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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
10
農歷六月十四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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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6號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長 袁貴仁

2014年7月8日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的處理,保證招生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認可的入學方式選拔錄取本科、專科學生的活動。

  高校、高級中等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中)、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認定及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各類違反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所屬高校招生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高校招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考生、社會的監督。

  高校招生接受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對高校招生違規行為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明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第二章 違規行為認定及處理

  第六條 高校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發布違反國家規定的招生簡章,或者進行虛假宣傳、騙取錢財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公開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辦學規模招生或者擅自調整招生計劃的;

  (四)違反規定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或者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類型招生中出臺違反國家規定的報考條件,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錄取不符合條件的考生的;

  (六)違規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招生錄取,或者以承諾錄取為名向考生收取費用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以照顧特定考生為目的,濫用推薦評價權力的;

  (二)未按規定公示享受優惠政策的考生名單、各類推薦考生的名額、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報名、推薦等工作過程中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成績單、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虛假材料,在學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的;

  (四)違規辦理學籍檔案、違背考生意愿為考生填報志愿或者有償推薦、組織生源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招生考試機構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為高校擅自超計劃招生辦理錄取手續的;

  (二)對降低標準違規錄取考生進行投檔的;

  (三)違反錄取程序投檔操作的;

  (四)在招生結束后違規補錄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公開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對高校錄取工作監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有關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出臺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抵觸的招生規定或者超越職權制定招生優惠政策的;

  (二)擅自擴大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追加招生計劃,擅自改變招生計劃類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違規錄取考生的;

  (四)對高校和招生考試機構招生工作監管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招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立即責令暫停其負責的招生工作,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規更改考生報名、志愿、資格、分數、錄取等信息的;

  (二)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或者專業的;

  (三)在特殊類型招生中泄露面試考核考官名單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請托考核評價的教師,照顧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績、考生志愿、錄取分數線等可能影響錄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對外泄露、倒賣考生個人信息的;

  (五)為考生獲得相關招生資格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違反回避制度,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長財物,接受宴請等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活動安排的;

  (八)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招生活動的;

  (九)其他影響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為。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二)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三)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后繼續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三章 招生責任制及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實行高校招生工作問責制。高校校長、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校、本部門、本地區的招生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當根據領導干部問責的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十三條 對在高校招生工作中違規人員的處理,由有權查處的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法予以監察處理、作出處分決定或者給予其他處理。

  第十四條 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生工作,影響公平公正、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相關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五條 出現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違規情形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相關程序,進行調查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應當及時上報,必要時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對有關責任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考生的違規行為調查和收集證據,應當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七條 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關責任人員和考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復核或者申訴;符合法律規定受案范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類型招生,是指自主選拔錄取、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保送生等類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條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全國社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


國務院



國函〔2014〕82號



民政部:
  《民政部關于建立全國社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民發〔2014〕11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同意建立由民政部牽頭的全國社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件:全國社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
                             2014年7月1日





附件

全國社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加強對全國社區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切實做好社區建設工作,經國務院同意,建立全國社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區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會議精神;
  (二)分析研究社區建設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解決有關重要問題,提出指導意見;
  (三)加強對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指導,推進基層行政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機結合;
  (四)推進村(居)務公開,充分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協調有關部門抓好社區建設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推進社區綜合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和應用,整合社區公共服務資源,統籌社區公共服務;
  (六)加強對各地社區建設工作的督促檢查,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社區建設工作情況及有關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城鄉社區建設工作。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民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綜治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體育總局等13個部門和單位組成,民政部為牽頭單位。民政部部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后)。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民政部,承擔聯席會議的組織、聯絡和協調等日常工作。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例會,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在聯席會議召開之前,召開辦公室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后印發有關方面并抄報國務院。重大問題需經聯席會議討論后,由聯席會議牽頭單位按程序報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社區建設有關問題,及時向牽頭單位提出需聯席會議討論的議題,按要求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處理社區建設工作中需要跨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互通信息、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社區建設工作。



全國社區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名單

  召集人:李立國  民政部部長
  成 員:吳玉良  中央組織部部務委員
      徐顯明  中央綜治辦副主任
      楊學山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黃 明  公安部副部長
      竇玉沛  民政部副部長
      郝赤勇  司法部副部長
      王保安  財政部副部長
      楊志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唐 凱  住房城鄉建設部總規劃師
      陳曉華  農業部副部長
      楊志今  文化部副部長
      馬曉偉  衛生計生委副主任
      馮建中  體育總局副局長

關于印發《注冊會計師業務指導目錄(2014年)》的通知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會協[2014]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貫徹落實行業發展規劃,深入實施新業務拓展戰略,推動行業更好服務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和“五個建設”,我會以《注冊會計師業務指導目錄(2012年)》為基礎進行修訂和完善,編制完成《注冊會計師業務指導目錄(2014年)》,現予印發。

  附件:注冊會計師業務指導目錄(2014年)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2014年5月19日




附件下載:

注冊會計師業務指導目錄(2014年)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7/P0201407093561063019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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