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四十三條。
(二)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養老機構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
(二)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查養老機構涉嫌違法的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五)刪去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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