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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國際海事組織《2010年國際消防試驗程序應用規則(2010年消防試驗規則)》生效的公告

    1. 【頒布時間】2012-7-6
    2. 【標題】關于國際海事組織《2010年國際消防試驗程序應用規則(2010年消防試驗規則)》生效的公告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6. 【法規來源】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207/t20120712_1270344.html

    7. 【法規全文】

     

    關于國際海事組織《2010年國際消防試驗程序應用規則(2010年消防試驗規則)》生效的公告

    關于國際海事組織《2010年國際消防試驗程序應用規則(2010年消防試驗規則)》生效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


    關于國際海事組織《2010年國際消防試驗程序應用規則(2010年消防試驗規則)》生效的公告


    8.5.2 如果光度透射降至0.01%之下,遮住倉門上的觀察窗并從光通路上撤除擴大量程過濾器。
    8.6 觀測
    8.6.1 注意試樣的任何特別燃燒特點,例如層離、膨脹、收縮、熔化和坍塌,并從試驗開始注意特別狀況何時發生,包括點燃時間和火焰延續時間。另外注意發煙特性,例如沉降顆粒物質的顏色和性質。
    注 1: 某些材料的發煙,隨燃燒發生于有火焰狀態或無火焰狀態而有很大不同(見ISO 5659-2標準)。因此,在試驗期間盡可能多地記錄燃燒狀態信息很重要,
    注 2: 有涂層和貼面的材料,包括層壓片板、瓦、織物和其他用粘合劑固定在基底上的材料,和不附在基底上的復合材料,會由于其層離、開裂、脫皮或其他類型的分離而影響其發煙。
    8.6.2 如果引燃火焰在試驗期間被氣體排出物撲滅并在10秒內未能重新點燃,則須立即關閉點火燃燒器的瓦斯供應(見ISO 5659-2標準第7.3.6段)。
    8.6.3 如未經切出開口的薄型試樣發生鼓脹(見上述第4.4.4段),須忽略該試樣的結果,并對另經切出開口的試樣進行試驗。
    8.7 結束試驗
    8.7.1 第8.8.1段中各個試驗條件下的初試須進行20分鐘,以核實可能存在的第二最小透射值。若在初試中,最小透射值發生于第一個10分鐘之內,則之后的該試驗條件下的試驗可進行10分鐘。否則,試驗須延續20分鐘。
    8.7.2 如使用了引燃火焰,熄滅燃燒器。
    注: 熄滅燃燒器是為了避免空氣和所出現的燃燒產物發生混合并引起爆炸的可能性。
    8.7.3 移動錐下的輻射屏蔽。
    8.7.4 開啟排風扇,并在水柱壓力計表明有小小負壓時打開進氣口并繼續排風直至選定在適當檔位時,記錄到最大光度透射值,并將其記錄為“清澈光束”Tc,以用于對光窗上沉淀物的校正。
    8.8 重復試驗
    8.8.1 在下列每一個條件下,須對三份試樣進行試驗:
    .1 輻照度為 25 kW/m2 ,有引燃火焰;
    .2 輻照度為 25 kW/m2 ,無引燃火焰; 及
    .3 輻照度為 50 kW/m2 ,無引燃火焰。
    8.8.2 對每一份試樣確定其光度透射的百分比值,并據此計算第9.1段中給出的適當比光密度。如果任何一份試樣的Ds max 值,與該試樣所屬的一批三份試樣的平均值相差超過50%,且無明顯原因,則在同樣模式下用同一取樣的另一批三份試樣進行試驗并記錄所獲得的所有六個結果的平均值。
    注: 即便在同樣試驗條件下, 一份試樣會有火焰燃燒而另一份試樣會無火焰燃燒。這會是一個明顯原因。
    9 結果的表達
    9.1 比光密度Ds
    9.1.1 對于每一份試樣,制出一份相對于時間的光度透射圖并確定最小透射Tmin。通過使用下列方程式對兩個有效數字進行計算,將最小透射 Tmin 換算成最大比光密度Ds max :
    Ds max = 132 log10 (100/Tmin)
    式中:
    132 源自試驗倉V/AL 的因數,
    V 是倉的容積,
    A 是試樣的暴露面積,
    L 是光路的長度。
    注: 此方程式中所用的透射是所測量的透射。對于頭四個十進位級,這是系統記錄的數值。對于最后兩個十進位級(當擴大量程過濾器從光路上除去后),透射須相對于0.01%或0.001%的實際測量范圍計算。例如,如果測量范圍定在1%且已除去擴大量程過濾器,則實際測量范圍為0.01%。 如果所顯示的透射值是0.523,則實際測量的透射為0.00523%。
    9.1.2 如果需要,對每一個按照第9.1.1段確定的Ds max 值加上修正因數Cf,這有賴于擴大量程過濾器的使用。Cf 的值是:
    .1 零:
    .1 如果記錄該透射時光路上有過濾器(T ≥ 0.01%); 或
    .2 如果光度測定系統沒有配備可移除的過濾器;或
    .3 如果發現 ND-2 過濾器屬于正確的光密度2;及
    .2 如果在測定時過濾器已從光路上移除 (T < 0.01%),按照ISO 5659-2標準第9.5中描述的程序加以確定。
    9.2 清澈光束修正因數Dc
    對每份試樣,記錄“清澈光束”讀數值Tc (見第8.7.4段)以確定修正因數Dc。如第9.1.1段對 Ds max 那樣計算 Dc。 如果Dc 小于Ds max 的5%,不要記錄修正因數Dc 。
    10 其他參照
    "熱通量計的校準", "單室試驗中測量的煙比光密度的可變性" 和 "質光密度 (MOD) 的測定" 應參照ISO 5659-2標準的A、B和C附件。

