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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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二)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標準;
(三)污染物排放的數量、濃度限值等要求;
(四)污染物處理工藝和能力;
(五)油煙凈化設施清洗記錄、清洗技術要求;
(六)年審記錄;
(七)持有人須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餐飲業戶依法取得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污染損害賠償、繳納排污費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利用變更工商注冊登記事項規避行政處罰、污染擾民嚴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飲業戶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公開曝光。
第二十四條 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飲食行業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溝通協調和服務功能,制定餐飲行業相關自律公約,規范餐飲行業污染防治行為。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安裝油煙異味處理設施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在線監測設施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未委托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大中型餐飲業戶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采取統一標識等措施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的,由區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環保、規劃、經貿、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者違法作出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場所是指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加工處理和就餐場所。
餐飲業戶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就餐場所及設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中,大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250人(不含250人)以上的餐飲業戶;中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不含75人)至250人(含250人)之間的餐飲業戶;小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含75人)以下的餐飲業戶。
環境敏感區主要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在線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施。
在線監測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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