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論述了美國憲法基礎上的積極自由原則,此處所指自由,不僅指免于政府強制的自由,而且包括參與政府過程的自由。作者認同將古代的自由和現代的自由結合起來的觀點,同時強調古代人的“積極自由”概念,即“積極且不間斷地參與集體權力”的權利。
本書論證了當法院在解釋憲法與制定法的文本時,應該更多地考慮憲法的民主性這一命題。該命題包括眾所周之的有關司法節制的論證,即較之于立法者,法官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人民必須培養起自己的“政治經驗”,必須從“他們自己錯誤的糾正中”汲取“道德教育與鼓勵”,法官也必須表現出質疑、謹慎與節制,此所謂“自由之精神”。
當然,本書的命題超越了經典的論述,在聯邦憲法之民主主旨內,包括一種司法權力的來源,一種更為有效的保護古代與現代自由的解釋方法。在討論積極自由的角色時,本書展示了這一憲法主旨影響著法官對憲法文本的解釋。
作者簡介
斯蒂芬·布雷耶 自1994年起,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此之前,他曾任教于哈佛大學法學院,出版有《打破惡性循環:政府如何有效規制風險》、《規制及其改革》等行政法領域內的經典著作;自1980年至1994年,布雷耶為聯邦第一巡回區上訴法院法官,并在土990年至土994年擔任該院首席法官。在任職最高法院后,布雷耶成為自由派憲法解釋理論的代言者,并在2005年出版《積極自由:美國憲法的民主解釋論》一書。
田雷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學政治學博士,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近期出版譯著有《事故共和國:殘疾的工人、貧窮的寡婦與美國法的重構》(上海三聯書店2008年版)、《人民自己:人民憲政主義與司法審查》(譯林出版社2010年版)、《看不見的憲法》(法律出版社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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