    附錄2
    有毒氣體產生消防試驗程序
    1 范圍
    1.1 本附錄規定了采用傅氏轉換紅外光譜計對累積煙/消防試驗中產生的氣體進行測量的方法。對氣體取樣系統和氣體測量條件給予了特別注意。
    1.2 應當指出,除氣體外,火還有其他釋出物,如顆粒、煙或蒸氣,這都可能是有毒的并且某些氣體例如鹵化氫可被水分滯留在取樣管路之中或被滯留在僅為去除煙氣顆粒而設計的過濾器之中 。
    1.3 傅氏轉換紅外光譜計氣體測量須在獲得最大煙密度時進行。該時機通過按照附錄1進行的煙密度測量試驗確定。
    2 參照規范
    下列規范性文件中所含規定構成本附錄規定:
    ISO 5659-2, 塑料  發煙  第 2部分:單室試驗確定光密度。
    ISO 13943, 消防安全  詞匯。
    ISO 19702, 火釋出物毒性試驗  使用傅氏轉換紅外光譜計分析火釋出物的中氣體和蒸氣。
    3 術語和定義
    就本文件而言,ISO 13943 和 ISO 19702標準中給出的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
    3.1 最大煙密度取樣時間 (DmST) 系指以秒表達的、用于毒性試驗中與按照第2部分第2.4.1段達到最大比光密度的時間相應的取樣時間。
    3.2 取樣反應期 (SRP) 系指在取樣期間完全裝填傅氏轉換紅外光譜計氣室所需要的時間,包括釋出物流從煙室轉移至該氣室的時間。
    4 原理
    火釋出物從煙試驗的累積煙室中,在一個稱為Dm取樣時間 (DmST) 的單一時間點取樣,該時間點由附錄1中的首次煙密度試驗確定。這一時間代表著煙密度在標準20分鐘試驗中達到最高水平的時間。氣體取樣須為:樣品對煙室中的氣體、火釋出物、在質和量上具代表性,及氣體取樣系統(過濾器、探頭、管、筒和泵)所造成的影響減至最低。建議盡力減少火釋出物通過氣體取樣系統的時間和距離。在氣體取樣系統之內須安裝火釋出物過濾系統,以防止煙顆粒進入氣體分析器。須使用傅氏轉換紅外光譜計對所取樣的氣體進行分析。
    5 氣體取樣系統
    氣體取樣系統應由探頭、經加熱的氣體取樣管路、過濾器、閥門和取樣泵構成。
    6 氣體分析技術
    須使用ISO 19702 標準中規定的傅氏轉換紅外光譜計系統。
    7 校準
    傅氏轉換紅外光譜計系統須按照ISO 19702標準針對擬測量的氣體進行校準。
    8 試驗程序
    8.1 各次試驗前的操作
    8.1.1 檢查試驗倉內壁狀況,最后清潔內壁,清除所有臟污層和顆粒。對傅氏轉換紅外光譜計取樣內部探頭的表面須做同樣處理。
    8.1.2 對探頭的進氣口須進行清潔。
    8.1.3 在試驗之前,將過濾器、取樣管路和閥門及氣室在150℃至180℃度保持至少10分鐘。
    8.1.4 分光計波長分辨率須為 4 cm-1 或更佳。將中-紅外全光譜收集區設定在650 cm-1至 4,500 cm-1之間。
    8.1.5 關閉倉門,并將倉中的空氣引入傅氏轉換紅外光譜計的氣室。等待1分鐘并記錄本底光譜。
    8.1.6 轉動取樣閥門,將大氣空氣引入氣室。
    注: 建議在一天中開始任何煙試驗之前,進行一次虛擬氣體測量,對煙試驗倉中的環境空氣按照正常程序進行取樣和分析,并確保未探測到任何瓦斯氣體。還建議每當獲得有疑問的氣體測量結果時,均進行一次虛擬氣體測量。還建議在使用揮發性溶劑清潔煙倉之后,進行一次這樣的檢查測量。
    8.2 試驗期間的操作
    8.2.1 在進行附錄1規定的煙密度試驗期間,取樣須首先從轉動取樣閥門將試驗倉中的氣體,在DmST – (SRP x 0.5) (s)時引入取樣管路開始。
    8.2.2 等待至少與取樣反應期SRP相等的一段時間后收集光譜,停止從該倉中取樣并將取樣閥門轉至引入大氣空氣一側。
    8.2.3 繼續進行煙密度試驗直至20分鐘期限期滿。為對實驗的結束加以核實,確定煙密度高峰業已發生。
    8.2.4 試驗結束時,遵循附錄1中規定的試驗結束程序。
    8.2.5 若煙倉壓力因任何試樣燃燒現象而降至ISO 5659-2標準中規定的允許最低壓力之下,該倉的氣體進口閥門將按照ISO 5659-2標準自動開啟。如發生這種情況,須做出報告。
    8.2.6 若煙倉壓力因任何試樣燃燒現象而超出ISO 5659-2標準中規定的允許最高壓力,該倉的氣體釋放閥門將按照ISO 5659-2標準自動開啟。如發生這種情況,須做出報告。
    8.3 重復試驗
    如果按照附錄1第8.8.2段,在附錄1第8.8.1段中規定的任何試驗條件下重復進行另一批3次煙測量試驗,則須對按照本附錄對第二批試驗的第2和第3次試驗進行氣體測量,試驗結果須按照第10段做出報告。
    9 氣體分析
    9.1 傅氏轉換紅外光譜計分析
    傅氏轉換紅外光譜計氣體分析須按照 ISO 19702標準進行。
    9.2 計算酸性氣體濃度的修正
    9.2.1 須對取樣管路中使用的過濾材料進行分析,并獲取滯留于過濾材料中的酸性氣體的總值 (Qa (g)) 。
    9.2.2 須根據在氣體取樣期間通過過濾器的氣體總體積計算相對濃度:
    Vs = Sfl x St
    式中:
    Sfl 是氣體取樣流率 (l/s),
    St 是氣體取樣時間 (s)。
    9.2.3 氣體相對體積 (Va (l)) 須按照下式計算:
    Va = (Qa/PMa) x Vm
    式中:
    Vm 是標準情況下的摩爾體積,
    PMa 是氣體的摩爾質量。
    9.2.4 對酸性氣體的濃度修正 (Cca (ppm)) 須按照下式獲得:
    Cca = Va/Vs x 106
    10 試驗結果
    下列試驗結果須包括在試樣報告之中:
    .1 對于每一次試驗:
    .1 由傅氏轉換紅外光譜計對列于本部分第2.4.2段中的每一種氣體所測量出的最大氣體濃度 C (ppm) ;
    .2 氣體濃度修正 (Cca), 如適用;
    .3 經修正的最大氣體濃度 (C + Cca), 如適用;及
    .4 最大煙取樣時間DmST 和取樣反應期 SRP;
    .2 對于每一種試驗條件(見附錄1第8.8.1段),每一種試驗條件下所測量的并,適用時,經修正的氣體濃度最大值的平均值;及
    .3 關于試驗儀器的數據:
    .1 氣室的內部容積;
    .2 氣體取樣管路的內容積和長度;及
    .3 氣體取樣泵的能力。

    第3部分 – "A"、 "B" 和 "F"級分隔試驗
    1 適用
    產品(如甲板、隔艙壁、門、天花板、襯板、窗、擋火閘、管道貫穿件和管道穿越件)如要求為"A"、 "B" 或 "F"級分隔 ,須符合本部分的規定。
    2 消防試驗程序
    產品須按照本部分附錄1和附錄2中規定的消防試驗程序加以試驗和評定。附錄2中含有對窗、擋火閘和管道及導管貫穿件的試驗程序。
    3 性能標準
    3.1 隔熱
    3.1.1 "A" 級分隔,包括 "A" 級門
    在各個等級的下列時限內,按照附錄1第8.4.1段確定的非暴露面平均溫度上升不得超過140oC度,非暴露面的任何單獨熱電偶所記錄的溫度上升不得超過l80oC度:
    "A-60"級 60 分鐘
    "A-30"級 30分鐘
    "A-15"級 15分鐘
    "A-0"級 0分鐘
    3.1.2 "B" 和 "F" 級分隔, 包括 "B"和 "F"級門
    在各個等級的下列時限內,按照附錄1第8.4.1段確定的非暴露面平均溫度上升不得超過140oC度,非暴露面的任何單獨熱電偶所記錄的溫度上升不得超過225oC度:
    "B-15"級 15分鐘
    "B-0" 級 0分鐘
    "F-15"級 15分鐘
    "F-0" 級 0分鐘
    3.2 完整性
    所有“A”、“B”和“F”級分隔,包括“A”、“B”和“F”級門,在有關各等級的最低試驗時限內(見附錄1第8.5段),須滿足下列要求:
    .1 火焰:非暴露面不得有火焰;
    .2 棉-毛墊:棉-毛墊在按照附錄1第8.4.3段應用時,或用于幫助評定火焰時(見附錄1第8.4.2段)不得燃著,即,有焰或無焰燃燒;及
    .3 隙規:隙規須不可能以附錄1第8.4.4段所述的方式進入試樣的任何開口。
    “A”、“B”和“F”級門,在所規定的試驗時限期間或之后,不要求能夠開啟或關閉。
    3.3 構芯溫度
    對于鋁合金承重分隔,附錄1第7.7段所述熱電偶所獲得的構芯平均溫度上升,在相關等級的最低試驗時限內(見附錄1第8.5段)的任何時刻,不得超過其初始溫度以上200oC。如構芯為除鋼或鋁合金之外的其他材料,主管機關須確定試驗時限內不得超過的溫度上升。
    3.4 "B" 級連續天花板和襯板
    天花板或襯板如要求為“B”級連續天花板或襯板,則可按照本部分附錄4進行試驗和評定。
    3.5 補充要求
    3.5.1 "A" 和 "B" 級構造的試樣須由不燃材料制成。但允許下列例外:
    .1 制造試樣中所使用的粘合劑和防潮層不要求為不燃;但是,須具有低播焰特性;
    .2 用于貫穿系統中的密封材料;
    .3 氣密、水密和氣候密門的密封;
    .4 窗的密封:及
    .5 玻璃窗系統中的填充材料。
    貫穿系統試驗中使用的粘合劑和密封材料須在實際結構中使用。第3.5.1.3 至 3.5.1.5段中所述材料可以安裝在試樣構造之中。此種包含須在試驗報告中闡明。不得使用未經按照本規則試驗和(或)未經主管機關接受的任何其它材料取代試驗中所用材料。
    3.5.2 透過窗的熱輻射
    3.5.2.1 如主管機關要求限制透過窗的熱輻射,可按照本部分附錄3對窗的組件進行試驗和評定。
    3.5.2.2 在產品相關隔熱時限之后,非暴露面上不需要使用棉-毛墊。
    4 其他參照
    4.1 用于“A”和“B”級分隔中的材料,其不燃性須按照第1部分進行核實。
    4.2 如允許“A”和“B”級分隔中裝設可燃貼面,則如有要求,此等貼面的低播焰性須按照第5部分進行核實。
    4.3 如隔熱裝設在甲板之下對鋁甲板進行了試驗,則該結果將適用于頂面光裸的甲板。除非為核實鋁的溫度未超過200℃度,在包括甲板覆蓋物或隔熱之下進行了試驗,否則鋁甲板不得在頂面上裝設覆蓋物和隔熱。
    5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須包括附錄1第9段中所含信息。
    6 參照文件
    ISO 834-1  耐火試驗 – 建筑構造部分  第 1部分: 一般規定。

