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9446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用版)
- 作者:中國法治出版社
- 出版社:中國法治
- 出版時間:2025年4月
- 入庫時間:2025-5-19
- 定價:26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2009年6月27日、2024年9月13日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文,對統計法所有法律條文均加注條旨,方便了解該法條的內容,在重點條文下根據權威機關的相關解讀加注了注釋,此外還收錄了與法條內容相關聯案例的裁判要旨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條文號。其后還附錄了與統計工作相關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等配套文件,是學習適用我國統計相關法律制度、開展工作的實用指導用書。
圖書目錄
"目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加強統計監督]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基本任務】[統計法的適用范圍][統計的基本任務]
第三條【統計體制】
第四條【組織領導和保障】[為統計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條【統計科學研究和信息化建設】[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
第六條【統計監督】[國家構建統計監督體系][統計監督的法定內涵][統計監督的程序性要求]
第七條【獨立行使統計法定職權】[有關負責人不得違法干預統計工作]
第八條【統計調查對象的基本義務】[統計調查對象范圍]
第九條【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
第十條【社會監督】[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
實用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2017年5月28日)
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
(2019年11月21日)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2009年3月25日)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
(2017年7月14日)
統計執法證管理辦法
(2019年11月26日)
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
(2017年6月26日)
統計嚴重失信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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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改前后對照表
國家統計局關于5起典型統計違法案件的通報(節錄)
內容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理解與適用
統計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綜合性基礎性工作,統計數據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科學決策管理的重要依據。2024年9月13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
一、準確把握《統計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此次修改保持原《統計法》制度框架基本不變,重點在統計監督、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推動統計工作信息化和科學化建設、統計信息共享等方面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3條、修改21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堅持黨對統計工作的領導。落實和體現黨的領導要求,規定“統計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第二,加強統計監督。一是在立法目的中規定“加強統計監督”。二是規定國家構建系統完整、協同高效、約束有力、權威可靠的統計監督體系;統計機構根據統計調查制度和經批準的計劃安排,對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經濟社會政策措施情況、履行統計法定職責情況等進行統計監督。
第三,強化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責任。一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級單位及其人員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填報虛假統計數據,并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三是規定國家實施統一的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和實施地區生產總值核算工作。四是針對有關負責人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情況失察的行為增加法律責任,并增加兜底性規定,通過“列舉加兜底”的方式,確保全面追究各類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四,健全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為客觀全面及時地反映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使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能夠符合新發展理念,有效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健全科學合理的統計標準和統計指標體系,將新經濟新領域納入統計調查范圍”。
第五,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為推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轉化與運用,有效提升統計數據質量,一是規定國家“推動現代信息技術與統計工作深度融合”,二是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推動統計臺賬電子化、數字化、標準化”。
第六,加強統計信息共享。為提高政府統計效能、消除統計調查重復交叉和減少統計調查對象多頭填報負擔等,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明確統計信息的共享范圍、標準和程序。”
第七,完善法律責任規定。一是與監察體制改革、《公務員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復議法》《保守國家秘密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銜接,對有關表述作了修改。二是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拒絕提供統計資料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三是增加民事責任,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規定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認真總結《統計法》修改的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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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根據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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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備案、審批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備案;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審批。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分別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理解與適用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或者備案]
(1)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國家統計局單獨制定。目前,大部分常規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都是由國家統計局單獨制定。二是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目前,全國經濟普查(包括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全國農業普查、全國人口普查、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調查的方案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一般為國務院各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或者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共同制定。
(2)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或者備案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報國務院備案。其中,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審批。比如,開展全國經濟普查(包括全國投入產出調查)、全國農業普查、全國人口普查、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調查,需要由國務院作出決定,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印發開展普查或者調查的通知;普查或者調查方案需要報經國務院各普查領導小組或者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協調小組批準。其他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或者備案]
(1)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包括部門與部門聯合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在實際工作中,中央編辦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機關、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等開展的統計調查項目,參照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也擁有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權。
(2)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或者備案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或者備案。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準確界定“本部門管轄系統”是依法管理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基礎。統計工作實踐中,本部門管轄系統包括:本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垂直管理的機構,以及省及省以下與部門對口設立的管理機構。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審批]
(1)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二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三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2)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報送相應的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條文參見
《統計法實施條例》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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