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按照主體研究的路徑選擇、主體適格、主體類型化、主體行為邊界、主體利益的沖突與協調等層層遞進的方式展開論述的。
制定法時代的一個基本規律是,只要法律是應然規則,只要社會運行矩于法律框架內,主體及其結構的法律問題就是一個與法律的演化息息相關的命題。而法律主體應該涵蓋哪些實體、以及在法律層面上如何界定這些實體等問題都應該歸結到主體的觀念反思中。與此同時,當我們探討有關實證法意義上主體的行為時,不能輕易以一種觀念作為評判標準,而應運用科學的判斷方法。倘若立法思維綜合考慮了各種影響因素,在合理、開放的基礎上進行取舍,那么,由此產生的主體制度就一定較為合理。
民法的確反映了市場經濟的一般要求,但這種反映僅僅是緣于民法在反映人性時客觀上與市場經濟規律契合而已。換言之,民法可以反映市場經濟的一般條件,但對市場經濟要求進行解釋并不是民法的唯一目的,民法的本源性目的只有一個,即國家體制下的人性解放。與民法不同的是,經濟法主體研究之所以首先要進行人性的價值預設,其目的在于以市場失靈為切入點進行深層次的理論探究。換句話說,市場失靈作為經濟法產生的實踐基礎,它表明的僅僅是一些客觀外化的經濟社會現象,而其內在的真正深刻原因是人性。人性是人基于生存與發展而形成的一種天然的心理傾向。經濟法的人性觀與民法的人性觀有顯著差異,民法是完全以“經濟人”假設為出發點展開探討的;而經濟法則是“契約到身份”的一種理性回歸。經濟法主體制度的建構基礎應當是身份,這絕非歷史的倒退,而是作為制度‘變遷產物的經濟法所應作出的回應。這一特點就要求經濟法對人性的探尋必須放置于社會之中,只有如此,才能彰顯經濟法所需求的主體身份。從人性層面來講,經濟法要克服或矯正民法人性觀的不足,理應確立“社會人”理念,而“社會人”絕無生造或強加的意味,它是以經濟學、社會學的論證為根基的,其具體緣由為:其一,“社會人”理念與經濟法的價值理念、現有具體制度是吻合的;其二,倘若不能從人性這一癥結上來深究,僅僅圍繞克服已發生的市場失靈來進行制度設計,那也只能是一種事后調整的單一方式,難以取得真正的實效。經濟法主體與其他部門法主體的明顯區別在于它的具體性,這是經濟法主體的身份性要求。當然,基于經濟法主體的具體性特征,必須要對其進行類型化。本書將現實中存在的紛繁多樣的主體形態類型化為四種經濟法主體,并對應出各自的權利(力),即消費者的消費權、經營者的經濟自由權、政府的國家干預權以及團體社會組織的經濟社會自治權。
在經濟法主體研究中采用人性分析路徑,這可以為經濟法主體類型化中以權利(力)為標準的劃分方法提供理論依據;而經濟法的人性價值預設目的在于為行為法經濟學分析工具提供理論前提。除此之外,經濟法主體的研究還應以主體范疇的哲學思維為動脈,因為對經濟法主體的研究是為了一種理性的人性價值觀的確立,而非簡單的行為規則的確立。由歷史觀之,從古希臘的實體主體到近代的認知主體,再到現代的生命主體,構成-了主體性理論發展的歷史過程,體現了哲學從本體論到認識論,再到人本學的轉向。這一過程的邏輯是,理論上先對外在物進行探討,再經過意識的中介,最后向人本身回歸,由此顯示出哲學的人學性質以及人生存的價值、意義和根據。民法理論將紛繁的主體存在方式進行了歸類劃分,將其抽象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而在人的抽象層面上進行了一系列考究和推演。這種主體抽象過程極大地拓展了制度的創設和適用空間。然而,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在主體制度的抽象和制度創設上卻鮮有突破,這幾乎成了經濟法理論創新的瓶頸。因此,針對經濟法主體,有必要遵循“具體——抽象——具體”的認知思路,即在分析現有主體的具體存在形態的基礎之上,做一些抽象性嘗試,但這個抽象過程需要結合哲學思維對主體及主體性進行反思,從人性的深度解析經濟法主體的初始狀態,進而通過法律關系,以權利(力)為視角,來檢討經濟法主體。當然,在此過程中,必定要涉及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分析及經濟主體利益的沖突與協調問題。
