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348
- 書名: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2002年第1卷)(總第1卷)
- 作者: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時間:2002年5月
- 入庫時間:2002-5-31
- 定價:35
圖書內(nèi)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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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卷 首 語
本卷為《經(jīng)濟審判指導與參考》第五卷。從這一卷開始,《經(jīng)
濟審判指導與參考》更名為《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并改由人民
法院出版社出版。但,出書的宗旨不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范圍內(nèi)進行的“大民事審判”改革,建立
了我國“大民事審判”格局,經(jīng)濟審判這一稱呼從此不再沿用。這
就是《經(jīng)濟審判指導與參考》更名為《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的原
因,也可以說是惟一原因。為什么叫民商審判?主要為了區(qū)別。雖
然建立了“大民事審判”格局,不等于所有的民事審判都失去了區(qū)
別和特點,在經(jīng)濟審判、知識產(chǎn)權審判、涉外審判并存的時代,這
些名稱都反映了區(qū)別和特點,但并不妨礙它們在性質(zhì)上仍然屬于民
事審判,所作的裁判也都叫民事判決、民事裁決、民事決定。現(xiàn)在
叫的民商審判,是從經(jīng)濟審判中走來的民事審判,其裁判的案件從
案由到性質(zhì)與經(jīng)濟審判并無顯著的不同,有的只是范圍的擴展或收
縮。以民商審判為名并無理論上的意義,不意味著對民商分立的堅
持,也不意味著審判的依據(jù)只能是商法,審判的對象只能是商人間
的糾紛。就如同經(jīng)濟審判這一名詞的不再使用,并不等于經(jīng)濟法的
消亡,部門法的發(fā)展有著自身的規(guī)律。
本卷《民商審判政策與精神》欄目刊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
國光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該文對當前民商審判工
作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司法解釋》欄目刊登了由最高人民法院
民二庭負責起草的司法解釋《關于凍結(jié)、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
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理解和適用一文,文章由負責起草司
法解釋的奚曉明、賈緯同志撰寫,對司法解釋的內(nèi)容及其形式進行
了具有權威性的說明。《審判專論》欄目刊登的文章比較豐富,與
過去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其中王闖同志關于表見代理在司法實踐中
應用的文章,對表見代理的法律構成有詳盡的分析,相信對表見代
理這一通說認為有著“魔幻”特點的民事制度有著說明的意義。
《庭推精要》欄目刊登的《關于惡意抵押的認定》和《關于核押的
法律意義和構成要件》兩篇文章是對擔保法領域重點問題的進一步
澄清,可以幫助法官準確適用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本卷繼續(xù)設
《各省民商審判》欄目,該欄目一直歡迎各地法院提供在審判領域
具有指導意義的好文章。最后,在《司法解釋·征來意見》欄目刊
登《關于審理解散的企業(yè)法人所涉民事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規(guī)定》討論稿,希望各地法院和學界的專家提出寶貴意見。
編者
200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