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70727
- 書名:[精裝]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 作者:吳漢東,宋曉明
- 出版社:北大
- 出版時間:2016年9月
- 入庫時間:2016-11-7
- 定價:328元

- 特價:262.4元,80折,省65.6元!
圖書內容簡介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出臺了《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標志著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全國法院在審理與指導性案例類似的案件時,“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 本書分為四編,上下兩卷。著作權、專利權為上卷,商標權、反不正當競爭為下卷。每編由數量不等的指導性案例依據相應法律條款及法條主旨的順序排列而成;每個案例均有權威出處,并分為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兩部分,裁判要旨是本書的核心內容。 本書不同于以往的指導案例匯編性著作,它在對既有的知識產權指導案例進行遴選的基礎上,更突出了從指導案例中提煉出來的裁判要旨,為廣大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官、律師及其他司法實務人員所必備的實務工具用書。
圖書目錄
詳 目 (上 卷)
第一編 著 作 權
第一章 總 則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著作權法》第2條第1款)
案例:無錫霍爾塞特工程有限公司與無錫市銘鑫增壓器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2.11 具有獨創性的產品說明書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NO.112.12 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作品上的署名人為作品的作者。
作品與思想(《著作權法》第2條第1款)
案例:
99貴州網東莞市金正科技電子有限公司與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2.13 以家喻戶曉的詞語和通常所用的表達手法相似地表達同一種思想的,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NO.112.14 具有獨創性的產品廣告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外國人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2條第2款)
案例:英特萊格公司訴可高公司等侵犯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2.21 外國實用藝術作品在中國自當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內受中國著作權法律、法規保護。
NO.112.22 外國實用藝術作品享有專利權并不妨礙其同時或繼續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外國鑒定結論和判決文書在我國著作權訴訟中的效力(《著作權法》第2條第2款)
案例:圓谷制作株式會社、上海圓谷策劃有限公司與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權有限公司、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司法規則
NO.112.23 外國人的作品依法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外國機構的鑒定結論和判決文書在我國并不具有當然的證據效力。
戲劇作品署名權(《著作權法》第3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
案例:湯麗真訴福建省云霄潮劇團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31 尚未形成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戲劇導演的署名權不屬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舞劇作品的歸類(《著作權法》第3條第3項、第10條、第11條)
案例:陳民洪與彭萬廷、劉君勵、宜昌市歌舞劇團等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32 文字作品的創作目的在于供舞臺演出,應當為戲劇作品中的舞劇劇本,與舞臺上的表演應當有所區分。著作權人的表演權與表演者的表演者權也應當區分。
NO.113.1.33 以自己的物質條件獨立創作完成的作品,應當屬于個人作品,著作權屬于創作者,與表演作品的主體應區分開來。
NO.113.1.34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他人不能擅自改編、修改其作品。
NO.113.1.35 對著作權人的錯誤報道并不必然導致名譽權侵權,尚需結合主觀要件和客觀事實綜合判定。
對美術作品的認定(《著作權法》第3條第4項)
案例:句容市美人魚景觀貿易有限公司與江蘇金一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41 美術作品中來源于公知領域的設計不能排斥他人就此進行創作,也不能僅憑此點斷定他人抄襲其作品。
NO.113.1.42 未按合作協議的約定進行創作屬于合同關系的范疇,與著作權侵權的認定無關。
建筑作品(《著作權法》第3條第4項)
案例:保時捷股份公司與北京泰赫雅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43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筑作品,必須具有獨特的外觀和造型、具有獨創性,并且要富有美感,具有審美意義。
實用藝術作品的獨創性判定(《著作權法》第3條第4項)
案例:再審申請人樂高公司與被申請人小白龍動漫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12.13 作品登記僅是作品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個案中法院有職權對作品的獨創性進行審查。
NO.113.44 不存在適用于所有作品的統一標準,實用藝術作品的獨創性判斷主要取決于美學領域的獨特創造力和觀念。
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范圍與侵權判斷(《著作權法》第3條第4項)
案例:景德鎮法藍瓷實業有限公司與潮州市加蘭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13.45 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法保護以表達為限,采用同樣的設計思路和工藝方法,設計并生產類似主題的產品,不侵犯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
數碼照片著作權的歸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5項)
案例:王正昌與云南省地圖院、富民縣人民政府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51 對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法院已作出有效判決的,應當依有效判決認定。無有效判決的,可以通過比較不同確定歸屬。
地圖作品(《著作權法》第3條第7項)
案例:武漢市勘測設計研究院與牛水英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71 地圖作品在出版印刷之前要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并不影響地圖作品本身的著作權。
行政區劃地圖的可版權性及保護(《著作權法》第3條第7項)
案例:劉凱與達茂旗政府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13.72 獨立創作完成的地圖,如果在整體構圖、客觀地理要素的選擇及表現形式上具有獨創性,應當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作品。
NO.113.73 行政區劃圖中關于行政區的整體形狀、位置以及各內設轄區的形狀和位置等,由于系客觀存在,表達方式非常有限,在認定侵權時應不予考慮。 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3條第8項)
