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既是根據個人的意思、自己選擇、成立并維持的成年人之間的自由關系,也是不能根據功利的理由而隨意處置的、有著相同生活目標的親屬共同體。自婚姻家庭產生以來,它就擔負著諸多的社會職能,在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人類經過不斷探索最終選擇的兩性和血緣關系的組合形式,婚姻家庭從來都是依靠制度化的力量(如法律規范、道德規范、習慣規則等)而維持和發展的,各種婚姻家庭制度在保障其社會功能順利實現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當社會還需要婚姻家庭的職能時,就需要婚姻家庭制度特別是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沒有婚姻家庭法的保障,婚姻家庭是難以為繼的,婚姻家庭的社會職能是難以發揮的。
新中國婚姻家庭法經由以195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初創、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滯、以198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恢復和發展,至90年代逐漸形成了以《婚姻法》為主干、以《收養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配套、以其他部門法相關規范和各個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淵源為補充的分散化結構態勢。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準則,對于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進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婚姻法》從1950年頒布至今,經歷了1980年和2001年兩次修改,現行有效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等重要司法解釋,以確保《婚姻法》的有效實行以及即時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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