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犯罪是指具有公職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一類嚴重的經濟犯罪,不管是我國封建社會的各種典章律例,還是當代世界各國的刑事法典,都將其作為嚴厲懲治的對象之一(當然罪名可能有所不同)o究其根源,在于這種權力腐敗行為侵害了一般民眾對于國家公務行為的信任,并最終可能危及公務行為的順利實施, 因而,防治權力腐敗是國家政治清明、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基礎與保證。“吏治清明”是古代歷史上盛世(如文景之治、貞觀之治) 的標志之一,也是現在建設法治國家“陽光政府”的應有之義。受賄犯罪作為最為典型的腐敗現象,從微觀上關系著百姓生活,從宏觀上關系著國家的廉政建設。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受賄問題的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的長期發展與民族的未來命運。當然,這需要全體社會的不懈努力。二戰以來,隨著各國認識到公職人員腐敗的嚴重危害性以及其不分國界、文化傳統與社會制度普遍地存在于各種權利領域中的特點,世界范圍內的反腐合作不斷加強與深化,實現了包括《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內的全球合作的階段性成果。
事實上,新中國成立以來,腐敗行為一直是我國政府打擊的重點,尤其是1979年刑法頒布以來,我國刑事立法在打擊受賄犯罪方面不斷完善,逐步形成了受賄犯罪的罪名體系。如何揮法律之利劍,在法治建設層面有效地、正確地懲治和預防受賄犯罪?這就迫切需要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給予極大的關注與不斷的研究。
基于以上認識,本書主要從規范解釋的視角, 以我國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為依據,對具體的刑法規范、刑事訴訟過程中有關證據的運用進行解釋,以期對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起到指引作用。
本書在內容上分為上下兩編。上編是實體部分的內容,主要內容是對受賄犯罪中各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進行解釋,然后分析其具體的犯罪形態(分別從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共同犯罪形;態、罪數形態以及刑罰的設置與具體適用等方面予以闡述); 同時,基于犯罪學與刑事政策學的視角,本書也對我國受賄犯罪的現狀、成因與對策以及受賄犯罪罪名體系的立法完善等問題進行了研究。下編是證據部分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受賄案件審理過程中,有關證據運用中的特殊問題,包括受賄犯罪七的證明對象、證明標準、證據規則以及證明責任的分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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