執法聯動機制。
(五)形成要素價格倒逼創新機制
運用主要由市場決定要素價格的機制,促使企業從依靠過度消耗資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競爭,向依靠創新、實施差別化競爭轉變。
加快推進資源稅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完善市場化的工業用地價格形成機制。健全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實現勞動力成本變化與經濟提質增效相適應。
三、建立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
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和各類創新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調整創新決策和組織模式,強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進企業真正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六)擴大企業在國家創新決策中話語權
建立高層次、常態化的企業技術創新對話、咨詢制度,發揮企業和企業家在國家創新決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業參與研究制定國家技術創新規劃、計劃、政策和標準,相關專家咨詢組中產業專家和企業家應占較大比例。
國家科技規劃要聚焦戰略需求,重點部署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關鍵領域研究,競爭類產業技術創新的研發方向、技術路線和要素配置模式由企業依據市場需求自主決策。
(七)完善企業為主體的產業技術創新機制
市場導向明確的科技項目由企業牽頭、政府引導、聯合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實施。鼓勵構建以企業為主導、產學研合作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更多運用財政后補助、間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業自主決策、先行投入,開展重大產業關鍵共性技術、裝備和標準的研發攻關。
開展龍頭企業創新轉型試點,探索政府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的新機制。
完善中小企業創新服務體系,加快推進創業孵化、知識產權服務、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等機構的專業化、市場化改革,壯大技術交易市場。
優化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類整合,構建開放共享互動的創新網絡,建立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有效開放的機制。探索在戰略性領域采取企業主導、院校協作、多元投資、軍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產業創新中心。加大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和專利基礎信息資源等向社會開放力度。
(八)提高普惠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堅持結構性減稅方向,逐步將國家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投入方式轉變為以普惠性財稅政策為主。
統籌研究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完善企業研發費用計核方法,調整目錄管理方式,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重點鼓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力度。
(九)健全優先使用創新產品的采購政策
建立健全符合國際規則的支持采購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政策體系,落實和完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相關措施,加大創新產品和服務的采購力度。鼓勵采用首購、訂購等非招標采購方式,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促進創新產品的研發和規模化應用。
研究完善使用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鼓勵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單位在產品創新、增值服務和示范應用等環節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放寬民口企業和科研單位進入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采購范圍。
四、強化金融創新的功能
發揮金融創新對技術創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壯大創業投資和資本市場,提高信貸支持創新的靈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類金融工具協同支持創新發展的良好局面。
(十)壯大創業投資規模
研究制定天使投資相關法規。按照稅制改革的方向與要求,對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新活動的投資,統籌研究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研究擴大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當放寬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限制,并在試點基礎上將享受投資抵扣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范圍擴大到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
結合國有企業改革設立國有資本創業投資基金,完善國有創投機構激勵約束機制。按照市場化原則研究設立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帶動社會資本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早中期、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發展。
完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規定,有效利用境外資本投向創新領域。研究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相關政策。
(十一)強化資本市場對技術創新的支持
加快創業板市場改革,健全適合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發展的制度安排,擴大服務實體經濟覆蓋面,強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融資、并購、交易等功能,規范發展服務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加強不同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系。
發揮滬深交易所股權質押融資機制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項目收益債,募集資金用于加大創新投入。
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探索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業務。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積極探索和規范發展服務創新的互聯網金融。
(十二)拓寬技術創新的間接融資渠道
完善商業銀行相關法律。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試點為企業創新活動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實現投貸聯動。