    附錄1
    "A"、 "B" 和 "F"級分隔耐火試驗
    1 總則
    1.1 對構造的認可將僅限于其被試驗的朝向,因此艙壁,襯板和門須垂直安裝進行試驗,而甲板和天花板須水平安裝進行試驗。甲板僅需在底面暴露在加熱狀態下進行試驗,“B”級和“F”級天花板和襯板只要求對帶有天花板或襯板的一面進行試驗。
    1.2 對于“通用”“A”級艙壁和門, 即在構芯兩側均使用隔熱材料者,及對于“B”級艙壁和門, 其認可通常需要分別使用兩個樣品對每一側分別進行試驗,除非主管機關認為只對性能較差的一側進行單一試驗即為適當。
    1.3 在試驗“通用”“A”級艙壁時, 可僅根據單一試驗給予認可,但對該艙壁的試驗應以最嚴格的方式進行,即隔熱物在非暴露面、加強筋也在該側。
    1.4 在試驗“有限使用”的“A”級艙壁時, 即火災危害被證明僅在隔熱一側時,艙壁可在隔熱物在暴露面、加強筋也在該側的情況下進行測試。
    1.5 在尋求認可 “雙面使用”隔熱物的“A” 級艙壁,即在構芯兩側使用厚度相等的隔熱物時,須在加強筋在艙壁的非暴露側的情況下進行測試,否則須對暴露面上隔熱物最薄的一側進行試驗。
    1.6 加強筋上的隔熱物,其厚度無需與鋼板上的相同。
    1.7 如果“A”級分隔的隔熱系由表層保護提供,即由“B”級天花板為鋼質構芯提供或由“B”級襯板為鋼質構芯提供,則,表層,即天花板或襯板,與構芯之間的距離必須是所尋求認可的最小值。對于“A”級艙壁, 該分隔要求既從構芯一側又從“B”級襯板一側進行測試。 可構成此種甲板或艙壁構造組成部分的天花板和襯板,須至少滿足“B-O”級要求。
    1.8 當“A”級分隔的隔熱系由表層保護提供時,構芯的加強筋須位于構芯鋼板和表層保護之間的空腔中。對于“A”級艙壁,主管機關可接受或要求加強筋裝于構芯鋼板的另一側,以使表層保護和構芯之間的距離減至最小。
    1.9 第2 段中給出的試樣構芯尺寸擬用于鋼質或鋁合金加強平板構芯。如非鋼質或非鋁合金材料對船上所用結構更具代表性,主管機關可要求對此類材料的構芯試樣進行試驗。
    1.10 由適當船材尺度的無隔熱鋼質艙壁或甲板構成、且無開口的“A”級分隔, 可被視為滿足A-O 級分隔要求,即滿足煙火通過要求,而毋需試驗。對所有其他分隔,包括鋁質構芯的A-O 級分隔在內,均要求進行試驗。
    1.11 與“A” 級分隔共用的隔熱材料,其試驗結果可適用于比所試驗的結構具有更重船材尺度的結構,只要該結構的朝向相同,即艙壁試驗的結果不得適用于甲板,反之亦然。
    1.12 待測試的結構須盡可能地對船上采用的結構,包括其材料和組裝方法,具有代表性。
    1.13 本附錄中建議的試樣設計,被視為反映了最劣情況,以便對最后應用分級提供最大幫助。然而,主管機關可接受或要求提供認可所需補充信息的特殊試驗安排,尤其是對不使用水平和垂直分隔傳統構件的結構類型,例如,船艙可能是在艙壁、甲板和天花板之間為連續性連接的模塊式構造。
    1.14 擬在非鋼質材料制造的防火分隔上安裝的門、窗和其他分隔貫穿件須與在使用此種材料制造的分隔上所試驗的原型相當,除非主管機關滿意地認為所認可的結構,無論其分隔制造如何,均不會削弱分隔的耐火性。
    1.15 結構須在未上油漆或未加其他附著飾面材料的情況下進行試驗,但如果材料僅附著飾面材料而生產,當主管機關同意時,可對所生產的產品進行試驗。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在試驗中飾面材料對結構的性能具有不利影響,可要求此類結構帶著飾面材料進行試驗。
    1.16 "B"級結構須不加飾面進行試驗。對于不可行的結構,其飾面可包括在“B”級試樣內,并須包括在該結構的不燃性試驗之內。
    2 試樣的性質
    2.1 "A" 級艙壁
    2.1.1 尺寸
    2.1.1.1 試樣的最小總體尺寸,包括頂部,底部和垂直邊緣的周長細節,為2,440毫米寬和2,500毫米高。當實際應用中的最大總體高度小于以上所述時,則試樣須為實際應用中的最大高度。
    2.1.1.2 艙壁板最小高度須為成品板的標準高度,尺寸為2,400mm。
    2.1.1.3 構芯的總體尺寸,無論是寬度還是高度,均須比試樣的總體尺寸小20毫米,構芯的其他尺寸須如下:
    - 板厚: 鋼 4.5±0.5 毫米
    鋁 6.0±0.5 毫米
    - 以600毫米為間隔的加強筋: 鋼 (65±5)×(65±5)×(6±1) 毫米
    鋁 (100±5)×(75±5)×(9±1) 毫米
    2.1.1.4 構芯的寬度可大于所規定的尺寸,但條件是所增加的寬度以600毫米的增量遞升以保持加強件的中心及加強件和周邊細節的關系。
    2.1.1.5 板上的任何連接均須至少從一面完全焊接。
    2.1.1.6 建議尺寸的鋼質構芯結構載于圖1; 圖中所示板的厚度和加強筋的尺寸為標定尺寸。不管構芯的尺寸和制造的材料如何,其周邊細節須如圖3所示。
    2.1.2 設計
    2.1.2.1 如隔熱由面板(例如“B”級襯板)提供,則試樣須為:至少一個完整寬度面板及,這個或這些面板的定位須為其縱向的兩邊與相鄰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之上。
    2.1.2.2 板材隔熱系統的總尺寸,包括所有各邊的周邊細節在內,須在各個方向上均比構芯的相應尺寸大20毫米。
    2.1.2.3 如果隔熱系統是裝有電氣裝置(如照明裝置和(或)通風裝置)的襯板,則有必要對未安裝這些裝置的襯板本身的試樣先做試驗,以確定其基本性能。對裝有這些裝置的試樣須另做試驗,以確定它們對襯板性能的影響。
    2.1.2.4 如隔熱由氈毯構成,氈毯的安排須包括不少于兩個橫向接縫。接縫的位置距艙壁邊緣須不小于600毫米。
    2.1.3 說明
    2.1.3.1 申請人須以繪圖方式提供試樣的全部結構詳情(包括部件詳圖)和組裝方法,以使實驗室能在試驗之前確定實際樣品與圖和規格之間的一致性。圖中須包括板材和加強筋所用隔熱物的尺寸和厚度詳情、固定隔熱系統的方法及固定部件的細節、接頭、連接、空氣間隔的細節,以及所有其他詳情。
    2.1.3.2 如隔熱由板材提供,生產者須提供第2.4.3(艙壁)、2.7.3(襯板)、或2.8.3(天花板)段所要求的信息。須闡明鋼質艙壁/甲板和隔熱表層之間的距離。


