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近三十年,中國的發展問題仍然主要是農村問題。當我們在思考法學能為農村做些什么的時候,我們不會視中國的村自治法制度于不顧。自從《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頒布以來,中國村自治法的法治實踐已經走過20年,然而,我們究竟應當建立一種怎樣的村自治法價值理念?村自治法的理論體系究竟應當怎樣構建?這些基本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制約了村自治法的現實完善。本書嘗試從村自治法的基本價值、基本原理性問題出發,通過法社會學調查等方法,探討符合中國國情的村自治法體系的完善。
本書由五部分組成。其中導言部分通過對中國村自治法現狀的分析評價,闡述村自治法治實踐中存在價值選擇的不徹底性、法理論研究在體系和方法上的先天不足等問題,為村自治法研究上的基本思路做好鋪墊。
第一章通過對中國村自治法歷史傳統的回顧和分析,指出了中國傳統村自治法在國家功利主義治理方式下的觀念和習慣的形成、在西學東漸和本土實踐的沖擊與妥協中積淀出的民主要素及其對現代的影響,以及從“治民”、“民治”到“為民而治”觀念的轉變,尤其是晚清和民國時期一些理論和實踐對當今村自治法的借鑒價值。
第二章按照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自治法特征的不同脈絡,對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美國、德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等分別作了介紹和分析,包括對美國《紐約村法》法條的翻譯和分析說明,指出“先社會、后國家”的英美自治傳統對大陸法系國家村自治觀念的積極影響,以及鄉村自治衍生于地方自治的一種分合交融關系。
第三章開展對浙西鄉村的法社會學調查,從不同的村自治法律關系出發,分別對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和村情層面的調查,認為我國現有的村自治法呈現民間法與國家法多元治理的格局,并處于法的多元治理向國家法一元治理的緩慢轉變時期。指出國家治理的功利傾向與民主政治的價值追求之間的矛盾,導致了現有村自治法規范在理論支撐、價值取向的先天缺陷,以及發展趨勢上的動力不足。
第四章著眼于村自治的法理學分析,從自然法觀念與人權要求、國家與社會、公域與私域、中央與地方關系等外圍卻是決定性的問題,到自治的淵源及其與村自治的關系,再落實到村自治法律關系、村自治權、村自治主體、村自治形式、村自治事項、監督與救濟等本體問題,進行上述三個層面的分析,提出村自治法的基本原理和價值取向。
第五章在前四章分析綜合的基礎上,在浙西樣本到中國當前特有國情的大場境中,提出了中國村自治法發展與完善的路徑選擇,并努力克服僅僅從法學本位的單一視角去審視中國的村自治法。認為應當首先確立中國村自治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則,突破現有行政村的固有模式,以更為開放、更體現社會和民權利益的姿態,對中國村自治法進行基本模式的選擇和體系的建構。
關鍵詞:村自治,地方自治,住民,國家,社會,民間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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