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9-4-13) / 已閱6611次
商業秘密的公開及法律后果
唐青林
一 商業秘密的公開方式
從公開商業秘密的行為人來看,既權利人自己的公開,又有第三人的公開。
所有人的公開主要有下列方式:
(1)所有人自愿將商業秘密公之于眾。不論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原本保密的信息公諸于眾,就使商業秘密喪失“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性而不再是商業秘密。例如,將商業秘密的內容公開出版、在展會展出等。
(2)權利人通過申請專利的方式轉變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申請專利是以公開內容為條件的。權利人將商業秘密申請專利時,會經過發布公告的程序。一經公告,不論是否最終能夠獲得專利,均已不能再保持商業秘密。
(3)權利人公開銷售含有商業秘密的商品。如果其商業秘密易于從其銷售的商品中得出,而所有人又不加限制地銷售商品,他人就可能通過觀察商品、反向工程等獲取該商業秘密,則商業秘密就可能因此而泄露。
(4)保密措施不當。例如沒有指定保密制度、沒有在保密文件上加蓋保密印章;沒有對重要商業秘密進行物理隔離;沒有要求合作方簽署保密協議等等。
第三人的行為導致商業秘密消滅情況主要是下列兩種:(1)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公開。(2)第三人的合法公開。第三人對其通過獨立發現、反向工程所取得的商業秘密進行公開后,其他人同樣的商業秘密也歸于消滅。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4]第3號)對商業秘密公開的方式也有比較細致的規定。權利人導致商業秘密公開的方式為:(一)自愿公之于眾;(二)申請專利并經公告;(三)公開銷售含有商業秘密,且他人可以通過觀察等手段輕易獲取該商業秘密的產品;(四)保密措施明顯不當。
第三人導致商業秘密公開的方式為:(一)侵權公開;(二)通過獨立開發、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獲得后公開。
二 商業秘密公開的后果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才構成商業秘密。因此,商業秘密因公開而消滅。
三 商業秘密訴訟是否會導致秘密信息進一步擴散
有些企業負責人在商業秘密被侵犯后進入訴訟程序時,總是擔心因為訴訟的進行而不同程度的造成商業秘密的進一步擴散,也即“二次污染”。
實際上,法院、律師等在進行涉及商業秘密的訴訟中一般都能保守商業秘密。一些地方法院對審理該類案件的保密措施也做了比較細致的規定。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蘇高法審委[2004]第3號)第二十條規定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不應在裁判文書中載明,但商業秘密的名稱應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并在附件中列出或者界定受到侵犯的商業秘密的具體范圍和內容。但判決時,商業秘密已公開的除外。第二十一條規定,涉及商業秘密內容的證據材料結案后應另行歸入機密卷。
作者: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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