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海淵 ]——(2013-6-27) / 已閱46657次
單方解除通知對方,通知一到決定生效。
對于解除持有異議,法院仲裁確認效力。
解除之際如已履行,可視情況采取措施,
恢復原狀做出補救,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權利義務雖然終止,結算清理條款獨立。
雙方互負到期債務,標的種類品質若同,
只要通知到達彼此,債務便可抵消處理。
雙方互負到期債務,標的種類品質相異,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債務可以抵消處置。
債權人有以下情形,可將標的提存代替:
下落不明或者拒領;人已亡故繼者未定;
失去民事行為能力,其監護人尚未選定。
標的物若不宜提存,或者需要高昂費用,
可以將其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提存處理。
除債權人失去下落,提存后應通知對方。
標的毀損滅失風險,提存之后債權人擔。
期間孳息歸債權人,提存費也由其負擔。
提存物可隨時領取,但是不含以下情形,
也欠對方到期債務,既無擔保又未履行。
提存日起經過五年,不領取則權利消亡,
提存費用扣除之后,提存物品收歸國有。
債務部分或全免除,終止相應權利義務。
債權債務同歸一體,權利義務戛然而止。
( 第七章)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合同義務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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