    圖1 – “A”級鋼質構芯艙壁和”B”級襯板

    2.2 "A" 級甲板
    2.2.1 尺寸
    2.2.1.1 試樣的最小總體尺寸,包括各邊緣的周長細節,為2440毫米寬和3040毫米長。
    2.2.1.2 構芯的總體尺寸,在寬度和長度上,均須比試樣的總體尺寸小20毫米,構芯的其他尺寸須如下:
    - 板厚: 鋼 4.5±0.5 毫米
    鋁 6.0±0.5 毫米
    - 以600毫米為間隔的加強筋: 鋼 (100±5)×(70±5)×(8±1)毫米
    鋁 (150±5)×(100±5)×(9±1)毫米
    2.2.1.3 構芯寬度可大于所規定的尺寸,但條件是所增加的寬度以600毫米的增量遞升以保持加強件的中心及加強件和周邊細節的關系。
    2.2.1.4 板上的任何連接均須至少從一面完全焊接。
    2.2.1.5 建議尺寸的鋼質構芯結構示于圖2之中; 圖中所示板的厚度和加強筋的尺寸為標定尺寸。不論構芯的尺寸和制造的材料如何,其周邊細節須如圖3所示。
    2.2.2 設計
    2.2.2.1 如隔熱由板材(例如“B”級襯板)提供,則試樣須設計為:至少有一個完整寬度板及,這個或這些板的定位須為其縱向的兩邊均與相鄰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上。板隔熱系統的總體尺寸,包括各邊緣的周邊細節,須在各個方向上比與構芯的相應尺寸大20毫米。
    2.2.2.2 如天花板包括面板,試樣須包括橫向和縱向板間連接的取樣。如試樣擬模擬面板最大長度大于試樣長度的天花板,則連接處須位于距試樣某一個短的邊緣約600毫米處。
    2.2.2.3 如隔熱系統是裝設有電氣裝置(如照明和(或)通風裝置)的天花板,則有必要對未安裝這些裝置的天花板本身的試樣先做試驗,以確定其基本性能。對裝有這些裝置的試樣須另做試驗,以確定這些裝置對天花板性能的影響。
    2.2.2.4 如隔熱由氈毯構成,氈毯的安排須包括不少于兩個橫向接縫。接縫的位置距甲板邊緣不得小于600毫米。
    2.2.3 說明
    2.2.3.1 申請人須以繪圖方式提供試樣的全部結構詳情(包括部件詳圖)和組裝方法,以使實驗室能在試驗之前確定實際樣品與圖和規格之間的一致性。圖中須包括板材和加強筋所用隔熱物的尺寸和厚度詳情、固定隔熱系統的方法及固定部件的細節、接頭、連接、空氣間隔的細節,以及所有其他詳情。
    2.2.3.2 如隔熱由板材提供,生產者須提供第2.8.3(天花板)段所要求的信息。須闡明鋼質甲板和隔熱表層之間的距離。


