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01262
- 書名:國家新型區域權力配置的憲法學研究
- 作者:王秀才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3年10月
- 入庫時間:2026-1-16
- 定價:68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從憲法學視角,以權力配置為主要觀察面,對國家新型區域的批設、運行和評估進行研究,最終提出法治化的路徑,為中央統一領導下的地方多元發展提供理論支撐和法治保障。
圖書目錄
"目 錄
導 論
第一章 國家新型區域的發展演變
一、緣起:經濟特區城市
(一)建立經濟特區的時代背景
(二)經濟特區建立的效果
(三)經濟特區的設立和運行情況
二、新的嘗試:傳統區劃內設立開發區
(一)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立的背景
(二)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立的效果
(三)經濟技術開發區逐漸向行政區轉型
三、成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
(一)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發展基礎
(二)被確定為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基本條件
(三)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進展分析
四、拓展與創新:自由貿易試驗區與雄安新區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立背景
(二)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內涵與法律特點
(三)國家級新區——雄安新區的設立與發展
五、新型區域的特點比較以及演變規律
(一)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與經濟特區的區別和聯系
(二)自由貿易試驗區與經濟特區的區別和聯系
(三)新型區域的發展特點
第二章 中央國家權力的行使:國家新型區域批設的憲法學分析
一、國家新型區域的批設現狀
(一)批設的主體和規范依據
(二)國家新型區域批設的依據文本考察——以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為例
(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類型分析
(四)改革試驗區的設立階段:從大膽創新到謹慎慢行
二、國家新型區域批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批設的主體處于不確定狀態
(二)批設法律依據位階不高
(三)批設程序的公眾參與有待加強
(四)國家新型區域批設風險
三、國家新型區域批設過程的進一步規范
(一)凝聚改革共識,加強頂層設計
(二)規范授權立法的主體和程序
(三)基層民主范式:新型村級治理機制
(四)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五)注重國家預防義務
第三章 地方國家機關之間關系的視角:國家新型區域運行的憲法學分析
一、國家新型區域運行內容樣本
(一)開發區的人大機構建設
(二)天津濱海新區土地流轉先行先試改革
二、國家新型區域運行的特點考察
(一)地方治理創新的空間特征:“碎片化”到“整體性”
(二)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縱向權力配置到橫向放權
(三)治理結構法治化的新需求
三、國家新型區域規范運行的困惑
(一)行政區劃對市場統一存在一定束縛
(二)國家新型區域改革法律難題——以自由貿易試驗區為例
(三)國家新型區域間合作與競爭關系多變
四、國家新型區域運行的進一步規范
(一)中央更大程度地賦權
(二)國家新型區域改革統一立法與合作執法
(三)深化國家新型區域運行中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四)加強地方政府的有效治理
(五)拓展國家新型區域間糾紛的多元化解決路徑
第四章 權力與責任相一致的視角:國家新型區域建設的法治評估
一、國家新型區域評估的必要性與難度
(一)責任追究方式傳統
(二)試驗區總體方案與專門規定的適用存在重疊
(三)改革創新呈現分散化
二、國家新型區域的評估制度框架
(一)評估基礎:區域治理體系的建構
(二)評估根本:政府功能重塑與財政治理模式
(三)容錯性民主理論與國家新型區域效能評估制度
三、國家新型區域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
(一)評估指標體系的概念和主要評估內容
(二)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原則
(三)評估方法與評估指標體系的價值
(四)基于層次分析法的區域法治化水平綜合評估
第五章 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視角:國家新型區域改革的未來發展
一、國家新型區域試驗推廣的頂層設計
(一)國家新型試驗區域建設需要頂層設計的必要性
(二)“五位一體”的基本要求
(三)確立國家新型試驗區域建設頂層設計的具體構想
二、國家新型區域發展的基本理論
(一)“兩個積極性”理論
(二)制度變遷理論
三、國家新型區域發展的法治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二)公眾參與原則
(三)公共性原則
(四)風險評估原則
四、國家新型區域發展的立法保障
(一)立法主體的問題
(二)先行先試權的問題
五、國家新型區域的立法解釋空間
(一)《立法法》第13條的性質透析
(二)《立法法》第13條運行的難題梳理
(三)《立法法》第13條運行的規范建構
結語 中央領導下的地方多元化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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