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編制本地區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市場綜合價格,按月向社會公布。
建設工程概預算以及招投標工程招標標底,依照規定參照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市場綜合價格進行編制。
第五章 建筑幕墻與建筑外門窗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建筑幕墻、建筑外門窗(以下稱門窗)的設計成果文件中注明建筑幕墻、門窗的抗風壓性能指標、氣密性能指標、水密性能指標、保溫遮陽性能指標,以及對城市主、次干道臨街住宅建筑的建筑幕墻、門窗的文件中注明隔聲性能指標。
建筑幕墻設計成果文件中還應當注明幕墻的平面內變形性能指標、抗震設防指標。
第二十三條 建筑幕墻委托專業幕墻設計單位設計的,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筑設計的建筑幕墻性能指標值進行深化設計。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負責建筑門窗施工圖設計并出具結構計算書、節點圖。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筑門窗施工圖深化設計情況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建筑幕墻、門窗的制作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㈠所用材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同時具有出廠合格證、質量檢測合格報告;
㈡符合設計要求;
㈢制作安裝單位對每批次建筑幕墻、門窗的切割、拼裝、密封、檢驗進行記錄;
㈣單體工程建筑幕墻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幕墻最大標高大于24米或者在人流密集區上方的,以及門窗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制作安裝單位在上墻安裝前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性能檢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筑幕墻、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單位在施工安裝建筑幕墻、門窗時,應當向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提供前款第一、四項規定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建筑幕墻、門窗工程制作安裝完成后,應當依照規定及時進行專項竣工驗收,施工安裝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筑幕墻、門窗使用維護說明書、質量保修書。
第六章 建筑鋼結構工程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建筑鋼結構工程設計、制作、安裝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鋼結構工程設計、制作、安裝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接工程業務。
建筑鋼結構工程的設計、制作、安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建筑鋼結構工程的焊接施工人員應當取得焊工證書。
第二十七條 建筑鋼結構工程所用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質量合格證明。
第二十八條 建筑鋼結構工程制作安裝單位應當對鋼結構工程的制作安裝過程進行施工記錄。施工記錄主要包括:
㈠原材料的采購、檢驗、使用的憑證或者記錄;
㈡每道工序完成后進行檢驗的記錄;
㈢相關各專業工種之間進行交接檢驗的記錄。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鋼構件、連接用緊固件、焊接材料進行查驗,并查驗以下資料:
㈠所用材料的質量合格證明;
㈡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施工記錄;
㈢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要求應當提交的資料;
㈣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提供的質保資料。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就查驗情況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抽樣檢測的方式對可能影響質量安全的鋼材、焊接材料等主要材料和工藝制作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㈠對應當辦理建設工程材料備案手續而未備案的,處以1000元的罰款;
㈡在限制使用范圍內,擅自在現場拌合砂漿的,可以按照每立方米處以100元的罰款。
前款第二項的罰款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二條 財政投融資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的,依照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下列用語的含義:
㈠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㈡預拌砂漿,是指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濕拌砂漿或者干混砂漿。濕拌砂漿是水泥、細骨料、礦物摻合料、外加劑、添加劑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運至使用地點,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的拌合物。干混砂漿是水泥、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劑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其他組分,按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家經計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點按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組分拌和使用的混合物。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非稅收入管理辦法
(2011年8月1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稅收入管理,規范財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非稅收入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本市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取得的除稅收和政府債務收入以外的財政收入。包括:
㈠行政事業性收費;
㈡政府性基金;
㈢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㈣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㈥罰沒收入;
㈦彩票公益金;
㈧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㈨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㈩其他非稅收入。
前款規定的收入依法應當納稅的,其依法納稅后的資金作為非稅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第四條 非稅收入應當全部繳入國庫,但按照規定繳入財政專戶的除外。
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區財政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有關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工作。
審計、監察、價格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稅收入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繳管理
第六條 非稅收入的收繳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執收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收取;執收單位依法委托其他單位收取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沒有明確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收取,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托其他單位收取。
委托其他單位收取非稅收入的,委托單位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對受委托單位的收取行為實施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收取非稅收入,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收取。
第八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稅收入目錄。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執收單位應當在其辦公場所公示由本單位負責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及其依據、對象、范圍、標準和期限等信息。
委托其他單位收取非稅收入的,委托單位應當將受委托單位和委托事項向社會公布。受委托單位應當將委托協議書在其辦公場所公示。
第九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收取非稅收入,不得擅自多收、緩收、減收、免收或者停收。
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非稅收入。
行政執法部門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收入指標。
第十條 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委托銀行代收。執收單位不得直接收取非稅收入現款,但依照規定可以當場收取的除外。
繳款義務人或者依照規定可以收取現款的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數額和確定的繳費方式,到代收銀行繳交有關款項。
第十一條 經人民銀行認定具備地方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并與市、區財政部門簽訂非稅收入代理協議的商業銀行,作為非稅收入的代收銀行。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銀行和市或者區財政部門批準,執收單位不得在銀行開設非稅收入匯繳賬戶。
第十三條 非稅收入的代收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非稅收入解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非稅收入,符合退還條件的,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退還申請,由執收單位核實并報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退還。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人民銀行、代收銀行、執收單位應當按月就非稅收入上月的收繳情況進行對賬檢查,發現問題由財政部門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糾正,保證收取的金額與繳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金額一致。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非稅收入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非稅收入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類管理:
㈠按照規定應當統籌安排使用的和具有法定專項用途的非稅收入,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
㈡具有專款專用性質但不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㈢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 執收單位應當在部門預算中編制下一年度本部門非稅收入年度執收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匯總編制本級非稅收入年度執收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按預算管理規定批復執收單位,并監督預算執行情況。
非稅收入執收計劃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非稅收入涉及市級與區級分成的,分成比例應當按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財政部門核準;不涉及上下級分成的部門、單位之間的分成比例,依照財政隸屬關系按規定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核準。
第二十條 非稅收入涉及上下級分成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劃解、結算,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給上級單位或者撥付給下級單位,但國家和省的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收取非稅收入的管理經費以及為取得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收入而發生的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執收單位不得直接從非稅收入中計提或者支付。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二條 非稅收入票據實行統一管理。
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具體承擔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收取非稅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省、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執收單位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領用非稅收入票據。執收單位應當按照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使用、保管、審核、繳銷等制度,保證非稅收入票據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條 非稅收入票據遺失的,應當及時聲明作廢,并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執收單位、代收銀行在收取非稅收入時,應當按照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省、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未出具省、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違反票據管理的行為:
㈠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非稅收入票據;
㈡偽造、變造非稅收入票據;
㈢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㈣擅自銷毀非稅收入票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稅收入收取、繳交、劃解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督查,依法查處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非稅收入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九條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的內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同級或者上級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賬冊、報表、非稅收入票據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對有關部門作出的檢查處理決定應當執行。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舉報、投訴違反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受理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于《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從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獲取非法利益的;
㈡包庇或者縱容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行為的;
㈢對投訴舉報事項未依法查處,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未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的;
㈣在實施非稅收入監管中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國家、省、市對稅務機關收取非稅收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發布的《廈門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