    2.3 "A" 級門
    2.3.1 尺寸
    試樣須包含尋求認可的門扇(就寬度和高度而言)的最大尺寸。門的可測試最大尺寸將由保持某些構芯尺寸的要求決定(見下述第2.3.2.4段)。
    2.3.2 設計
    2.3.2.1 門扇和門框須為鋼制或其他相等材料制作并做必要隔熱,以達到所期隔熱標準。
    2.3.2.2 門上裝置如合葉、鎖、門栓、插銷、把手、等等須為熔點不低于950℃ 度的材料所制造,除非可經消防試驗表明,熔點低于950℃ 度的材料對門的性能不會產生不利影響。
    2.3.2.3 門扇和門框須安裝在按照第2.1.1段制造的構芯中。
    2.3.2.4 在構芯上須提供容納門組合的開口;該開口的最大尺寸將由在開口的各垂直邊保留至少300毫米寬的構芯及距構芯上沿至少100毫米的要求所決定。
    2.3.2.5 除作為門框的一部分所提供者外,不得提供任何附加加強。
    2.3.2.6 將門框固定在構芯中的方法須與實際應用中的相同。如在實驗中使用栓固方法固定門框,主管機關亦可接受焊固作為固定門框的方法而無需進一步試驗。
    2.3.2.7 對于裝在三邊門框中的門,該門在安裝時須在門底端和試驗框架之間留出12毫米至25毫米的空隙。
    2.3.2.8 構芯的安裝須為:加強筋在非暴露面,隔熱系統須在暴露面。
    2.3.2.9 隔熱系統須至少按照門擬達到的同樣標準獲得主管機關認可。如果門的隔熱性能未知,則構芯須隔熱至“A-60”標準。構芯的隔熱物不得超出門框外板。
    2.3.2.10 門在構芯上須安裝成使預期性能較差的一側暴露于試驗加熱狀況之下。
    2.3.2.11 對合葉門的試驗,須在門扇向加熱狀況相反方向打開的情況下進行,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2.3.2.12 對于滑動拉門不可能籠統地說以哪一側作為性能較差的一側進行試驗。因此將有必要分開進行兩次試驗,即一次將門裝于艙壁暴露面及另一次將門裝于艙壁的非暴露面。如果由于實際原因,拉門不能夠安裝于構芯的加強面,則經主管機關同意,加強筋可位于暴露面。
    2.3.2.13 電梯樓層門可以預期僅對走廊的一面會暴露于失火,因而僅該面須暴露于試驗加熱狀況之下。
    2.3.2.14 對雙門扇門進行的實驗將不被接受為單門扇門的認可文件。
    2.3.2.15 雙門扇門應使用同樣尺寸的門扇進行試驗,除非該門有意具有尺寸不同門扇。
    2.3.3 說明
    申請人須以繪圖方式提供試樣的全部結構詳情(包括部件詳圖)和組裝方法,以使實驗室能在試驗之前確定實際樣品與圖和規格之間的一致性。繪圖須包括下列尺寸和細節:
    .1 艙壁;
    .2 門扇和門框構造,包括門扇和框架之間的間隙;
    .3 門框與艙壁的連接;
    .4 隔熱物固定方法及所用固定部件的細節(例如,任何粘合劑應用的類型和比率;及
    .5 裝具例如合葉、門栓、插銷、鎖、等等。
    2.4 "B" 級和 "F" 級艙壁
    2.4.1 尺寸
    2.4.1.1 試樣的最小總體尺寸,包括頂部、底部和垂直邊緣的周長細節,為2440毫米寬和2500毫米高。如實際應用中的最大總體高度小于以上所述,則試樣須為實際應用中的最大高度。
    2.4.1.2 艙壁面板的最小高度須為尺度為2400毫米的成品面板的標準高度。
    2.4.2 設計
    2.4.2.1 如構造中包括面板,試樣構造須為:至少一個完整寬度面板及,這個或這些面板的定位須為其縱向的兩邊與相鄰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上。
    2.4.2.2 如艙壁包含電氣裝置(如照明和(或)通風裝置),則有必要對未安裝這些裝置的艙壁試樣本身先做試驗,以確定其基本性能。對裝有這些裝置的試樣須另做試驗,以確定它們對艙壁的影響。
    2.4.3 說明
    申請人須以繪圖方式提供試樣的全部結構詳情(包括部件詳圖)和組裝方法,以使實驗室能在試驗之前確定實際樣品與圖和規格之間的一致性。圖中須包括隔熱系統中所用材料的(如任何面板的)尺寸和厚度詳情、固定面板的方法及固定部件的細節、接頭、連接、空氣間隔的細節,以及所有其他詳情。
    2.5 “B”級和 “F”級甲板
    2.5.1 尺寸
    2.5.1.1 試樣的總體最小尺寸, 包括所有邊緣的周邊細節,為 2,440毫米寬和3,040毫米長。
    2.5.1.2 如實際應用中的最大尺寸小于以上所述,則試樣須為實際應用的最大尺寸,并須報告試驗寬度。
    2.5.2 設計
    如構造包含面板,試樣的構造須為:至少有一個完整寬度的面板及,這個或這些面板的定位須為:其縱向的兩邊與相鄰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上。
    2.5.3 說明
    申請人須以繪圖方式提供試樣的全部結構詳情(包括部件詳圖)和組裝方法,以使實驗室能在試驗之前確定實際樣品與圖和規格之間的一致性。圖中須包括隔熱系統(如任何面板)所用材料的尺寸和厚度細節,固定隔熱系統的方法及所用固定部件的細節、接頭、連接、空氣間隔的細節,以及所有其他詳情。
    2.6 “B”級和“F”級門
    2.6.1 尺寸
    試樣須包含尋求認可的門扇(就寬度和高度而言)的最大尺寸。門的可試驗最大尺寸將由保持艙壁的某些尺寸的要求決定(見第2.6.2.6段)。
    2.6.2 設計
    2.6.2.1 門上的裝置如合葉、鎖、插銷、門栓、把手、等等須為熔點不低于850℃ 度的材料所制造,除非可經消防試驗表明,熔點低于850℃ 度的材料對門的性能不會產生不利影響。
    2.6.2.2 門扇和門框須視情裝入相應結構的“B”級或“F”級艙壁,從而反映出最終實際使用情況。艙壁須具有第2.4.1段中所述的尺寸。
    2.6.2.3 艙壁須為經主管機關認可、具有等級至少與對門所要求的等級相等的構造,且認可須僅限于做過試驗的門構造類型。
    2.6.2.4 將門框固定于艙壁上的方法須為實際應用中所用的方法。如試驗中使用栓固法固定門框,主管機關亦可接受焊固法固定門框,而無需再做試驗。
    2.6.2.5 對于裝在三邊門框中的門,該門在安裝時須在門底端和試驗框架之間留出12毫米至25毫米的空隙。
    2.6.2.6 門的定位須為:在門的各個垂直邊有至少300毫米的艙壁,距艙壁頂邊的距離至少為100毫米。
    2.6.2.7 門在艙壁上的安裝須使預期性能較差的一面暴露于試驗加熱狀況之下。
    2.6.2.8 對合葉門的試驗須在門扇向加熱狀況相反的一面打開的情況下進行,除非主管機關另有要求。
    2.6.2.9 對于滑動拉門不可能籠統地說以哪一側作為性能較差的一側進行試驗。因此將有必要分開進行兩次試驗,即一次將門裝于艙壁暴露面及另一次將門裝于艙壁的非暴露面。
    2.6.2.10 對于構造中帶有通風開口的門,在實驗開始時,通風格子窗須打開。
    2.6.3 說明
    申請人須以繪圖方式提供試樣的全部結構詳情(包括部件詳圖)和組裝方法,以使實驗室能在試驗之前確定實際樣品與圖和規格之間的一致性。圖中須包括下列尺寸和細節:
    .1 艙壁;
    .2 門扇和門框構造,包括門扇和框架之間的間隙;
    .3 門框與艙壁的連接;
    .4 隔熱物固定方法及所用固定部件的細節(例如,任何粘合劑應用的類型和比率;及
    .5 裝具例如合葉、門栓、插銷、鎖、把手、通風百葉窗、逃生板、等等。
    2.7 “B”級和“F”級襯板
    對襯板須如同艙壁一樣進行試驗,并須將擬面對艙室的一面,暴露于消防試驗的加熱狀況之下。
    2.7.1 尺寸
    2.7.1.1 試樣的最小總體尺寸,包括其頂部、底部、和垂直邊緣的周邊細節,為2,440 毫米寬及 2,500 毫米高。如實際應用中的最大總體高度小于以上所述,則試樣須為實際應用中的最大高度。
    2.7.1.2 艙壁面板的最小高度須為尺度為2,400毫米的成品面板的標準高度。
    2.7.2 設計
    2.7.2.1 襯板須沿按照第2.1.1 段制造的構芯安置。襯板的設計須便于在因與構芯接近而提供的有限間距下安裝,即,須在構芯就位的情況下安裝。
    注: 為確定襯板的完整性,可在“A”級艙壁上提供觀察和進入開口,開口位置應與面板的連接處相對應,并遠離“A”級艙壁上的熱電偶。除需要觀察或接近襯板時之外, 這些開口通常應使用礦物棉隔熱塊密封。
    2.7.2.2 在對其暴露面使用表層保護(例如“B”級襯板)的“A”級艙壁進行試驗時,也有可能為定級之目的,對襯板性能進行評定,但在襯板上要裝有必要的熱電耦并進行必要的完整性測量。
    2.7.2.3 試樣的構造須為:至少有一個完整寬度的面板及,這個或這些面板的定位須為:其縱向的兩邊與相鄰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上。
    2.7.2.4 如襯板包含電氣裝置(如照明和(或)通風裝置),則有必要對未安裝這些裝置的襯板試樣本身先做試驗,以確定其基本性能。對裝有這些裝置的試樣須另做試驗,以確定它們對襯板的影響。
    2.7.3 說明
    申請人須以繪圖方式提供試樣的全部結構詳情(包括部件詳圖)和組裝方法,以使實驗室能在試驗之前確定實際樣品與圖和規格之間的一致性。圖中須包括隔熱系統(如任何面板)所用材料的尺寸和厚度細節,隔熱系統固定方法及所用固定部件的細節、接頭、連接、空氣間隔的細節,以及所有其他詳情。
    2.8 “B”級和“F”級天花板
    2.8.1 尺寸
    2.8.1.1 試樣的最小總體尺寸,包括所有邊緣的周邊細節,為2,440毫米寬及3,040毫米長。
    2.8.1.2 如實際應用中的最大尺寸小于上述尺寸,則試樣須為實際應用中的最大尺寸,并須報告所試驗的寬度。
    2.8.2 設計
    2.8.2.1 天花板須置于按照第2.2.1段制造的構芯之下。天花板的設計須便于在因與構芯接近而提供的有限間距下安裝,即,須在構芯就位的情況下安裝。
    注: 為確定襯板的完整性,可在“A”級甲板上提供觀察和進入開口,開口的位置應與于天花板的連接處相對應,并遠離“A”級甲板上的熱電偶。除需要觀察或接近襯板時之外, 這些開口通常應使用礦物棉隔熱塊密封。
    2.8.2.2 在對其底面使用表層保護(例如“B”級天花板)的“A”級甲板進行試驗時,也有可能為定級之目的,對天花板性能進行評定,但在天花板上要裝有必要的熱電耦并進行必要的完整性測量。
    2.8.2.3 如天花板包括面板,試樣須包括橫向和縱向板間連接的取樣。如試樣擬模擬面板最大長度大于試樣長度的天花板,則連接處須位于距試樣某一個短邊緣約600毫米處。
    2.8.2.4 試樣的構造須為:至少有一個完整寬度的面板及,這個或這些面板的定位須為:其縱向的兩邊與相鄰板相接并不得固定于束框上。
    2.8.2.5 如天花板包含電氣裝置(如照明和(或)通風裝置),則有必要對未安裝這些裝置的襯板試樣本身先做試驗,以確定其基本性能。對裝有這些裝置的試樣須另做試驗,以確定它們對天花板的影響。
    2.8.2.6 如對多孔天花板系統作了試驗,相同構造的無孔天花板和帶有較小開孔程度(就孔的大小、形狀和每面積單位上的開孔而言)的天花板可無需另行試驗而加以認可。
    2.8.3 說明
    申請人須以繪圖方式提供試樣的全部結構詳情(包括部件詳圖)和組裝方法,以使實驗室能在試驗之前確定實際樣品與圖和規格之間的一致性。圖中須包括隔熱系統(如任何面板)所用材料的尺寸和厚度細節,隔熱系統固定方法及所有有關細節包括,特別是,所用固定部件、接頭、連接、空氣間隔的細節。
    3 試樣的材料
    3.1 規格
    試驗前,申請人須向實驗室提供構造中所用各種材料的下列適用信息:
    .1 識別標記和商標名稱;
    .2 主要構成細節;
    .3 標定厚度;
    .4 標定密度 (對于可壓縮材料,這須與標定厚度相關);
