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五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西安歷史文化名城地名保護管理,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
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第五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和傳統村落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以及歷史建筑的顯著位置設置保護標志。保護標志應當在保護對象批準公布后六個月內設置完畢。
保護標志的樣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結合西安歷史文化特色對樣式進行統一。保護標志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編號、保護范圍、認定時間和有關歷史文化信息等內容,根據實際需要翻譯成相應的外文,并運用數字化技術方便公眾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
鼓勵對歷史空間名稱、歷史事件發生地、詩詞文化遺跡進行標識,展示有關歷史信息。
第六十條 保護對象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視頻監控、遙感監測等技術對保護對象進行監測,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破壞保護對象以及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損毀保護標志等違法行為。
第六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對西安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筑保護工作進行自評估,形成自評估報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評估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自評估報告應當包含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和認定情況、保護管理責任落實情況、保護利用工作成效等內容。
第五章 傳承利用
第六十二條 西安歷史文化名城的傳承利用,應當發揮歷史文化遺產的社會教育功能和使用價值,注重民生改善,堅持以利用促進保護傳承,推動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與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相融合。
鼓勵和支持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筑、工業遺產等保護對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開放。
支持對傳統技藝、傳統民俗、傳統醫藥、傳統節日、傳統飲食、民間藝術、民間文學、方言文化、詩詞楹聯等歷史文化資源的傳承研究,探索適應現代生產生活的歷史文化表達方式。
第六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陜西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組織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會同保護對象主管部門,制定保護利用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明確鼓勵、支持和限制、禁止的活動,定期評估并動態調整。
第六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各類歷史文化遺產的研究闡釋,挖掘其歷史故事、文化價值、精神內涵,分層次、分類別串聯各類歷史文化遺產,構建融入生產生活的歷史文化展示線路、廊道和網絡,充分展示西安歷史文化。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保護對象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的歷史文化資源數字化展示平臺,將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名錄、保護檔案和相關數據信息向社會公開,為單位和個人查閱信息、共享研究成果、開展保護利用提供便利,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鼓勵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實現保護對象的展示利用。
第六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城市更新、鄉村振興等政策措施,推進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的供水、供電、通訊、道路、消防、生活垃圾與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和人居環境改善。
第六十七條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活化利用應當尊重當地居民意愿,保障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調動當地居民參與保護傳承的積極性,不得強制性搬遷當地居民。
鼓勵當地居民以房屋、資金入股等多種方式參與傳承利用,享受合理收益。
支持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從事與當地特色產業相關的生產經營等傳承利用活動,促進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
第六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產業引導扶持政策,調整優化歷史文化遺產集中區域的產業布局,加強對保護對象以及其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老字號、老物件、老手藝、老劇目、老地名等的保護利用,宣傳推介其歷史文化價值特色,培育傳統文化品牌,支持文化創意產品研發、特色歷史文化體驗以及承載歷史文化價值的相關產業發展,實現歷史文化資源優勢向產業優勢轉變。
支持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反映西安歷史文化特色的影視文學作品創作、傳統服飾設計制作、動漫游戲產業開發、研學體驗產品推廣。
鼓勵老字號原址、原貌保護。支持符合條件的老字號傳統技藝納入國家傳統工藝振興目錄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鼓勵老字號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
第六十九條 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利用西安歷史文化名城的歷史文化資源,設計旅游線路、開發旅游產品、培育旅游品牌,深化區域旅游合作,推動歷史文化與旅游融合發展。
第七十條 歷史建筑和工業遺產可以依法抵押、轉讓、出租。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策引導、資金資助、簡化手續和技術指導等方式促進歷史建筑和工業遺產的活化利用。
利用歷史建筑、工業遺產,可以在保持原有外觀風貌、典型構件以及確保建筑安全的基礎上,通過加建、改建和添加設施等方式改善條件,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國有歷史建筑、工業遺產活化利用收益,主要用于歷史建筑、工業遺產的維護修繕、日常保養以及周邊環境改善。
第七十一條 歷史建筑和工業遺產在符合保護規劃、保護方案、正面清單,以及結構安全、消防、環保等專業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進行多種功能使用。
鼓勵結合歷史建筑自身特點和周邊區域功能定位,利用歷史建筑開設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圖書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和傳承場所,以及經營老字號、特色餐飲、民宿客棧等。
鼓勵利用有條件的工業遺產建設特色街區、工業文化產業園區、創新創業基地、影視基地、工業體驗館、文化和旅游消費場所、城市綜合體、開放空間等,開發工業旅游項目,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利用歷史建筑、工業遺產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配備必要的技防、物防、污染治理等設備設施。
第七十二條 革命文化遺存傳承利用應當維護革命文化遺存本體安全、特有歷史風貌和周邊環境。
鼓勵結合重大歷史事件等,依托革命文化遺存組織開展紀念活動,注重發掘整理、宣傳展陳革命史料和英烈史跡,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和革命文化。
鼓勵將革命文化遺存與其他保護對象整合,拓展展示線路和內容。展示利用應當防止過度商業化、娛樂化,杜絕低俗化。
第七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認定、記錄、建檔,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重大活動和重要節日進行展示。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搜集、整理、研究和保護利用。
鼓勵和支持依法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和傳承場所,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和傳承活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保存、傳播和發展空間。
鼓勵和支持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扶持和培育相關產業,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七十四條 支持與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傳統工匠的培養、傳統工藝的傳承利用、傳統材料的生產,依法保護相關知識產權。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設相關課程,培養傳統技藝人才。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保護規劃、保護方案的編制、修改、公布職責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查處的;
(三)因保護不力,導致西安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筑受到嚴重破壞、被列入瀕危名單或者撤銷稱號的;
(四)應當列入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筑名錄而未列入,導致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破壞的;
(五)未依法設置保護標志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由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拆卸、轉讓、損毀歷史建筑的構件的,由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的,由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建筑損害,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支持。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依法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二)歷史地段,是指經依法核定公布的能夠真實反映西安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區域。
(三)歷史道路(街巷),是指在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內有明確歷史記載的,格局肌理清晰,歷史文化資源豐富,文脈特征凸顯的道路(街巷)。
(四)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是指經依法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或者紀念意義,保留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能夠較完整地反映地方特色的鎮和村落。
(五)傳統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較早,擁有較豐富的傳統文化資源,保存比較完整,具有較高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的村落。
(六)歷史建筑,是指經依法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七)歷史軸線,是指在歷代城市營建中形成的城市軸線體系。主要包括豐鎬二京軸線、阿房宮軸線、漢長安城中軸線、隋大興唐長安城南北中軸線、唐大明宮南北軸線和明清西安中軸線。
(八)歷史文化線路,是指各個歷史時期形成的貿易、交通、軍事、水利等線路本體以及線路遺存點,主要包括絲綢之路、秦嶺古道、秦馳道、歷史漕渠等。
(九)工業遺產,是指在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的歷史、科技、社會、藝術價值,經依法依規認定的工業遺存。
(十)革命文化遺存,是指自一八四零年起,中國人民實現國家獨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和建設社會主義現代中國的歷史實踐過程中形成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遺址、遺跡、場所和實物。
(十一)農業文化遺產,是指我國人民在與所處環境長期協同發展中世代傳承,并具有豐富的農業生物多樣性、完善的傳統知識與技術體系、獨特的生態與文化景觀的農業生產系統。
(十二)地名文化遺產,是指具有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并傳承使用至今的地名及其相關的文化表現形式。
第八十一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漢長安城國家大遺址保護特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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