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律師對證據的審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并且是一種為辯護做準備的手段,審查證據的直接目的,是為了在刑事訴訟中正確、有效地運用證據為辯護服務。所謂運用證據對于辯護律師來說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針對控方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證據進行質證,即根據對證據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從證據的資格、證明力以及證明標準等方面提出置疑性的,甚至否定性的意見;二是將自己收集、調取的證據在經過認真審查,確認沒有問題或至少沒有為控方或法官能夠發現的明顯問題后向法庭舉證,以支持自己的辯護觀點。
作者簡介
顧永忠,河北省人,1956年2月5日出生,當過下鄉知青、工人、刑警,1978年起上大學、讀研究生,先后獲哲學學士、刑法學碩士、訴訟法學博士學位。自1985年起從事刑法、刑事訴訟法學教育、研究工作,其間從事專職律師工作10年(1994-2003)。現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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