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建國 ]——(2003-5-10) / 已閱25362次
《價格法》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
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
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
案。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
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
急措施。依照規定實行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
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該規定應該說對于緊急狀態下遏制市場投機有一定的作用,但根據以
上規定,最近以國家計委名義的限價措施其行政主體的合法性就值得質
疑。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當地政府可以針對傳染病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
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
針對疫情還可以對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采取隔離治療的控制措
施。
在疫區,政府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決定,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
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
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
患鼠疫、霍亂和炭疽死亡等甲類傳染病的,必須將尸體立即消毒,就
近火化;计渌麄魅静∷劳龅,必要時,應當將尸體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
規定深埋。
《傳染病防治法》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的職能,但執法主體主要是衛
生部門,且規定的行政措施距傳染病“太近”,著眼長遠的很多預防措施
找不到法律依據,比如本文前述的部分措施。另外,該法也未對疾病流行
時的有關民事關系的調整作出特別規定。
綜合我國目前緊急狀態的有關立法我們不難看出,一是缺少一部應對
國家的緊急狀態統一的法律,二是應對緊急狀態的行政措施的規定立法層
次較低,行政措施的種類也是五花八門,缺乏可操作性。一旦出現緊急情
況,只能依靠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即時作出規定。而令人擔憂的是作出規定
的機關恰恰是執行機關居多,有違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
制定一部統一的《緊急狀態法》實為必要。
三、緊急狀態立法的理論依據
(一) 對社會秩序重新調整的需要。
首先,行政法理論認為,社會秩序由各種層次的法律予以調整和規范,
以使之永遠趨于正常,一個正常的社會關系隨著法律的變化而變化,而因
為緊急狀態引起的這種突然的轉變應該依法進行,且應遵循嚴格的程序。
尤其是對涉及公民權利、非國有財產的征收等重大事項作出的規定,應當
更為慎重。我國《立法法》也規定,對于這部分的規定必須制定法律而不
能以其他規范性文件代替。
其次,關于民事權利的規定的法律層次較高,有的甚至明確排除了行
政法規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的適用(比如合同法)。如果僅僅依據部門規章
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很難避免其行政行為的違法性。
(二) 依法行政和保護合法權益的需要。
鑒于目前有關緊急狀態行政措施的規定分散且不統一,為了達到行政
目,執行起來的隨意性較大,侵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事情從制度上來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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