總之,民法是對人性內涵的外化,是人性第一次解放的產物;而經濟法則是人性內涵的內化,從某種意義上講,它是人性第二次解放的結果。
本書共分五章,基本進路是“哲學思維——人性價值預設——主體類型化——主體行為模式——主體利益沖突及協調”,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是關于經濟法主體研究的路徑選擇。它主要涉及經濟法主體研究的前提性伺題,包括經濟法主體研究的基調、經濟法主體研究的部門法立場、經濟法主體研究的邏輯起點以及經濟法主體研究的大體脈絡等,同時還涉及經濟法主體的歷史分化與制度變遷以及經濟法主體的邊界與突破等問題。
民法主體對其自身自由的過度關注引發了“道德立場”的內在表現和社會性的外在需求,這是一個主觀與客觀的雙重效應和過程,這與經濟法的角色定位在邏輯上也是統一的。主體只有適時地調整角色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制度的變遷。與此同時,伴隨著社會對自由的超負荷承載,在自由內部必然會催生出一種需求,即在契約的推動下,人格基礎必然走向倫理,而這又恰恰意味著人性的回歸。而在大力倡導人本主義的現代社會,從某種意義上講,由契約到身份的轉化也就順理成章了。無疑,作為制度變遷產物的經濟法迎合了這一需求。經濟法有必要也有能力對制度變遷和其他法律部門的缺失作出有效回應。在這種背景下,經濟法的主體范疇也必然會有所變化。在此過程中首先要明確的是,經濟法主體研究的邏輯起點是自由。因為經濟法勃興手市場經濟之中,理應在市場經濟框架內探討經濟法的主體問題,而市場經濟的合理內核又是自由。此外,經濟法是以人本主義作為生成和發展的理念的,這就決定了經濟法主體的研究必須以自由為邏輯起點。由此推演開來,在具體研究中必須遵循以下思路:經濟轉型的實際是經濟法主體研究的根基;人格體的角色定位是經濟法主體研究的核心;對法律關系的檢討是經濟法主體研究的方法。
對經濟法主體邊界的研究及其突破是本章的核心內容。本章在分析經濟法主體的歷史分化和制度變遷的基礎上,引入了一種哲學思維,即循著近現代哲學思維的轉向確立了經濟法主體研究的人性路徑。在人性路徑研究中,人格體探討是經濟法主體研究的起點和歸宿;人性論是經濟法主體研究路徑的理論支撐,在此過程中通過中西人性論的比鑒,找到適合我國的人性論的實踐脈絡,最終提出了經濟法的人性價值預設并落腳到經濟法主體研究的人性調適上。
第二章是關于經濟法主體的適格問題。本章以對羅馬法的考察為例,分析了主體適格中哲學主體思維的適用,旨在尋出主體思維的演化和現實適用,為經濟法主體中的適格提供理論和實踐的哲學思維。用哲學思維來推斷,主體性既是主體之為主體的特性,又是主體之為主體的根據和條件。如海德格爾所言,主體性建構了主體,主體的適格包括自為的自律性、自覺的能動性和自由的超越性,顯然,其著力點在權利(力)上。本章進而結合對經濟法中法律關系模糊性的分析及克服,提出了經擠法主體的適格可以通過對權利(力)進行具體判斷來確定的命題。因為從分析法學的視角來看,將權利歸結為實現法定義務的技術實際上是否定了權利(力)背后所存在的實在的主體概念。這種主體概念的消解就使得權利(力)凸顯。而這一研究方式可以為具有具體性特性的經濟法主體研究提供一種思路,即圍繞權利(力)展開。畢竟如分析法學家所言,權利和義務是以行為與不行為作為內容的,法律在特定方式下調整著具體的人的行為。筆者之所以從類型化的經濟法主體出發推導出經濟法主體的四種權利(力),即消費權、經濟自由權、國家干預權以及經濟社會自治權,正是建立在對經濟法主體的適格性認知基礎之上的。
第三章是關于經濟法主體類型化的基本問題闡釋。經濟法的主體類型化要以人性價值預設為指導,集中表現在經濟法主體的具體性上,經濟法主體的具體性表面上是由調整對象決定的,但從本質上來看,經濟法主體之所以表現出具體性是由于人們對人性的認識發生了變化,法的價值取向發生了變化,人文主義精神的進步而產生的。而經濟法主體的類型化是經濟法主體具體化的表現形式之一。