政策性銀行在有關部門及監管機構的指導下,加快業務范圍內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創新活動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穩步發展民營銀行,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制度,支持面向中小企業創新需求的金融產品創新。
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市場化風險補償機制,簡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流程。加快發展科技保險,推進專利保險試點。
五、完善成果轉化激勵政策
強化尊重知識、尊重創新,充分體現智力勞動價值的分配導向,讓科技人員在創新活動中得到合理回報,通過成果應用體現創新價值,通過成果轉化創造財富。
(十三)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
不斷總結試點經驗,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盡快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
(十四)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
完善職務發明制度,推動修訂專利法、公司法等相關內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提高骨干團隊、主要發明人受益比例。完善獎勵報酬制度,健全職務發明的爭議仲裁和法律救濟制度。
修訂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中,將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在重要貢獻人員、所屬單位之間合理分配,對用于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干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可以從現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
(十五)加大科研人員股權激勵力度
鼓勵各類企業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調動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
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對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建立促進國有企業創新的激勵制度,對在創新中作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權激勵。
積極總結試點經驗,抓緊確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和標準。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股權獎勵收入時,原則上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結合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研究進一步激勵科研人員創新的政策。
六、構建更加高效的科研體系
發揮科學技術研究對創新驅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遵循規律、強化激勵、合理分工、分類改革,增強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原始創新能力和轉制科研院所的共性技術研發能力。
(十六)優化對基礎研究的支持方式
切實加大對基礎研究的財政投入,完善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機制,加大穩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機構自主布局科研項目,擴大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學術自主權和個人科研選題選擇權。
改革基礎研究領域科研計劃管理方式,尊重科學規律,建立包容和支持“非共識”創新項目的制度。
改革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制度,優化工資結構,保證科研人員合理工資待遇水平。完善內部分配機制,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傾斜。
(十七)加大對科研工作的績效激勵力度
完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健全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完善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制度,強化績效激勵,合理補償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結合一線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充分體現科研人員的創新價值。
(十八)改革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評價制度
強化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動的分類考核。對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實行同行評價,突出中長期目標導向,評價重點從研究成果數量轉向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和實際貢獻。
對公益性研究強化國家目標和社會責任評價,定期對公益性研究機構組織第三方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財政支持的重要依據,引導建立公益性研究機構依托國家資源服務行業創新機制。
(十九)深化轉制科研院所改革
堅持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方向,對于承擔較多行業共性科研任務的轉制科研院所,可組建成產業技術研發集團,對行業共性技術研究和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分類管理、分類考核。
推動以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轉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場化改革,通過引入社會資本或整體上市,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推進產業技術聯盟建設。
對于部分轉制科研院所中基礎研究能力較強的團隊,在明確定位和標準的基礎上,引導其回歸公益,參與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支持其繼續承擔國家任務。
(二十)建立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機制
逐步實現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與下屬公司剝離,原則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不再新辦企業,強化科技成果以許可方式對外擴散。
加強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識產權管理,明確所屬技術轉移機構的功能定位,強化其知識產權申請、運營權責。
建立完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統計和報告制度,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內未能轉化的,可由國家依法強制許可實施。
七、創新培養、用好和吸引人才機制
