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青洪 ]——(2007-5-29) / 已閱18471次
(四)制度上明確陪審員職責,強化監督。
明確人民陪審員的職權,確保他們在法院履行職責期間,與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是解決“陪而不審”的關鍵,也是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要一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應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定,明確陪審員的責任、權力、義務,要求陪審員不僅參與庭審全過程,而且在合議庭評議時,也要充分行使權力,陪審員必須首先獨立發表意見,如果法官與陪審員意見分歧,不同的意見在卷宗中詳細記錄,主審法官應該在案件判決前向本法院分管院領導請示或提交審判委會討論,使人民陪審員在履行職責期間與合議庭法官享有同等權力真正落到實處。在明確職責同時,加大對陪審員合理有序的監督,可以結合實際推行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目標考評制,實際案件一案一評,對成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存在的問題作出相應處理,對不稱職的按組織程序予以更換。針對人民陪審員人員分散,工作不集中,難以實行職業監督的特點,法院保持對人民陪審員工作單位、住所居委會、派出所的聯系,建立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要把對人民陪審員的監督、制約同職業法官相銜接,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對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培訓、管理和聯絡工作,制定管理目標和方案,對其實施長效機制,防止管理一陣風和隨意性。
(五)為人民陪審員提供陪審保障,調動人民陪審員積極性。
《決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相關費用,由人民法院予以補助”。該規定將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費用壓在了基層法院肩上,而大多數基層法院辦案經費是非常有限的,有些法院連自身的經費問題都難以解決,又怎能保障人民陪審員的經濟權益。筆者認為,我國立法機關應該對《決定》或者對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相關規定作相應修改。在立法上,適當提高當事人的其他訴訟費來解決人民陪審員的經費困難,可以在訴訟費收取相關規定中明確規定。或者將陪審工作所需費用列入政府的財政預算范圍,撥給法院專款專用。這樣就即解決了基層人民法院的經費不足的問題,又能建立長效機制,既可以根據人民陪審員的工作量應由法院支付一定的酬金。人民陪審員有工作單位的,執行審判任務應視同正常上班,所在單位不得停發有關工資、福利;人民陪審員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可參照法官同期平均日工資,對陪審員給予補助。解決不同法院人民陪審員待遇不一的情況,還能為人民陪審員提供陪審利益保障。保證陪審制度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調動陪審員的積極性,還要拓寬人民陪審員了解法院工作的渠道,通過創辦《陪審員專刊》、訂閱《人民法院報》,發送信息快投、情況反映、工作簡報以及不定期地與人民陪審員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增進人民陪審員對人民法院及法官的了解,促進法院與人民審判員之間的交流。特別是我們基層人民法院農村法庭,陪審員知識層面有限,要主動為他們購買書籍、訂閱法律知識的報紙,如人民法院報。這不僅增強他們的法律知識,也能使他們了解法院動態,加強對審判工作的認知度,從而熱愛人民陪審員工作,提高陪審工作的參與度積極性。
(六)、其他方面的完善
筆者認為可以設成立人民陪審員的專門管理機構,由該機構對人民陪審員進行組織和管理,負責人民陪審員工作規范與實施,協助人大對人民陪審員的人選進行考核,辦理其任命聘任手續。定期組織人民陪審員相互交流,受理其諫言和回避申請。對人民陪審員進行法律專業知識的培訓,解決人民陪審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他們的報酬予以核實支付,并予以通報表彰或辦理懲處事宜等。以使整個人民陪審員隊伍管理走上規范化的軌道。而且成立的人民陪審員的專門管理機構,由專職人民陪審員管理,對人民陪審員參與的一審案件審結后,基于法定程序二審再審案件有一定的審判監督權。再者人民陪審員的任期不宜過長,《決定》規定人民陪審員五年一任,我認為社會人口流動性比較大應該最好是三年一任。而且最好明確規定一位陪審員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案件審判的次數。這樣可以防止長期陪審人員和“陪審專業戶”的出現,也可以擴大陪審人員的社會面,從而使更多的人獲得參與審判活動的機會。
只要全社會都來關心人民陪審制度的發展,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就有了重要保證。我們應該堅信,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進步,在全社會的共同關心和支持下,人民陪審員制度將進一步得到完善,并將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充分體現其應有優越性,特別是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發揮出更加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①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②申君貴:《對我國陪審制的否定性思考》
③蔣惠嶺:《論陪審制度的改革》
④ 張輝、王學堂:《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現實問題和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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