    .5 標定平衡含水量(在相對濕度為50%及溫度為23℃時);
    .6 標定有機成分;
    .7 在環境溫度下的比熱;及
    .8 在環境溫度下的導熱性。
    3.2 控制措施
    3.2.1 總則
    3.2.1.1 進行試驗的實驗室須對其特性對試樣的性能具有重要性的所有材料(不包括鋼和等效材料)采集基準試樣。基準試樣須用于不燃性試驗(如適用)并用于確定厚度、密度、以及(適用時)水分和(或)有機物含量。
    3.2.1.2 噴涂材料的基準試樣,須在該材料噴涂到構芯上時制成,并須以同樣方式和同樣方向加以噴涂。
    3.2.1.3 實驗室應在對材料按照第4段規定進行調理后, 視其種類和所建議的定級對基準試樣進行下列控制試驗。
    3.2.1.4 確定厚度、密度與水分和(或)有機物含量須使用三份試樣,并取三次測量的平均值。
    3.2.2 已封裝材料
    3.2.2.1 如隔熱材料已封裝于結構之內因而實驗室無法在試驗前提取樣品進行控制測量,則須要求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必要樣品。在此情況下,須在試驗報告中清楚說明,測得的特性系以申請人為試驗提供的材料樣品而確定。
    3.2.2.2 盡管如此,凡有可能,實驗室須試圖通過使用試驗前從試樣上切下的樣品或通過對試驗后確定的類似特性進行核對而驗證其特性。如在試驗前從試樣上切下樣品,則該試樣須以其性能在消防試驗中不受影響的方式得到修理。
    3.2.3 不燃性
    如要求樣品結構所用材料為不燃材料,即“A”級和“B”級,則須提供試驗方法與本附件第1部分相符并由經主管機關認可并獨立于材料制造者的實驗室提出的試驗報告作為證據。這些試驗報告須表明,不燃性試驗在進行耐火試驗之日之前不超過24個月進行。如果不能提供此種報告,則須按照本規則附件1第1部分進行試驗。如該材料在進行耐火試驗時具有有效的不燃性材料類型認可證書,則毋需不燃性試驗報告。
    3.2.4 低播焰性
    3.2.4.1 如要求樣品結構所用材料具備低播焰性,則須提供試驗方法與本附件第5部分相符并由經主管機關認可并獨立于材料制造者的實驗室提出的試驗報告作為證據。這些試驗報告須表明,低播焰性試驗在進行耐火試驗之日之前不超過24個月進行。如果不能提供此種報告,則須按照本附件第5部分進行試驗。如該材料在進行耐火試驗時具有有效的低播焰性類型認可證書,則毋需低播焰性試驗報告。
    3.2.4.2 試樣制造中使用的粘合劑不要求為不燃;但是須具備低播焰性。
    3.2.5 厚度
    3.2.5.1 各種材料和材料組合的厚度,在用適當的量規或卡鉗測量時,須為所報標定厚度值的± 10% 。
    3.2.5.2 噴涂隔熱材料的厚度須使用適當探頭在各個非暴露面熱電偶的鄰近位置測量。
    3.2.6 密度
    3.2.6.1 各種材料的密度須通過重量和尺寸測量確定。
    3.2.6.2 礦物棉或任何類似可壓縮材料的密度須與標定密度相關,試樣中所用各種材料的密度須為所報標定密度 ± 10% 。
    3.2.7 含水量
    3.2.7.1 試樣中所用各種不燃材料的的含水量 (W1-W2) 須使用下列方法計算,并表明為干重 (W2) 的百分比,及要求何種信息。
    3.2.7.2 在下述中,W1, W2 和W3 為三項重量測量的平均值。W1 須大于 25 克。對按生產方向的寬度采集的每一材料的三份試樣,其尺寸為寬度x至少20毫米x材料厚度, 須進行稱重(經初始調理的重量 W1)并之后在通風烤爐中于105 ± 2℃度加熱24小時,并在冷卻后再次稱重(W2)。但是,石膏基、固化和類似材料應于55 ± 5℃度干燥至恒重 (W2)。
    3.2.7.3 各個試樣的含水量 (W1-W2) 須計算為干重(W2)的百分比。
    3.2.8 有機物成分
    3.2.8.1 需要試樣中所用不燃材料的有機成分信息。當含水量已按照第3.2.7段的規定計算出之后,該三份試樣應在烤爐中于500 ± 20℃度的溫度進一步加熱2小時,并再次稱重(W3)。有機物成分(W2-W3)須計算為干重(W2)的百分比。
    注: 只要試樣代表著公差的上限,可以接受更大的公差限度。在此情況下,應在試樣報告和類型認可證書中注明。
    3.2.8.2 試樣中所用各種材料的有機成分應在所報標定有機成分絕對值的± 0.3% 之內。
    4 對試樣的調理
    4.1 總則
    4.1.1 試驗前應保護試樣不受環境條件的不利影響。試樣在實驗室正常環境條件下達到平衡(恒重)、風干狀態之前,不得進行試驗。平衡狀態須按照以下第4.2段達至。
    4.1.2 只要其方法不會改變構成材料的性質,可允許加速調理。總之,高溫調理須低于材料的臨界溫度。
    4.2 核實
    4.2.1 試樣的狀態可通過使用特別樣品酌情確定構成材料的含水量而加以監測和核實。這些樣品的構造須通過具有類似厚度和暴露面而對試樣的水蒸氣損耗具有代表性。這些樣品須具有300毫米乘300毫米的最小線性尺寸和100克的最小質量。當間隔24小時的連續兩次稱重作業的差異不大于基準試樣質量的0.3%或0.3克時,以大者為準,須視為已達到恒重。
    4.2.2 進行試驗的實驗室可使用其他可靠方法核實材料已達到含水量平衡。
    4.3 已封裝材料
    4.3.1 如試樣包含已封裝材料,確保這些材料在組裝前已達到含水量平衡至關重要,須與試驗申請人作出特別安排確保如此。
    4.3.2 如試樣(例如門)包含已封裝材料,第4.2段中有關含水量平衡的要求須適用。
    5 試樣的安裝
    5.1 約束和支撐框架
    5.1.1 所有試樣須安置在能夠對實驗時產生的膨脹力提供高度約束的堅固的以混凝土或磚石為襯的框架內。混凝土或磚石須具備的密度為:1,600kg/m3 至2,400kg/m3。鋼質框架的混凝土或磚石內襯須具有至少50 毫米的厚度。
    5.1.2 約束框架的剛性須通過在框架內兩個相對構件之間的寬度中點處施加100千牛的膨脹力并測量在這些位置上的內部尺寸的增加而加以評定。此項評定須沿艙壁或甲板的加強筋方向進行,內部尺寸的增加不得超過2毫米。
    5.1.3 用于評定包含“B”級天花板的“A”級分隔的框架,須提供至少4個觀察和進入開口,理論上為每四分之一的試樣一個。這些開口須便利于接近空腔,以在試驗中確定甲板或艙壁上的天花板或襯板的完整性。除需要對天花板或襯板進行觀察或接近時外,這些開口通常須使用礦物棉隔熱塊封閉。
    5.2 "A" 級分隔
    5.2.1 “A”級分隔的構芯須固定于約束框架內,并如圖3所示沿其周邊密封。如果實驗室發現有必要,可在夾板和約束框架之間插入厚度約為5毫米的鋼質墊片。
    5.2.2 當“A”級分隔的構芯暴露于試驗的加熱狀況, 即當固定夾具在構芯的暴露一側時,與約束框架相鄰的100毫米寬的周邊邊緣須作絕熱,以保護固定夾具和構芯的邊緣,不使其直接暴露于加熱狀況下。在任何其他情況下,不管試驗樣品的類型如何,都不得對周邊邊緣作防止直接暴露于加熱狀況下的保護。
    5.3 "B" 級和 "F"級分隔
    5.3.1 對于“B”級或“F”級艙壁或襯板,試樣須以代表實際應用情況的方式,在頂部加以支撐,并在垂直側和底部加以固定。在艙壁或襯板頂部提供的支撐須如同實際應用,計及適當的膨脹或間隙。在垂直邊緣處朝向約束框架垂直邊緣的橫向膨脹,須通過確保將試樣在框架內安裝緊密予以防止,在垂直邊緣和框架之間插入硬質填料可達到此目的。如實際使用中的特定結構,在艙壁或襯料的邊緣處為移動留有余量,則試樣須模擬這些情況。
    5.3.2 對于“B”級或“F”級天花板,由于試樣旨在模仿大面積天花板的一個部分,因此,須防止天花板構成部分周邊邊緣的膨脹。須通過確保將試樣在框架內安裝密實而防止膨脹,在天花板部件的端部或邊緣和約束框架之間插入硬質填料可達到此目的。僅天花板在一個或多個方向上進行全尺寸試驗時方允許在一個或多個適當的方向上在周邊邊緣包含膨脹余量。
    6 對試樣的檢查
    6.1 相符
    6.1.1 試驗室須核證試樣與申請人提供的圖紙和組裝方法 (見第2節) 相符,任何方面的缺陷均須在開始試驗之前得到解決。
    6.1.2 有時,在試驗之前也許不可能核證試樣結構在所有方面均相符,在試驗之后也可能得不到適當證據。當有必要依賴于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時,須在試驗報告中對此做出清楚說明。試驗室仍須確保對試樣的設計有充分了解,并須確信能夠在試驗報告中準確記錄構造詳情。
    6.2 門縫
    門安裝后,在即將試驗之前,實驗室須測量門扇和門框之間的實際縫隙,雙門扇的門,還要測量相鄰門扇之間的實際縫隙。須在門扇頂部和底部邊緣的兩個位置上和每一垂直邊緣的三個位置上測量每一門扇的縫隙。
    6.3 門的操作
    同樣,在即將試驗前,試驗室須將門打開至少300毫米距離,以檢查門的可操作性。然后,門須自動(如果裝有此類關閉裝置),或手動關閉。試驗時,門可以閂上但不得鎖上;并不得包括在實踐中通常不包括的閂門或鎖門裝置。
    7 測量儀器
    7.1 總則
    7.1.1 火爐
    火爐的測量儀器和試樣的測量儀器,除經本節修正者外,一般須符合ISO 834-1標準,耐火試驗-建筑構造構成元件-第1部分:總則。下列各段中給出的細節是對ISO標準要求的補充、解釋或變更。
    7.2 環境溫度熱電偶
    在試驗前和試驗期間,須使用熱電偶顯示實驗室內試樣附近的環境溫度。該熱電偶須為標定直徑3毫米、礦物隔熱、并為不銹鋼質K型。其測量結點須得到防止輻射熱和氣流的保護。環境溫度須在距試樣非暴露面水平距離1米至3米之間測量。
    7.3 爐溫熱電偶
    7.3.1 設計
    7.3.1.1 火爐熱電偶須為板式溫度計,如ISO 834-1標準所述,由折疊鋼板組件,及固定在其上的熱電偶組成,并包含隔熱材料。
    7.3.1.2 板的部分須由150 ± 1 毫米長、100 ± 1 毫米寬、0.7 ± 0.1 毫米厚的鎳合金板條按照圖4所示設計折疊制成。
    7.3.1.3 其測量結點須由IEC 60584-1標準中限定的鎳鉻/鎳鋁合金(K型)金屬絲構成,在礦物隔熱包裹之下置于標定直徑1毫米的耐熱鋼合金的外鞘之中,其熱結點與外鞘電氣絕緣。熱電偶的熱結點須使用與板為同樣材料的一個小鋼條固定在板的幾何中心,其位置如圖4所示。該鋼條可焊在板上或用螺釘固定在板上,以便于更換熱電偶。該鋼條如點焊在板上須為約18毫米x6毫米,如用螺釘固定在板上須為標定25毫米x6毫米。螺釘直徑須為2毫米。
    7.3.1.4 板和熱電偶的組件須裝有一個無機隔熱材料墊,其標定尺寸為97 ± 1 毫米x97 ± 1毫米x 10 ± 1毫米厚,密度 280 ± 30 kg/m3。
    7.3.1.5 板式溫度計在首次使用前,須將整個板式溫度計置于預熱到1,000℃度的烤箱內熟化1小時。
    注: 在標準溫度/時間曲線下暴露于耐火試驗爐內90分鐘,被視為一種可以接受的替代使用烤箱的方法。
    7.3.1.6 如一個板式溫度計使用一次以上,則須保持一份使用記錄,列明每次使用時所作的檢查和使用時間長度。熱電偶和隔熱墊在爐中暴露50小時后,須加以更換。
    7.3.2 數量
    對于第2節所規定的試樣,須至少提供6個火爐熱電偶。對于大于第2節中規定的試樣,須按照每1.5平方米的試樣面積增加一個的比例,提供額外的熱電偶。對于門組件,試樣的面積系指裝有門的整個艙壁結構。此原則亦適用于安裝在艙壁或甲板中的其他組件(如,窗、導管和貫穿件)。
    7.3.3 定位
    7.3.3.1 用于測量爐溫的熱電偶須均勻分布,以對試樣附近的平均溫度提供可靠指示。試驗開始時,測量結點須距試樣表面100毫米,試驗期間,須保持50-150毫米的距離。支撐方法須確保試驗期間熱電偶不會偏離或移動。當熱電偶的金屬絲易于通過試驗結構時,不得使用鋼質支撐管。板式溫度計不得位于會受到火焰直接影響的爐內位置。
    7.3.3.2 板式溫度計的取向須使其A面面向墻式火爐的后壁及水平火爐的爐底。