圍繞建設一支規模宏大、富有創新精神、敢于承擔風險的創新型人才隊伍,按照創新規律培養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場規律讓人才自由流動,實現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用有所成。
(二十一)構建創新型人才培養模式
開展啟發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學方法改革試點,弘揚科學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改革基礎教育培養模式,尊重個性發展,強化興趣愛好和創造性思維培養。
以人才培養為中心,著力提高本科教育質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向應用技術型高等學校轉型,開展校企聯合招生、聯合培養試點,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徑與方式。
分類改革研究生培養模式,探索科教結合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培養新模式,擴大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增進教學與實踐的融合。
鼓勵高等學校以國際同類一流學科為參照,開展學科國際評估,擴大交流合作,穩步推進高等學校國際化進程。
(二十二)建立健全科研人才雙向流動機制
改進科研人員薪酬和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促進科研人員在事業單位和企業間合理流動。
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
允許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試點將企業任職經歷作為高等學校新聘工程類教師的必要條件。
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員在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促進人才雙向自由流動。
(二十三)實行更具競爭力的人才吸引制度
制定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的意見,加快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立法,規范和放寬技術型人才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條件,探索建立技術移民制度。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創辦科技型企業等創新活動方面,給予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
加快制定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管理條例,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才給予工作許可便利,對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才及其隨行家屬給予簽證和居留等便利。對滿足一定條件的國外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取消來華工作許可的年齡限制。
圍繞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進首席科學家等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建立訪問學者制度。廣泛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來華)從事創新研究。
穩步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對外開放,逐步放寬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外資持股比例和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國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走出去與國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合作,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積極參與國際人才競爭與合作。
八、推動形成深度融合的開放創新局面
堅持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以更加主動的姿態融入全球創新網絡,以更加開闊的胸懷吸納全球創新資源,以更加積極的策略推動技術和標準輸出,在更高層次上構建開放創新機制。
(二十四)鼓勵創新要素跨境流動
對開展國際研發合作項目所需付匯,實行研發單位事先承諾,商務、科技、稅務部門事后并聯監管。
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進行分類管理,放寬因公臨時出國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改革檢驗管理,對研發所需設備、樣本及樣品進行分類管理,在保證安全前提下,采用重點審核、抽檢、免檢等方式,提高審核效率。
(二十五)優化境外創新投資管理制度
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合力支持國內技術、產品、標準、品牌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強化技術貿易措施評價和風險預警機制。
研究通過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海外創新投資基金,外匯儲備通過債權、股權等方式參與設立基金工作,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創新資源。
鼓勵上市公司海外投資創新類項目,改革投資信息披露制度,在相關部門確認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經濟安全前提下,按照中外企業商務談判進展,適時披露有關信息。
(二十六)擴大科技計劃對外開放
制定國家科技計劃對外開放的管理辦法,按照對等開放、保障安全的原則,積極鼓勵和引導外資研發機構參與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在基礎研究和重大全球性問題研究等領域,統籌考慮國家科研發展需求和戰略目標,研究發起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工程,吸引海外頂尖科學家和團隊參與。積極參與大型國際科技合作計劃。引導外資研發中心開展高附加值原創性研發活動,吸引國際知名科研機構來華聯合組建國際科技中心。
九、加強創新政策統籌協調
更好發揮政府推進創新的作用。改革科技管理體制,加強創新政策評估督查與績效評價,形成職責明晰、積極作為、協調有力、長效管用的創新治理體系。
(二十七)加強創新政策的統籌
加強科技、經濟、社會等方面的政策、規劃和改革舉措的統籌協調和有效銜接,強化軍民融合創新。發揮好科技界和智庫對創新決策的支撐作用。
建立創新政策協調審查機制,組織開展創新政策清理,及時廢止有違創新規律、阻礙新興產業和新興業態發展的政策條款,對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約創新進行審查。
建立創新政策調查和評價制度,廣泛聽取企業和社會公眾意見,定期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并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八)完善創新驅動導向評價體系
改進和完善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方法,體現創新的經濟價值。研究建立科技創新、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相結合的創新驅動發展評價指標,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健全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加大技術創新在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的比重。對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和產出進行分類考核,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考核機制。把創新驅動發展成效納入對地方領導干部的考核范圍。