案例:北京市海淀區東方計算機技術研究所與珠海市恒開電子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區恒開電子產品經營部著作權糾紛案0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81 計算機軟件受著作權法保護。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同意,發表、復制其軟件作品,或發行、展示其軟件的復制品,或辦理其軟件的許可使用或者轉讓事宜的,需承擔侵權責任。 字庫的作品種類認定和使用(《著作權法》第3條第8項)
案例: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與暴雪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九城互動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圖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13.82 作為字型輪廓構建指令及相關數據與字型輪廓動態調整數據指令代碼結合的計算機中文字庫,屬于計算機軟件作品,非美術作品。
NO.113.83 購買計算機字庫軟件后,未經特別許可將字庫用于商業軟件開發屬于侵犯字庫作者著作權的行為,但僅將其中字體以漢字表意功能為目的使用行為,則不侵權。 答題卡的作品認定(《著作權法》第3條第9項)
案例:陳建與富順縣萬普印務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13.91 本身并不表達某種思想的答題卡,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網站頁面的作品認定(《著作權法》第3條第9項、第14條、第17條)
案例:喬哲與西部旅行社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3.1.91 具有獨創性的網站頁面設計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
NO.113.1.92 無論是作品的匯編,還是由數據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公知領域的材料構成的匯編,只要其對材料的選擇或編排體現了獨創性,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NO.113.1.93 受委托創作的作品,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 境外影視作品權益的維護(《著作權法》第4條)
案例:廣東中凱公司與重慶水木年華網吧、羅昌穎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141 境外影視作品著作權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以獲得進口行政審批為條件。 利用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再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6條、第10條第1款 第5項、第48條第1項)
案例:白廣成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63 如民間藝術作品符合著作權法上作品的條件,可以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確定侵權賠償額時,應當考慮到鼓勵創作和弘揚傳統文化之間的平衡。
NO.1164 自立體三維美術作品到平面二維美術作品的使用,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 利用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的作品著作權(《著作權法》第6條)
案例:黃自修與南寧市藝術劇院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161 利用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再創作的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不能及于作品中原屬于民間文學藝術領域中公有的部分。
NO.1162 在民間文學藝術的創造、保存、發展者之間實行合理、公平的惠益分享原則。在后作品從之前的收集整理作品中間接受益的,應當根據公平原則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章 著 作 權
作品登記是否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發表(《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項)
案例:坤聯公司與深圳八航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210.1.11 作品登記的作用主要在于證明權利的歸屬,一般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表,從而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宜以此推定侵權的實質性接觸。 著作人身權(《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4項、第33條第2款)
案例:林奕訴中國新聞社侵犯其保護作品完整權及名譽權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0.1.41 我國《著作權法》關于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摘編的規定,僅適用于報刊、雜志,且僅限于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進行摘編。
NO.1210.1.42 被控侵權人同時構成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和名譽權的情況下,可以對名譽權損害及作品人身權損害以公開致歉、消除影響等方式一并予以補救。 復制行為(《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5項)
案例:上海紐福克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紐福克斯光電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訴上海索雷亞汽車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0.1.51 印刷線路板的元器件位置圖屬于圖形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印刷線路板上的字符層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NO.1210.1.52 生產工業產品的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 出版發行權(《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6項、第24條、第4條)
案例:陳逸飛與大一公司等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裁判要旨
NO.1210.1.61 違反有關出版印刷的行政法規的行為不屬于法院著作權管轄范圍。
NO.1210.1.62 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違反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而不反對的,負連帶責任。
NO.1210.1.63 違反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著作權人可以以合同違約或侵權為由,選擇其一進行起訴。 圖書的復制發行(《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6項)0 案例:李長福與中國文史出版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一、 基本案情 二、 司法規則
NO.1210.1.21 校對及排版印刷方面存在錯誤,并非是有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者作品,不構成侵犯作者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情形。
NO.1210.1.62 出版社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交給書商出版,其復制發行的主體實質上是書商,而非出版社。出版社的行為既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和發行權,也構成違約。 信息網絡傳播權(《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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