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設立
2001年6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法官法》第51條、《檢察官法》第54條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實施。2001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律師法》第6條規定,“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等三法的修正案是創建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法律依據。
根據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檢察官法》,2006年施行的《公證法》和2007年修訂后的《律師法》的規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以及擔任公證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二、國家司法考試基本規范和規章制度
根據法律的授權,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并作為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的基本規范,于2001年10月31日向社會公布。
此后,司法部陸續制定了《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和《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暫行規定》、《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規則》、《國家司法考試監考規則》、《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等部頒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用以指導和規范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每年度司法部還向社會發布年度《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和考試公告。同時,考試司、考試中心為規范報名、試題命制、考區設置、考試舉行、考試巡考、試卷評判、分數核查、證書申領等各個環節的工作,也制定了相應的工作規則和操作規范。現行司法考試的基本規范、部頒規章、規范性文件、具體的工作規則和操作要求已覆蓋考試組織實施工作的各個環節,各項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據可依。
三、國家司法考試組織機構
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由司法部負責實施。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成國家司法考試協調委員會,就國家司法考試的重大事項進行協商;司法部設立專門機構具體承辦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設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具體考務工作。
四、國家司法考試的性質、對象、內容與形式
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其目的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的方式。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其命題范圍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
五、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授予
每年度國家司法考試的通過數額及合格分數線,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后公布。達到合格分數的應試人員,符合條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并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和《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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