    7.3.4 連接
    熱電偶金屬絲須無間斷地通至記錄儀或者使用適當的補償金屬絲,且所有接點須盡可能保持在環境溫度條件下。
    7.4 爐壓感應器
    爐壓平均值須使用圖5中所述感應頭設計之一進行測量。


    7.5 非暴露面溫度熱電偶
    7.5.1 設計
    非暴露面的溫度須使用圖6中所示類型的園盤型熱電偶進行測量。直徑為0.5毫米的熱電偶金屬絲,須焊在直徑12毫米,厚度0.2毫米的銅盤上。每個熱電偶須用30平方毫米×2.0毫米±0.5毫米厚的不燃隔熱墊覆蓋。墊的材料須具有 900 ± 100 kg/的密度。
    7.5.2 連接
    須使用相似或適當的補償金屬絲與記錄儀器連接。
    7.5.3 表面處理以承載熱電偶
    7.5.3.1 鋼  表面涂層需加以清除并用溶劑清潔表面。須使用鋼絲刷清除松動銹、屑。
    7.5.3.2 不規則表面  為提供適當黏結,須使用適當砂紙為每一熱電偶磨平不大于2,500 mm2的平滑表面。所去除的材料量須為提供適當粘結表面的最少量。如表面無法磨平,須使用最少量的填料以提供適當表面。填料須由陶瓷水泥構成,填補的表面干燥后,必要時,須用砂紙磨平。

