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6-10-3) / 已閱55080次
一、公開信I(豈有此理--致全體師生員工的公開信 2005年5月10日提交學校,5月11日下午5:30公開):
1、原本要2005年1月31日就應當按照川核地發[2004]11號和川核黨[2004]63號文件規定,向學校全體教職工發放2004年度年終一次性獎金、部分教職員工發放困難補貼和2004年年終慰問金,但至2005年4月12日前仍拒不發放。
2、肖坤華以學校一名教師、學校工會委員身份,多次要求劉偉校長執行主管局文件,但遭到無理拒絕。
3、劉偉威脅要讓肖坤華“離開學校”、“離開教學崗位”。
4、劉偉擅自拆封電大考試試卷。
5、學校向學生提供盜版教材。
6、2004年教師節前,學校強令懷孕教師陳芳辭職。
7、學校女職工liuyan不堪陪領導“玩、吃、喝”被迫辭職。
8、3年學制,交學費,但兩年就畢業離校。
9、學校的實作室、實作設備較少,與學校所稱的“部屬重點”不符。
10、“招生串串”每招收一名學生得回扣1000元
11、學生長期曠課,不參加考試,只要交補考費即可畢業。
二、學校之"黑"(2005年5月10日,5月11日下午5:30公開):
1、欺騙應聘教師:(1)月薪平均1500元,實際基本工資平均320元,課時費10元/學時,實習/上機/晚自習等5元/學時,按每周25課時計算,也拿不到1500元。(2)帶薪休假,寒暑假只能享受300元基本工資,遠遠低于學校所在地新都區的400元最低工資的規定。
2、欺騙在校教師:(1)未兌現報銷招生通訊費;(2)老師為學校聯系生源但不計算招生任務,1000元的回扣只有“串串”能得到。
3、欺騙學生及家長:(1)公辦學校只是名,實際是由劉偉一人經營的私營學校,國有資產失控。(2)學校已下地方,系劉偉個人與四川省核工業地質局合資,已不符合部屬重點。(3)學校教學設備極差。
4、欺騙國家與社會:(1)學校師資力量雄厚。部分員工、教師職稱及學歷系假造,欺騙教育行政部門。(2)畢業生素質高。學生可不到校,長期曠課,交清學費、補考費,二年期滿即可畢業。
三、公開信II(魚死而網不破--致全體師生員工的公開信(II) 2005年6月6日):
1、再次披露要求劉偉發放津貼、困難補助、2005年4月12日請假到主管局找學校黎董事長、金局反映情況后,遭學校打擊報復的事實。
2、迫于無奈2005年5月11日下午5:30公開《公開信I》的原由。
3、5月12日下午5點,學校發出“停職通知”。
4、5月13日上午8點,肖坤華提交《聲明》。
5、學校合資劉偉個人投資500萬元資產但采用的是租賃教室、課桌,學校上課條件得不到保證,學校800萬元資產被個人使用。
6、在學校較困難的情形下,劉偉與核工業地質局官員去歐洲、澳門賭場“考查”。
7、黨紀、國法、法律是反腐敗的武器,法網恢恢,“魚死而網不破(金局長語)”。
【肖坤華的維權主張、四川省教育廳的處理決定與答辯】
一、《教師申訴書》中的申訴請求:
申訴請求:
(一)、請求上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宣布被申訴人作出的《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關于停止肖坤華一切職務活動的通知》、《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文件(校發[2005]27號)…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關于辭退肖坤華同志的決定》無效、并責令被申訴人立即撤銷該兩項決定,形成書面文件下發全校、抄送該決定散發的單位和部門以消除對申訴人名譽的影響。
(二)、請求上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責令被申訴人恢復申訴人正常的人事工作關系及教師身份編制以及有關社會保障關系。
(三)、要求被申訴人對因“校發[2005】27號”文件作出的錯誤處理決定及打擊報復而給申訴人造成的經濟和精神損失予以道歉和賠償,并要求被申訴人為申訴人接續上中斷的工齡,補發從2005年4月19日遭受打擊報復而停職和"校發【2005】27號"錯誤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至該錯誤處理決定被撤銷之日止給申訴人造成的合法工資收入損失、賠償金。補繳由此可能中斷的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各種按國家規定應該繳納并由被申訴人代繳的社會保障金。
(四)、要求被申訴人根據該校股東之一四川省核工業地質局川核地發[2004]11號有關文件精神及時補發困難補助金。
(五)、請求上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01條等有關法規、,依法嚴懲實施打擊報復的主要責任人。
二、《行政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
1、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川教教申[2006]1號《申訴處理決定書》;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對原告申訴重新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正確的申訴處理決定;同時完整告知原告對處理決定不服應當享有的求救權利;
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三、四川省教育廳《申訴處理決定書》
申訴處理決定書
川教教申[2006]1號
申訴人:肖坤華,男,漢族,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教師。
被申訴人: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法定代表人:劉偉。
申訴人肖坤華,系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教師,因不服2005年11月28日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對申訴人在2005年4月--2005年6月期間違反學校紀律、規章制度的不恰當行為,給學校聲譽、教學秩序造成惡劣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做出的《關于辭退肖坤畢同志的決定》(校發[2005]27號),于2006年2月6日向本廳提出申訴。申訴人請求本廳撤銷被申訴人做出的《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關于停止肖坤華一切職務活動的通知》、《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關于辭退肖坤華同志的決定》和恢復申訴人在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的人事工資關系。申訴的主要理由為:被申訴人在辭退決定中認定的事實不清,處理的依據不明確。經依法審查,本廳認為,申訴人在2005年4月--2005年6月期間的不當行為符合《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五)款的規定,被申訴人所做的《核工業成都機電學校關于辭退肖坤華同志的決定》程序合法,實體并無不當。本廳決定,維持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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