(二十九)改革科技管理體制
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建立依托專業機構管理科研項目的機制,政府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主要負責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布局、評估和監管。
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臺,健全統籌協調的科技宏觀決策機制,加強部門功能性分工,統籌銜接基礎研究、應用開發、成果轉化、產業發展等各環節工作。
進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權和職能定位,建立責權統一的協同聯動機制,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
遵循創新區域高度集聚的規律,在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授權開展知識產權、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動、國際合作、金融創新、激勵機制、市場準入等改革試驗,努力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新突破,及時總結推廣經驗,發揮示范和帶動作用,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深入實施。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作為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大任務,認真抓好落實。有關方面要密切配合,分解改革任務,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確定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要加強對創新文化的宣傳和輿論引導,宣傳改革經驗、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社會輿論,為創新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與貿易相關部門規章英文翻譯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函〔2015〕22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履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和其他雙邊承諾,便于國內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統、準確地了解我國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做好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英文翻譯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制定的所有有關或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部門規章(示例見附件)。
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負責翻譯由本部門制定的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部門規章由多個部門制定的,由主要負責制定工作的部門商有關部門翻譯。
三、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對外公布的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的英文譯本,原則上應當在該部門規章施行前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或其他方式對外公布,并抄送商務部和法制辦;確有特殊情況的,不晚于規章施行后90天對外公布。
四、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應確保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的英文譯本符合立法原意,專業術語準確,格式體例規范、統一。
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公布的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的英文譯本為官方譯本。如英文譯本與中文文本遇解釋上的分歧,以中文文本為準。
六、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應注重培養精通法律、英文的專業人才,指定內設機構承擔翻譯工作。
附件: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示例)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3月16日
附件
與貿易相關的部門規章(示例)
一、涉及下列進口政策的部門規章
(一)海關程序、估價和原產地規則
(二)關稅
(三)影響進口的間接稅
(四)進口禁令和許可
(五)國營貿易
(六)貿易救濟
(七)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
(八)與進口有關的融資政策
二、涉及下列出口政策的部門規章
(九)出口稅
(十)出口退稅
(十一)加工貿易稅收減讓
(十二)出口禁止、限制和許可
(十三)國營貿易
(十四)與出口有關的融資、保險和擔保政策
(十五)貿易促進和營銷支持措施
三、涉及下列其他貿易政策的部門規章
(十六)稅收優惠
(十七)補貼和其他政府支持
(十八)價格管制
(十九)競爭和消費者保護
(二十)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二十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
(二十二)服務部門市場準入
(二十三)服務部門國民待遇
(二十四)其他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發改運行[2015]518號
北京市、河北省、江西省、河南省、陜西省、西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經貿委、經委),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
為貫徹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和國家能源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部署,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有關要求,現就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持續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統籌年度電力電量平衡,積極促進清潔能源消納
(一)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地區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時,應采取措施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保障電網安全穩定的前提下,全額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
(二)在編制年度發電計劃時,優先預留水電、風電、光伏發電等清潔能源機組發電空間;鼓勵清潔能源發電參與市場,對于已通過直接交易等市場化方式確定的電量,可從發電計劃中扣除。對于同一地區同類清潔能源的不同生產主體,在預留空間上應公平公正。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按照本地區資源條件全額安排發電;水電兼顧資源條件和歷史均值確定發電量;核電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兼顧調峰需要安排發電;氣電根據供熱、調峰及平衡需要確定發電量。煤電機組進一步加大差別電量計劃力度,確保高效節能環保機組的利用小時數明顯高于其他煤電機組,并可在一定期限內增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接近或達到燃氣輪機組排放限值的燃煤發電機組利用小時數。
