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44355
- 書名:民事再審程序新問題裁判標準
- 作者:何東寧等編著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出版時間:2010年8月
- 入庫時間:2010-8-31
- 定價:52
圖書內容簡介
全書主要內容是民事再審程序中疑難問題解析及裁判標準的歸納,分別從再審發起主體、再審發起事由、再審管轄、再審受理、再審審查、再審審理、再審效力等方面對民事再審程序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進行闡述,同時對相關的法律精要進行解讀。全書體系完整、內容全面;準確把握立法精神,合理詮釋法律、適用法律;從問題到案例到評析再到法律依據的安排,符合人們認識事物的基本邏輯,深入淺出、通俗易解,增加了本書的可讀性、針對性和實用性。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再審發起主體
裁判標準
1.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自己的權利予以轉讓,權利承受者可否申請再審?
2.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死亡,其財產繼承人能否對生效判決申請再審?
3.判決生效后,案外人認為原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錯誤,能否以此為由申請再審?
4.民事調解書生效后,案外人認為民事調解書損害其利益,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否受理?
5.人民法院作出訴前財產保全裁定后,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錯誤,能否提起抗訴?
6.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檢察機關是否可以對人民法院該駁回裁定提出抗訴?
7.下級人民檢察院針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能否越級提請抗訴?
8.人民檢察院可否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請再審?
9.人民法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否只要認為不妥就可以啟動再審?
10.對本院生效裁判啟動再審程序,是由法院院長個人還是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11.人民法院用通知書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后,當事人以人民法院所使用的文書錯誤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第二章 再審發起事由
裁判標準
12.當事人申請再審是否只要有新的證據,人民法院就應當裁定再審?
13.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因某種原因在庭審結束后才發現的證據,當事人是否可以此作為再審事由中的“新的證據”申請再審?
14.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當事人是否可以此作為“新的證據”申請再審?
15.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其重新鑒定、勘驗結論與原結論不同,當事人是否可以該結論作為再審事由中的“新的證據”申請再審?
16.在原審中因當事人的原因,所提供的證據對方未予質證,人民法院也未予認證,卻能足以推翻原裁判,當事人是否能以該證據作為“新的證據”申請再審?
17.由于當事人自身主觀原因在原審中未能提供的證據,申請再審時才將其提供,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認定為“新證據”從而裁定再審?
18.當事人以原審庭審結束后新形成的證據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19.對原裁判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所依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當事人以此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
20.對原裁判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案件性質所依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當事人以此作為申請再審的事由,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
21.對原裁判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所依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當事人以此作為申請再審的事由,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
22.對裁判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民事責任所依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當事人以此作為申請再審的事由,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23.當事人以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變造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24.當事人以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25.原審法院未調查收集當事人已書面申請調取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以此作為申請再審的事由,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26.當事人以原審判決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存在差異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27.當事人以原審判決確定民事責任與當事人的約定相悖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28.當事人以原審判決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法律規定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29.當事人以原審判決適用已經失效的法律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
30.當事人以原審適用尚未施行的法律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再審?
31.當事人以原審適用法律違反溯及力規定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裁定再審?
……
第三章 再審管轄
第四章 再審受理
第五章 再審審查
第六章 再審審理
第七章 再審效力
附:再審法律、司法解釋、法院相關規定及檢察院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