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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常用法律便攜速查系列
    編號:64729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常用法律便攜速查系列
    作者:法律法規中心編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間:2015年7月
    入庫時間:2015-8-5
    定價:25
    該書暫缺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民法通則》以及與其相關的核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共31件,其中法律和立法解釋11部,行政法規2部,司法解釋18件,涵蓋了民事領域的核心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制定于1986年,是民法領域的綱領性法律,構建了我國民法的基本體系。隨著我國民事立法的不斷完善,近三十年來,合同、物權、親權、侵權等各領域的立法都不斷出臺,配套法規、司法解釋也數量眾多,完善、細化了《民法通則》的內容,每一個領域的法律文件都可自成一書。考慮到《民法通則》的統領性,我們在本書中對民法的各部門法只選取了最核心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收錄,如果讀者需要具體研究某一部門法,可以單獨購買該部門法的匯編。另外,對于《民法通則》所特有的內容,如民事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和死亡、訴訟時效等,則將相關內容詳盡收錄。

    不同效力級別的法律文件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不同。如《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規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司法解釋施行后也可以作為裁判依據,并在司法文書中援引。而司法文件、規范性文件等,則不能直接作為審判的依據。

    本書以法律效力級別為依據進行一級分類,并將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中直接對應主體法某一條文的批復,直接插入到相應的主體法條文下,使讀者在查閱主體法時直接能查到該條所對應的批復(目錄中以“含以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作出指引)。考慮到部分讀者習慣以內容主題查找文件,現將本領域幾個主要方面涉及的相關文件按《民法通則》的體例大體總結如下:

    關于公民(自然人),主要涉及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等內容,以《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一、二、三節為核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一部分、《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第三、四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四十三至三百五十二條也涉及上述內容。

    關于法人,以《民法通則》第三章為核心依據,但目前一般視作商事法的內容,不在本書中進行收錄。

    關于民事法律行為,以《民法通則》第四章第一節、《民通意見》第三部分第65-78條為核心依據,各部門法如《合同法》、《繼承法》等都根據自身情況對其進行了細化、增補。

    關于代理,以《民法通則》第四章第二節、《民通意見》第三部分第79-83條為核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章第二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至八十九條對代理中最常見的訴訟代理做了詳細規定。

    關于物權,《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構建了物權法律體系的框架,《物權法》則是物權領域立法的核心,從物權公示、物權保護、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各角度全面完善了我國物權法律的基本制度。《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是不動產物權公示的基礎法規。《擔保法》中的抵押、質押、留置三種擔保形式屬于物的擔保,其與《物權法》不一致的地方應當適用《物權法》。其他與《物權法》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還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物業管理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限于篇幅,本書未作收錄。

    關于債權,《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二節構建了債權法律體系的框架,其中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目前仍只在《民法通則》中規定,《合同法》則是合同之債的核心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是其核心配套司法解釋,另有專門對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技術合同、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合同法律適用作出規范的司法解釋,限于篇幅,本書無法一一收錄。關于債權擔保,有《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需要注意其中的抵押、質押、留置三種擔保形式屬于物的擔保,其與《物權法》不一致的地方應當適用《物權法》。

    關于知識產權,《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規定了基本的幾種知識產權,但目前知識產權法已自成體系,一般不再在民法中進行收錄。

    關于人身權,《民法通則》第五章第四節做了籠統的規定。其中對生命健康權的侵害,有《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侵權責任、賠償范圍等問題作了詳細規定。人身權中的名譽權,有兩個司法解釋予以規范,其他權利,目前還沒有效力級別較高的文件專門進行規定。

    關于婚姻家庭,《民法通則》將其籠統規定在了第一百零三至一百零五條,但民法領域一般將其作為單獨的部門法,《婚姻法》是本領域的核心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在實踐中應用廣泛,另有關于感情破裂認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專項司法解釋,限于篇幅,本書未予收錄。另外,《收養法》對收養的條件、效力、解除等做了規定。

    關于繼承,《民法通則》將其放在了第七十六條,隸屬于財產所有權章節,但民法領域一般將其作為單獨的部門法,《繼承法》是本領域的核心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是其配套司法解釋。

    關于民事責任,以《民法通則》第六章第一節為基礎,《合同法》第七章完善了違約責任的內容,《侵權責任法》完善了侵權責任的內容。

    關于訴訟時效,以《民法通則》第七章、《民通意見》第六部分為核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本領域最新的司法解釋。

    關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民法通則》第七章、《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進行規范。

    圖書目錄

    一、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8.27修正)



    【含以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1994.3.26)(1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2014.11.1)(2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1997.4.16)(2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1999.2.11)(27)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6.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4.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11.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4.10)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2010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2012.8.31修正)


    二、行政法規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014.11.24)

    婚姻登記條例(2003.8.8)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4.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4.2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8.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9.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3.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8.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8.3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2.12.2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節錄)(2015.1.3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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