(三)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在統籌平衡年度電力電量時,新增用電需求原則上優先用于安排清潔能源發電和消納區外清潔能源,以及獎勵為保障清潔能源多發滿發而調峰的煤電機組發電。
(四)能源資源豐富地區、清潔能源裝機比重較大地區在統籌平衡年度電力電量時,新增用電需求如無法滿足清潔能源多發滿發,應采取市場化方式,鼓勵清潔能源優先與用戶直接交易,充分挖掘本地區用電潛力,最大限度消納清潔能源。
(五)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以及清潔能源比重較小地區在統籌平衡年度電力電量時,新增用電需求優先滿足清潔能源消納,明確接受外輸電中清潔能源的比例并逐步提高,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六)政府主管部門在組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制定年度跨省區送受電計劃時,應切實貫徹國家能源戰略和政策,充分利用現有輸電通道,增加電網調度靈活性,統籌考慮配套電源和清潔能源,優先安排清潔能源送出并明確送電比例,提高輸電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對于同一地區內同類清潔能源的不同生產主體,在送出安排計劃上應公平公正。
(七)跨省區送受電各方應統籌電力供需、輸電通道能力,充分自主協商確定年度送受電計劃,盡可能增加清潔能源送出與消納,全力避免棄水、棄風、棄光。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協調確定,協調結果抄送國家能源局。
(八)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電力企業,按照簡政放權和規范行政審批事項的要求,健全省級發供電計劃和跨省區發供電計劃協商機制。省級年度發電計劃、跨省區送受電計劃在每年一季度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經備案的年度發電計劃、跨省區送受電計劃納入各省(區、市)電力電量平衡,電網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二、加強日常運行調節,充分運用利益補償機制為清潔能源開拓市場空間
(九)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在確定年度發電計劃和跨省區送受電計劃后,電力企業應據此協商簽訂購售電合同,并通過替代發電(發電權交易)、輔助服務等市場機制,實現不同類型電源的利益調節,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具備條件的地區,可跨省區實施。
(十)各地應建立完善調峰補償機制,加大調峰補償力度,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調峰承擔方,鼓勵清潔能源直接購買輔助服務。對于煤電機組為避免棄水、棄風、棄光而進行的深度調峰或機組啟停,應通過增加發電量等方式進行獎勵,所需電量在年度電量計劃安排中統籌考慮,年終結清。
(十一)可再生能源消納困難的地區,可通過市場化的經濟補償機制激勵煤電機組調峰。調峰深度沒有達到平均調峰率的,不予補償;調峰深度超過平均調峰率的,予以遞進補償;實施啟停調峰的,予以一次性補償。補償所需費用由受益的可再生能源和煤電機組根據程度進行相應分攤。補償與分攤費用應保持平衡。
(十二)水電裝機比重較大地區應研究制定水火發電互濟機制。在明確煤電機組最小開機方式的前提下,組織水電機組、煤電機組進行替代發電,對為保障水電多發滿發而減發的煤電機組進行補償。如產生電網增收,應主要用于煤電機組補償。并可嘗試通過梯級電站流域補償、冷備用補償、股權置換等方式實現不同發電主體間的利益調節。
(十三)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應會同相應能源監管機構,結合運行經驗和供需形勢,重新核定煤電機組(含熱電)的最小技術出力和開機方式,不斷研究探索水電、風電、光伏發電與煤電(含熱電)等聯合運行和優化運行。
(十四)健全跨省區送受電利益調節機制。跨省區送受電協議已由國家協調明確價格的應遵照執行,市場機制比較完善的也可由送受電雙方根據實際運行情況,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原則全部或部分重新協商確定,并將協商結果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國家未明確價格的,由送受電雙方協商確定送電價格和電量。
(十五)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應和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發電運行考核結果,及時公開發布電網運行信息和機組調峰參數等信息。能源監管機構應按月向省(區、市)政府有關部門通報輔助服務管理和并網運行管理數據。
三、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通過移峰填谷為清潔能源多發滿發創造有利條件
(十六)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應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鼓勵電力用戶優化用電負荷特性、參與調峰調頻,加大峰谷電價差,用價格手段引導移峰填谷,緩解發電側調峰壓力,促進多消納清潔能源。
(十七)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要加快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開發建設,推廣在線監測,幫助用戶實現用電精細化,為減少電網峰谷差提供技術支持。
(十八)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要積極嘗試開展需求響應試點,以在線監測和互聯網技術為支撐,綜合運用補貼政策、價格政策等,對在高峰時段主動削減負荷的用戶給予經濟補償,或通過與清潔能源開展直接交易給予補償。
(十九)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應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創新工作思路,督促電網企業落實分布式發電并網政策,促使電網企業多吸納分布式發電。
(二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推廣熱電機組蓄熱技術,開展低谷電力供熱試點。
四、加強相互配合和監督管理,確保清潔能源多發滿發政策落到實處
(二十一)清潔能源發電企業應滿足并網技術要求,提高出力預測精度,加強生產運行管理,提升電能質量,減輕電網穩定運行的壓力。
(二十二)電網企業應統一負責清潔能源發電出力預測,科學安排機組組合,充分挖掘系統調峰潛力,合理調整旋轉備用容量,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促進清潔能源優先上網,落實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加快點對網輸電線路改造,提升吸納可再生能源能力。有條件的電網,可以開展清潔能源優先調度試點,即以最大限度消納清潔能源上網電量為目標,聯合優化調度,靈活安排運行備用容量。
(二十三)電網企業應加強清潔能源富集地區送電通道的建設,發展智能電網技術,改善清潔能源并網條件,擴大資源配置范圍。
(二十四)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應會同相應能源監管機構,加強對電力調度、發電運行和年度發電計劃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通報電力運行信息,協調清潔能源并網及運行矛盾,切實保障清潔能源多發滿發。
(二十五)能源監管機構要對可再生能源全額上網情況進行監管,對未能全額上網的,應查明原因,理清責任,督促相關方限期改正。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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