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30066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注釋本)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7年5月
- 入庫時間:2007-7-27
- 定價:8
圖書內容簡介
破產法是中國新的經濟憲法,對于市場經濟主體而言,它是關
乎“死”與再生的法律,解決的是市場退出與重整的問題。2006年
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下稱新破產法)在十
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審議通過,這是中國轉型時
期的標志性事件。新的企業破產法,填補了市場經濟規則體系中
關于退出法與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適用提要………………………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章 總則………………………………………………………l
第一條 立法目的…… ………………………………………1
第二條 適用范圍…… ………………………………………2
第三條案件管轄…… ………………………………………2
第四條 審理程序…………………………………………………3
第五條 涉外破產的效力………………………………………3
第六條 權益保障與責任追究…………………………………4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5
第一節 申請……………………………………………………5
第七條 申請破產清算的情形…………………………………5
第八條破產申請書……………………………………………6
第九條 申請的撤回……………………………………………6
第二節 受理……………………………………………………7
第十條 受理期限……………………………………………………7
第十一條 送達期限與送達后的材料提交…… ……………8
第十二條 不受理申請與駁回申請……………………………9
第十三條 指定管理人……………………………………10
第十四條 通知與公告……………………………………10
第十五條 債務人義務……………………………………11
第十六條 個別清償無效…………………………………12
第十七條 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12
第十八條 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
處理…………………………………………13
第十九條 保全解除與執行中止…………………………13
第二十條 訴訟或仲裁的申止與繼續進行………………14
第二十一條 管轄恒定……………………………………15
第三章管理人…………………………………………………15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的指定與更換………………………15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義務…………………………………16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資格…………………………………16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職責…………………………………17
第二十六條 管理人須經法院許可的行為………………18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職業道德……………………………18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的報酬與工作人員…………………19
第二十九條 管理人辭職限制……………………………19
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20
第三十條 債務人財產范圍………………………………20
第三十一條 可撤銷的債務人行為之一…………………20
第三十二條 可撤銷的債務人行為之二…………………21
第三十三條 無效的債務人行為…………………………22
第三十四條 可追回的債務人財產………………………22
第三十五條 出資的追繳…………………………………23
第三十六條 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財產的追回…………23
第三十七條 清償債務與替代擔保………………………24
第三十八條 非債務人財產的取回………………………25
第三十九條 在途標的物的取回…………………………25
第四十條 抵消條件及其限制……………………………26
第五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27
第四十一條 破產費用的范圍……………………………27
第四十二條 共益債務的內容……………………………28
第四十三條 清償順序與破產程序終結…………………28
第六章債權申報………………………………………………29
第四十四條債權人………………………………………29
第四十五條 債權申報期限………………………………30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與附利息債權………………………30
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與訴訟、仲裁未決
債權…………………………………………31
第四十八條 不必申報的債權與職工權利。……………31
第四十九條 債權說明………………………………………32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的申報………………………………32
第五十一條 保證人或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債權
申報…………………………………………33
第五十二條 連帶債務人數人的債權申報………………34
第五十三條 解除合同后的債權申報……………………34
第五十四條 受托人的債權申報…………………………35
第五十五條 票據付款人的債權申報……………………35
第五十六條 補充申報;未申報…… ………………………36
第五十七條 債權表保存…………………………………37
第五十八條 債權表的核查及異議………………………37
第七章債權人會議……………………………………………38
第一節 一般規定……………………………………………38
第五十九條 債權人的表決權;職工和工會代表的
發表意見權…………………………………38
第六十條 債權人會議主席………………………………39
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職權……………………………39
第六十二條 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召開…………………40
第六十三條 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提前通知………………40
第六十四條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40
第六十五條 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表決未通過事項………41
第六十六條 對裁定不服的復議…………………………41
第二節 債權人委員會………………………………………42
第六十七條 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42
第六十八條 債權人委員會職權………………………………42
第六十九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的
行為…………………………………………42
第八章重整……………………………………………………43
第一節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43
第七十條 重整申請人……………………………………43
第七十一條 對重整申請的審查與公告…………………44
第七十二條 重整期間……………………………………44
第七十三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事務………………………45
第七十四條 聘任債務人的經管人員負責營業…………46
第七十五條 擔保權的暫停行使及恢復…………………46
第七十六條 按約定取回債務人合法占有的財產………47
第七十七條 重整期間對相關人員的限制………………47
第七十八條 終止重整并宣告破產的情形………………48
第二節 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49
第七十九條 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期限與不提交的
后果…………………………………………49
第八十條 債務人可制作重整計劃草案…………………49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50
第八十二條 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分組
表決…………………………………………50
第八十三條 重整計劃申的禁止性規定…………………51
第八十四條 法院召開的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
案的表決……………………………………52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的出資人對重整計劃草案的
表決…………………………………………53
第八十六條 重整計劃的通過和批準……………………53
第八十七條 對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
處理;申請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
情形…………………………………………54
第八十八條 終止重整并宣告破產………………………55
第三節 重整計劃的執行……………………………………56
第八十九條 重整計劃的執行人…………………………56
第九十條 重整計劃的監督人……………………………5了
第九十一條 監督報告的提交;監督期限的延長……………57
第九十二條 經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的效力………58
第九十三條 重整計劃的申止執行………………………58
第九十四條 因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的清償免除………59
第九章和解……………………………………………………59
第九十五條 申請和解的條件……………………………59
第九十六條 裁定和解……………………………………60
第九十七條 通過和解協議的條件………………………60
第九十八條 通過和解協議的后果………………………61
第九十九條 和解協議草案未獲通過的后果……………62
第一百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效力……62
第一百零一條 不受和解協議影響的人員…………………63
第一百零三條 和解協議無效的情形及后果……………64
第一百零四條 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情形及后果………64
第一百零五條 因自行達成協議的破產終結……………65
第一百零六條 因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的清償
免除……………………………………66
第十章破產清算………………………………………………66
第一節 破產宣告……………………………………………66
第一百零七條 破產宣告的后果………………………66
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裁定終結程序的情形……67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權人的優先受償權………………68
第一百一十條 優先受償權與普通債權………………68
第二節 變價和分配…………………………………………69
第一百一十一條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69
第一百一十二條 變價出售破產財產…………………70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70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式…………………71
第一百一十五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71
第一百一十六條 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執行…………72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附條件債權分配額的提存…………73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債權人未受領分配額的提存………74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訴訟或仲裁未決債權分配額的
提存……………………………………74
第三節 破產程序的終結……………………………………75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程序的終結情形……………………75
第一百二十一條 注銷登記………………………………76
第一百二十二條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終止………………77
第一百二十三條 破產終結后的追加分配………………77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產終結后的繼續清償責任…………78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79
第一百二十五條 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致
使企業破產的責任追究………………79
第一百二十六條 債務人不列席債權人會議或不真
實表述的法律責任…………………80
第一百二十七條 債務人不提交或不移交相關材料
的法律責任…………………………80
第一百二十八條 債務人可撤銷或無效行為的法律
責任……………………………………81
第一百二十九條 債務人擅自離開住所地的法律責
任……………………………………8l
第一百三十條 管理人未忠實執行職務的法律責
任………………………………………81
第一百三十一條 刑事責任……………………………82
第十二章附則…………………………………………………82
第一百三十二條 優先于擔保權人受償的費用………82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前國有企業破產的法律
適用…………………………………83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適用…………84
第一百三十五條 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參照適
用……………………………………84
第一百三十六條 施行日期………………………………84
附 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8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10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
規定……………………………………………………………1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
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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