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宇航 ]——(2008-7-27) / 已閱66548次
(三)社會保險的宣傳不夠深入。商業保險通過保險推銷人員深入千家萬戶,詳細向被保險人講解保險條款,而社會保險的宣傳仍靠大型的宣傳活動,沒有也不可能深入到各個非公有制企業乃至每個農民工,由于農民工文化程度偏低,許多農民工對社會保險的具體條款理解困難,對參加社會保險自己應盡的義務和應享受的待遇知之甚少,不如商業保險條款一目了然,容易理解。
(四)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程序復雜、時間過長
根據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的工傷案件的統計分析,在已經辦結的34件工傷援助案件中,有25件是通過和解或調解(包括律師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其中絕大部分是律師調解)結案的,和解、調解結案率高達74%,比重如此之大,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工傷認定的程序太復雜。
從上述工傷案件維權流程圖來看,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到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其中至少要有三個階段:
1.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在提出申請后,工傷認定部門一般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結論;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服的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這個過程全部走下來要花一年多時間。而對于沒有勞動合同的農民工來說,還要再增加一個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的程序,從仲裁到一審、二審,需要一年多時間。全部過程按普通期間計算要花2年4個月,如果其中有延長,所需時間為3年11個月。
2.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在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為最終結論。整個過程大概花4個半月,如果其中有延長,大概要到6個半月。
3.工傷待遇索賠。對賠償金額有爭議的應當先進行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也實行二審終審制。全部走完要花1年左右,如果其中有延長,時間大概要2年左右。
以上所有程序走一遍,總共要3年9個月,如果有延長,會到6年7個月。雖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會將全部程序走完,但法律規定中卻存在著這樣的可能性。如果用人單位惡意利用程序規定來拖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農民工是無法承受的。
工傷認定程序的復雜主要就表現在認定的時間太漫長。已經遭遇工傷的農民工,在這漫長的期間,不僅工傷治療費沒有著落,甚至吃飯、住宿都成了問題。這對他們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對于社會而言,也是極大的隱患。“近年來不斷增長的農民工工傷事件(許多甚至是惡性事件)和理論學術界將農民工視為社會弱勢群體的事實,反映了農民工對社會保障權益的訴求不僅是客觀的,而且是正當的、迫切的。”○1
(五)勞動監察沒有充分發揮作用
勞動監察是防止和避免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勞動監察也稱勞動監督檢查,是指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老能夠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勞動監察的內容
1.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和社會保障內部管理制度情況。
2.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情況。
3.用人單位訂立、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保障規定情況。
6.用人單位遵守社會保險規定情況。
7.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的特殊勞動權益保障規定的情況。
8.用人單位遵守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職業技能鑒定規定情況。
9.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監督。
勞動監察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監察人員常常以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或者以勞動者是和包工頭之間的雇傭關系等為由,將農民工拒之門外,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并不出具拒絕受理的書面答復,這使得農民工無法追究其不作為的責任,申請仲裁或起訴時,也無法證明自己超過時效具有正當理由。
2.有的案件中農民工已經提交了足以認定勞動關系的證據,監察人員卻不予認定。如在邵某某等9人被拖欠工資案中,邵某某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時,已經提交了包括工友證言、小區住戶證言、施工中的相關單據等證據,但勞動監察人員最后還是告知其無法認定勞動關系。
3.勞動監察部門拖延時間,增加了農民工維權的成本。勞動監察部門在受理舉報后,常常并不能及時給舉報人答復,而是拖延相當長的時間后才出具處理意見。
4.勞動監察明知有違法行為卻并不處罰。在張某等20人被拖欠工資案中,張某等人被用人單位拖欠3個月工資。他們向勞動監察舉報、監察人員到單位后,單位負責人態度非常蠻橫,表示只能給2個月工資,監察人員沒有為農民工主張3個月的工資,反而也勸農民工接受這樣的條件。
(六)勞動仲裁是農民工維權的障礙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訴訟受案的范圍
勞動仲裁素的受案范圍是指哪些爭議可以且應當適用勞動仲裁訴訟程序。簡單講,所有勞動爭議都屬于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那么哪些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呢?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規定,以下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1.因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履行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中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內容而發生的爭議;
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爭議;
7.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爭議。
國家機關與其公務員之間、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與其正式在編員工之間發生爭議屬人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因而不屬勞動仲裁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其工勤人員及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屬勞動爭議。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組織與其員工之間的爭議符合所列上述情況的,也屬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中的問題主要在于:
1.勞動仲裁常常對農民工的申訴不予受理。如果農民工跟隨包工頭到用人單位打工,有些勞動仲裁委員會就認為勞動者是與包工頭之間形成的雇傭關系,而不是與用人單位形成的勞動關系而不予受理。還有的案件中,雖然農民工被拖欠工資或發生工傷是在某區,但該區的勞動仲裁委以用人單位的注冊地不是在本區而拒絕受理,要求農民工到注冊地申請仲裁。在宋某某等13人被拖欠工資案中,宋某某到某區仲裁委申請仲裁時,工作人員認為被訴單位不是在北京而是在四川注冊的,讓農民工到四川去申請仲裁;劉某某工傷案中也遇到同樣的問題。對于童工被拖欠工資的,仲裁委員會以童工不是勞動者、其被拖欠工資不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2.60日仲裁時效過短,農民工常常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申訴。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在建筑領域中,通常都是在年底或者工程完工后才發給工資,當農民工申請仲裁時,他們只能得到申請前的2個月工資和補償,這無疑是對他們很不利的。在陳某某被拖欠4個月工資案中,仲裁委員會只支持了其最后2個月的工資,對以前的工資,告知她只能通過勞動監察來解決。即使從工程完工后才開始計算,對于非常缺乏法律知識的農民工來說,2個月的時效期也太短。工程結束后,用人單位或包工頭也并不是當即拒絕支付工資,總是一拖再拖,當農民工意識到無法拿到工資時,常常已經一、兩個月過去了。
3.在我國特殊的“一裁二審”制度下,勞動爭議并不能通過仲裁得到徹底解決。根據我國目前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規定,解決勞動爭議首先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于仲裁裁決并不具有終局性,很多勞動爭議案件在經仲裁裁決后仍然進入了訴訟程序,不但沒有方便勞動者快捷的解決糾紛,反而因為必須走勞動仲裁而延長了維權時間。在工作站辦結的案件中,只有32件是經勞動仲裁徹底解決的,只占總數的5%。
4.仲裁收費依據不明。有關勞動仲裁委員會收費的規定是《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勞動爭議仲裁費包括兩項: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案件受理費按照件數來計算,最高不得高于50元;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取。但實際操作是申請仲裁時就要預先收取仲裁費,有些地方是固定數額,有些地方是按照申訴標的的比例收取。無論哪種方式,都是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對于已經被拖欠工資、生活窘迫的農民工來說,這都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七)、勞動訴訟執行難
在工作站已經辦結的629個案件之中,經過律師調解、仲裁和判決確定的數額有5,737,411.6元,農民工切實拿到手的有3,817,221元,尚有1,920,190.6元正在執行中。農民工案件執行難有多方面原因,也是社會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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