經濟法主體的類型化一定要秉承經濟法人性價值預設的思路,這樣可以更好地解決經濟法現象解釋中的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問題。經濟法是一系列規則體系,其中不乏具有價值意義的規則,但從實踐操作層面看,這些規則涵蓋了社會行為的微觀層面和宏觀層面,前者表明的是從個體行動走向集體行動的過程;后者則循著相反的道路,表明的是一種越過分化、專門化,從而走向互為中介的微觀過程。這些都蘊含于法律規則中,而要尋求其中的中介或載體,就需要詳盡地、分門別類地歸納、梳理和闡釋相關規則。這是一種法律的規范性分析方法,為此,本章選取了較有代表性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規范對經濟法主體進行了考察,此外還選擇了諸如宏觀調控以及行業協會等方面的具體規范予以主體認證。在以上分析歸納的基礎上,本書將經濟法主體歸結為四類:消費者、經營者、政府和團體社會組織,并在經濟法語境中對其權利(力)進行了詳解,具體界定為:消費權、經濟自由權、國家干預權以及經濟社會自治權。
第四章是關于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分析。經濟法主體理論解釋力的媒介是經濟法行為,因此,本部分以經濟法的人性價值預設為先導,由此確定了與此相適應的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分析工具,即行為經濟學和行為法經濟學,并對該分析工具的核心思想、理論優勢以及實際效用進行了闡釋,最終明晰了行為法經濟學與經濟法主體行為分析的契合。在涉及對經濟法主體的行為邊界進行厘定時,明確了三個標準,即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合理訴求標準、市場合力優先性標準和動靜結合的雙重視角標準,進而以市場缺陷的識別作為行為邊界厘定中的范圍性因素,以產權界分作為行為邊界厘定中的對象性因素,以成本效益作為行為邊界厘定中的程度性因素。詳言之,在對經濟法主體行為偏失的矯正中,以消費正義理念作為消費者行為偏失的矯正,以責任政府理念作為政府行為偏失的矯正,以社會責任理念作為經營者行為偏失的矯正,以連帶責任作為團體社會組織行為偏失的矯正。當然,要充分認識經濟法主體的行為邊界,必須脫離均衡模式的窠臼,即要著眼于動態,在一種絕對不均衡中去尋求經濟法主體行為邊界的構成因子。而這就有賴于對我同經濟社會轉型的反思和考量,將經濟社會轉型的事實作為認知的起點,在對經濟法主體的行為邊界進行準確厘定的基礎上,有效地矯治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偏失。
第五章是關于經濟法主體的利益沖突及其協調機制。首先,本章開篇從宏觀上對經濟法主體的利益關系進行了解讀,而在解讀經濟法主體利益關系時引入了國家與市場的分析范式,其基本考慮是:國家與市場是對經濟法主體利益關系的宏觀歸納,是貫穿經濟社會現實和經濟法現象的兩條線,它可以為微觀層面的經濟法主體利益關系分析劃定框架。經濟法主體利益關系的變化是對經濟法思想演化過程的概括,經濟法思想的演化過程集中體現了經濟法主體利益關系的變化。本章從經濟法主體利益關系的歷史維度出發‘展開分析,并對經濟法主體利益關系的現實回應作了梳理,認為經濟法主體利益關系的現實回應重點是基于市場的道德風險而引發的對國家干預的微觀重構。其次,本章對經濟法主體利益沖突的認知進行了闡釋,將經濟法主體利益沖突的根源歸結為三個困境,即公共利益與公共選擇的困境、有限理性與無限權力的困境以及西方市場經濟的范本與中國路徑依賴的困境。再次,在經濟法主體利益沖突的解決環節中,以兩個典型案例作為引導,對主體利益沖突進行了國家干預與市場自由以及市場自由與私法自治兩個層面的分層解讀,并對主體利益沖突的瓶頸——公共利益作了適當闡釋。最后,在分析了經濟法在解決主體利益沖突中所存在的比較優勢之后,倡導對經濟法主體利益進行整合,并從以下四個方面構筑了經濟法主體利益沖突的解決機制,具體包括:一是重構財產權保護機制,準確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圍;二是建立征信制度,完善信用體系;三是完善經濟法程序和責任體系,適當引入獎勵機制;四是有效發揮非正式制度在解決經濟法主體利益沖突中的作用等四個具體思路和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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