    圖 6 – 非暴露面的熱電偶結點和隔熱墊

    7.5.4 固定熱電偶
    7.5.4.1 鋼  裝有熱電偶的隔熱墊須使用“水基陶瓷水泥”(通過融合成份形成的耐高溫粘合劑)粘固在清潔的鋼面上。粘合劑的粘稠度須為:在干燥過程中不需使用機械輔助加以固定,但是,如粘合時遇到困難,可以使用膠條固定,但膠條要在試驗前及早除去,以使粘合劑完全干燥。去除膠條時應小心,確保隔熱墊不致損壞。如去除膠條時隔熱墊受損,則需更換熱電偶。
    7.5.4.2 礦物棉  裝有隔熱墊的熱電偶布置須為:如有表面金屬網,可用以協助固定,并在所有情況下,須使用“接觸粘合劑”固定于纖維表面之上。該粘合劑在粘合表面合為一體之前需要一定的干燥時間,因而無需外部壓力。
    7.5.4.3 在不能粘合時,須使用僅接觸隔熱墊不覆蓋(銅)盤部位的針、螺釘或夾子。(例如:尺寸約為30 x 15 x 30 x 0.5 毫米的U型夾,僅與隔熱墊的端角接觸。對銅盤的熱傳導小到可以忽略不計。)
    7.5.4.4 礦物纖維噴涂  熱電偶在隔熱達到穩定含水狀態之前不得安裝。在所有情況下,須使用對鋼所規定的固定技術,并在有金屬網時,須使金屬網協助熱電偶在隔熱上的固定。
    7.5.4.5 蛭石/水泥類噴涂  須采用為濕纖維噴涂所規定的技術。
    7.5.4.6 纖維或礦物聚合板  須采用為鋼所規定的粘合技術。
    7.5.4.7 在使用粘合劑粘合的各種情況下,均須施涂足以粘合的一簿層粘合劑。在粘固熱電偶與測試陶瓷水泥粘合劑達到穩定含水狀態和“接觸粘合劑”溶劑揮發之間,須留出足夠的時間。
    7.5.4.8 對于“A”級和“B”級分隔,結構的絕熱性能須由該結構中僅由使用不燃材料制成的部分給出。但是,如材料或面板僅帶有附加飾面層制造,或者主管機關認為增加附加飾面層會有損于分隔的性能,則主管機關可允許或要求在試驗時包含飾面。在這種情況下,須對附加飾面層在盡可能小的面積內做局部清除,以便將熱電偶固定在不燃部分,例如具備附加不燃隔熱體的甲板(浮隔地板)須對任何可燃頂層表面飾面做局部清除以使熱電偶得以被固定在絕熱材料上。
    7.6 熱電偶在試樣上的定位
    7.6.1 "A" 級分隔,不包括門
    試樣非暴露面的表面溫度須由位于圖7和圖8所示位置的熱電偶進行測量:
    .1 五個熱電偶,試樣的中心一個,四個分區的中心各一個,均位于至少距任何接頭的最近部分100毫米和(或)距任何加強筋的焊接點100毫米之外;
    .2 兩個熱電偶, 置于各中間加強筋之上,對于艙壁,于試樣0.75 的高度及對于甲板,于甲板長度的中間;
    .3 兩個熱電偶, 各置于隔熱系統的垂向(縱向) 接合處(如有),對于艙壁,于試樣0.75的高度及對于甲板,于甲板長度的中間;
    .4 如構造具有兩個不同取向的結合細節,例如相互正交,則除上述第7.6.1.3段所規定者外,需另使用兩個熱電偶,兩個交叉部上各一個;
    .5 如構造上具有兩個不同類型的結合細節,則每種結合上須使用兩個熱電偶;
    .6 進行試驗的實驗室或主管機關,如認為特殊部件或特定構造細節可能會出現高于以上所列熱電偶所測出的溫度時,可決定在特殊部件或特定構造細節上加設熱電偶;及
    .7 上述.4至.6小段中規定的測量艙壁的(例如不同接合類型或接合交叉部之上的)熱電偶,須,但凡可能,位于試樣的上半部。
    7.6.2 "B" 級和 "F"級分隔,不包括門
    試樣非暴露面的表面溫度須由位于圖9所示位置的熱電偶進行測量:
    .1 五個熱電偶,試樣中心一個,四個分區的中心各一個,均位于至少距任何接頭的最近部分100毫米之外;
    .2 兩個熱電偶, 各置于分隔/隔熱系統的垂向(縱向) 接合處(如有),對于艙壁,于試樣0.75的高度及對于甲板/天花板,于甲板/天花板長度的中間;及
    .3 上述第7.6.1.4至7.6.1.7段所要求的附加熱電偶。
    7.6.3 "A", "B" 和 "F"級門
    試樣非暴露面的表面溫度須由下列熱電偶進行測量:
    .1 五個熱電偶, ,門扇中心一個,門扇四個分區的中心各一個,均位于至少距門扇的邊緣、任何加強筋、任何門的裝具和任何特殊部件或特定構造細節100毫米之外;
    .2 如門扇包含加強筋,在門中部的兩個加強筋上各放置一個熱電偶;
    .3 進行試驗的實驗室或主管機關,如認為特殊部件或特定構造細節可能會出現高于以上所列熱電偶所測出的溫度時,可決定在特殊部件或特定構造細節上加設熱電偶。任何固定在門框上或門扇上、距門扇邊緣和門框之間的縫隙不足100毫米處的熱電偶不得用于試樣定級之目的,如裝設,則僅供參照;
    .4 上述第7.6.3.2和7.6.3.3段中規定的熱電偶,但凡可能,須位于試樣的上半部;
    .5 "B" 級門格柵上的附加熱電偶不得置于穿孔區域及其周圍100毫米寬的區域之內;
    .6 對于構造中包含通風開口的門,不得在通風格柵面上進行溫度測量;
    .7 對于包含頂面板的門構造,須總是用在頂面板非暴露面上、且在門扇頂部之上至少125毫米的接合處和(或)接合剖面上的熱電偶進行試驗。試樣頂面板的高度應等于或大于225毫米;及
    .8 當對雙門扇的門組件進行試驗時,這些要求須對各門扇分別適用。


    圖 7 – "A" 級分隔非暴露面熱電偶位置:隔熱面面對實驗室


    圖8 – "A" 級分隔非暴露面熱電偶位置:鋼質構芯平坦面面對實驗室


    圖 9 – "B" 級和 "F"級分隔非暴露面熱電偶位置
    7.7 構芯溫度熱電偶
    7.7.1 當對非鋼質構芯的試樣進行試驗時,熱電偶須固定在與第7.6.1.1段中提及的表面熱電偶的相應位置。
    7.7.2 熱電偶的固定須使其熱結點通過適當方法(包括滲鍍入構芯)附著在適當位置上。須防止金屬絲比結點更熱。最初的50毫米須在等溫平面中。
    7.8 熱電偶的測量和記錄設備
    測量和記錄設備在ISO 834-1標準中規定的限度內須能夠運作。
    7.9 棉-毛墊
    完整性測量中使用的棉-毛墊須由新的未染色軟棉纖維構成,20毫米厚x100毫米的方形,重量須為3克至4克。使用前須通過在爐中于100 ± 5℃溫度下干燥30分鐘進行調理。干燥后,須在干燥器中冷卻至環境溫度,并可在其中存放至需要使用時。使用時,須如圖10所示裝在帶有手柄的網框之中。


    圖 10 – 棉 – 毛墊架
    7.10 隙規
    須提供如圖11 所示的三類隙規進行完整性測量。隙規須為不銹鋼制,其規定直徑精度為± 0.5 毫米,并須備有適當手柄。


    三類隙規

    編號 隙規 鋼條直徑 (D) mm
    1  6 mm 6 ± 0.5
    2  12 mm 12 ± 0.5
    3  25 mm 25 ± 0.5
    圖 11 – 隙規

    8 試驗方法
    8.1 總則
    除經本節修正者外,試驗通常須按照ISO 834-1標準進行。以下各節中給出的程序為對ISO標準要求的補充、詳細說明或偏離。
    8.2 試驗開始
    8.2.1 在試驗開始前5分鐘之內,須核查所有熱電偶記錄的溫度,以確保一致,并記下所有數據值。須獲取同樣的變形數據值,并須記下試樣的初始狀況。
    8.2.2 試驗時,試樣初始內部平均溫度和非暴露面表面溫度須為10℃ 至35℃度,并須在初始環境溫度的5℃度之內。
    8.2.3 開始試驗之前,爐溫須低于50℃度。遵循標準加熱曲線程序啟動之時,須視為試驗的開始。
    8.2.4 環境條件
    試驗期間實驗室須實際上無氣流。試驗開始時的環境溫度須為10℃ 至 35℃ 度,并在試驗期間,對于所有仍然滿足隔熱標準的有隔熱的分立元件,該溫度不得降低超過5℃度或上升超過20℃度。
    8.3 火爐控制
    8.3.1 爐溫
    8.3.1.1 對源于第7.3段規定的爐熱電偶的平均溫度須加以監測和控制,令其遵循下列關系(即標準加熱曲線):

    關于國際海事組織《2010年國際消防試驗程序應用規則(2010年消防試驗規則)》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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