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4-6-20) / 已閱39309次
1、提出申訴。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2、對申訴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申訴書后,應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賹τ诜仙暝V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趯τ诓环仙暝V條件的,應書面答復申訴人不予受理;
、蹖τ谏暝V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3、對申訴的處理。行政機關對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行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處理結果;
② 管理行為存在著程序上的不足,決定被申訴人補正;
、 對于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的,決定限期改正;
④ 管理行為的一部分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錯誤的,可以變更原處理結果或不適用部分;
、 管理行為所依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可撤消其原處理決定。
九、舉證責任
教師申訴的舉證責任總的來說應當由學;蚱渌逃龣C構承擔。
1、申訴人:只要向受理申訴的機關提交證明申訴對其有意見的證據材料;以及申訴人的身份證據材料這兩類證據即可。例如、某學校教師被所工作的學校停止其社保繳費的;例如一位中學校的語文教師被學校安排任教數學課,雖然任何待遇不變但該教師不同意,此時申訴人只要提交提起申訴的事由,說清申訴人的意見材料即可。總之一句話,對于申訴人而言,只要求能啟動教師申訴程序的基本證據材料。
2、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必須提交能證明事實、處理過程、履行法定義務的證據材料,以及作出行政決定或對事件處理的法律依據。
十、證據審查與質證
教師申訴是一個法律行為,受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為了確保處理決定的正確,受理機關必須對申訴當事人雙方所提交的證據材料、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將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初步判斷;對所涉及與本案相關的法規法規的適用作初步認定。
組織雙方對所提交有證據材料質證,讓申訴人對證據進行辨認與認可;讓被申訴人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辯解,以及讓申訴當事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的適用是否適當、合法闡述充分發表意見。
受理機關依據職責職權自行調查的證據材料應當質證。
十一、申訴事實認定
認定申訴事實的證據材料必須是真實、合法經申訴當事人質證無異議。
對于經申訴人雙方質證,且無異議的證據材料,受理機關應予以采信、采集,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對于雙方持不意見的,且被申訴人不能證明該證據材料所證明的事實或申訴人原已認可的,不能采信。未經申訴當事人雙方質證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受理機關應根據經采信、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證明力的證據材料,以及依據法律規定屬于可適用的法律法規對事實進行認定。
十二、法律法規的正確適用
適用原則:正確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適用。
具體類型:1、基本法律;2、國務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規;3、立法法實施(2000年7月1日)以前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4、由國務院確認的其他行政法規;5、地方行政法規;6、立法法實施(2000年7月1日)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均不能適用;7、對于立法法實施以前的規范性文件,處于上位的,且不與行政法規、地方行政法規沖突的、具有合法、有效及合理性的可以適用。
十三、行政機關應作出的文書
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規定“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發送給申訴當事人”。1995年10月6日《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發送給申訴當事人”。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給申訴當事人”。
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送達給申訴當事人的法律文書只有一種,即《申訴處理決定書》。如果說,行政機關送達申訴當事人的文書不是申訴處理決定書,而是其他文種,如《意見書》,那么該行政機關的做法首先是于法無據,其次是違法行為,所作出的《意見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訴當事人可向該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請求撤銷《意見書》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
如果受理機關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書》,這表明受理機關的處理工作未結束,其工作仍在進行之中。對于受理機關出具的其他文書,只要不是法定的,申訴當事人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申訴當事人有權要求受理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書》。
十四、行政機關處理教師申訴的法定期限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受理教師申訴案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三十天內作出處理”。1995年10月6日《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提出的申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30天內進行處理。”
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處理教師申訴的期限為30天。這是法定期限,行政機關不得延長。同時申訴當事人無權同意行政機關延長此期限。
十五、《申訴處理決定書》必須符合的要求
1、《申訴處理決定書》必須在30天內作出并送達申訴當事人;
2、《申訴處理決定書》的內容及處理決定必須符合法律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不能自相矛盾,更不能作出錯誤的處理決定;
3、《申訴處理決定書》應列出申訴當事人各自提交的全部證據材料;受理機關調取的證據材料;經質證予以采信的證據材料;以及適用的法規法規;
4、《申訴處理決定書》必須準確無誤的載明申訴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獲得救濟的法律途徑,即訴權、其他權利及行使權利的期限。
十六、《申訴處理決定書》必須載明哪些申訴當事人應具有的救濟權利
1、獲得救濟的途徑與法律途徑:(1)、行政內部設定的途徑: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處理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請復核。(2)、法律途徑:教師申訴,特別是申訴內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事項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規定了教師申訴當事人的兩種救濟途徑。這兩種救濟途徑并非相同性質,申請復核不是法定程序,目前國家沒有申訴復核的程序法,且申請復核并非法定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況且經復核后,如果申訴當事人不服,應如何處理,能否提起訴訟現不得而知。
因此,應依據《實施意見》載明兩種途徑供申訴當事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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