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國際化為跨國知識產權民商事法律關系奠定了制度基礎。但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本身不可避免的缺陷性決定知識產權的跨國實施問題迭出。特別是由于現代資訊技術的不斷發展,跨國知識產權案件的數量不斷上升,給各國理論界與實務界提出挑戰,呼喚人們尋找解決問題的制度方法。楊長海編著的《知識產權沖突法論》試從理論與實證的層面對知識產權沖突法若干問題進行研究,探討作為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沖突法制度如何在知識產權領域特別是在網絡技術如此發達的國際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國際實施中發揮作用。
《知識產權沖突法論》由導論、總論、分論和尾論四大部分組成。其中正文共有四章。
第一章:知識產權沖突法基本理論。TRIPS協議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為知識產權沖突法提供了理論前提。沖突法所要解決的問題起因于法律制度的地域性,因此,知識產權地域性不能成為沖突法方法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發揮作用的根本性障礙。反而,一國承認和尊重作為立法管轄權表現形式的他國知識產權法在該他國域內的規范效力構成國際司法合作的主要前提。這是知識產權沖突法得以建立的理論基礎。以《巴黎公約》為代表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體系所推動的知識產權的國際協調過程,為知識產權沖突法的產生提供了一個歷史契機。然則,知識產權國際公約體系不但沒有消除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反而肯定并在某種程度上強化了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知識產權沖突法從此便有了制度上的依據。全球化條件下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從根本上講取決于知識產權政策內國自治權,這是知識產權沖突法的制度保障。僅訴諸實體的國際公法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其結果必然導致國際參與者要么單純獲利要么單純付出代價的結果。作為一種能容納內國制度分歧的制度,沖突法可實現知識產權法律多樣化的目的。
第二章:知識產權沖突法制度的建構與發展。在發達且頻繁的國際經貿交往情形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熱點之一。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世界已進入了高科技信息時代。與錄音技術開發而伴生的是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海盜”行為,傳統知識產權跨國訴訟模式已經很難適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形勢。變革傳統制度的要求集中到一點,就是擴大法院在涉外知識產權領域的管轄權。這種變革的趨勢首先體現在英、美、法、德、荷等國家晚近的一些典型判例上。知識產權沖突法的實證還表現在一些內國法院紛紛適用外國的知識產權法。以數字化網絡技術為代表的現代資訊手段給知識產權跨國保護帶來真正的挑戰。然而,新的語境下突破傳統知識產權訴訟制度帶來了一系列新的問題。這些問題集中體現在法律適用上地域性原則的異化與保護國法適用范圍不確定性、平行訴訟所引發的當事人選購法院以及過度管轄所帶來的司法效率低下。新的問題挑戰國際社會的智慧。無論從歐洲布魯塞爾公約體系到海牙《管轄權與外國判決公約草案》的籌劃,還是美國ALI原則的通過,國際社會應對知識產權沖突法新問題的步伐從未停止過。
第三章:知識產權沖突法分論之法院管轄權。本章分節討論知識產權產生與效力、知識產權所有權、知識產權侵權、知識產權合同的國際意義上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由于授予知識產權被認為是一個國家行使主權的表現,因此,賦予需注冊的權利的產生與效力問題以專屬管轄權具有其合理性。對于版權等不需登記或存放的權利,國際實踐一般將其排除在專屬管轄范圍之外。至于訴訟中作為抗辯或反訴提出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問題,將有效性問題與本訴合并且由受理本訴法院審理,是司法效率的內在要求。對于知識產權侵權、知識產權合同以及知識產權所有權糾紛,MPI建議案與ALI原則等國際立法紛紛突破專屬管轄權而賦予不同種類知識產權糾紛以一般管轄權根據,反應了知識產權管轄問題上的國際趨勢。
第四章:知識產權沖突法分論之法律適用。本章內容涉及知識產權產生與效力、知識產權所有權、知識產權侵權、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地域性原則決定保護國法應作為知識產權產生與效力、知識產權侵權以及須注冊知識產權所有權問題的基本法律適用規則。然而,地域性方法由于有可能導致適用多個內國版權法的結果,因而不能成為全球化語境下知識產權初始所有權7中突規范的理想原則。ALI原則將起源國與作品創作時作者居所相連結具有啟示意義。在雇傭關系存續期間產生權利的所有權適宜由調整雇傭關系的法律調整。另外,當知識產權侵權發生在全球性互聯網環境下,嚴守保護國法原則已變得不可能且不實際的時候,有必要創制保護國法例外條款。最密切聯系原則是一個適宜的選擇。但地域性原則的重要性不應該被忘記或者低估,保護國法規則應作為例外規則的重要矯正或安全閥條款。至于國際知識產權合同,國際理論與實踐都將其納入一般民商事合同法律適用的范疇。然而,知識產權合同的特殊性質決定了它與一國的公共政策有關聯。因此知識產權合同有效性的實質性要件與形式要件須接受有關國家在法律選擇方面的適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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