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德建 ]——(2025-10-22) / 已閱85次
論調解的三要素:自愿、協商、交易
作者:馬德建
摘要
調解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核心,其本質是當事人自主處分權利、實現利益平衡的非訴訟方式。本文提出 “自愿、協商、交易” 構成調解的三大核心要素,三者形成 “前提 - 過程 - 結果” 的閉環邏輯鏈。自愿是調解合法性的基礎,協商是利益博弈的核心環節,交易是糾紛終局解決的關鍵結果。通過解析三要素的內涵與邏輯關聯,為提升調解質效提供理論支撐。
關鍵詞
調解;自愿;協商;交易;糾紛解決
一、引言
調解制度憑借高效、靈活、低成本的優勢,在民事糾紛化解中占據重要地位。傳統理論多聚焦調解的原則性表述,卻忽視其 “私權處分” 的本質特征。基于法律實務經驗,“自愿、協商、交易” 三要素理論可從 “主體意志 - 行為過程 - 利益結果” 維度解構調解運作機理,為實踐提供精準指引。
二、調解三要素的內涵界定
(一)自愿:調解的前提性要素
自愿是調解的合法性底線,指當事人在無外力強迫下自主決定參與調解、選擇調解方式及處分權利的意志自由。其核心包含兩層要義:一是參與自愿,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啟動調解,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通過脅迫、欺詐等手段強制參與,如法院訴前調解需以當事人書面同意為前提,禁止變相強制;二是處分自愿,當事人可自主決定讓步幅度、是否接受調解方案,調解組織僅起引導作用,不得干預自主決策。自愿的本質是尊重當事人程序主體性,缺乏自愿的調解將喪失合法性基礎,難以實現糾紛有效化解。
(二)協商:調解的過程性要素
協商是連接自愿與交易的核心環節,指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圍繞權利義務、利益分配及情感訴求展開的對話博弈。其特征體現為:平等性是前提,無論身份、地位差異,當事人均享有平等表達權,調解組織需保障弱勢一方話語權;多元性是特色,協商內容不僅包括法律權利義務,還涵蓋情感補償、后續合作等非法律訴求,如離婚糾紛中子女探視頻率的協商;博弈性是本質,雙方通過提出訴求、讓步、反駁縮小分歧,尋找利益平衡點,避免情緒化對抗。
(三)交易:調解的結果性要素
交易是調解的終局目標,指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的利益交換協議,即一方或雙方自愿讓步以換取對應對價。其核心邏輯為:一是利益交換性,如侵權糾紛中加害人以賠償金換取受害人諒解,體現權利與利益的對等處分;二是合法性邊界,交易需遵守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及第三人利益,如工傷糾紛中不得約定免除用人單位法定賠償義務,否則協議無效。合法有效的交易是實現 “案結事了” 的關鍵。
三、調解三要素的邏輯關聯
自愿是協商與交易的基礎,無自愿則無真實協商,強制參與的協商淪為形式,難以形成有效交易;協商是自愿到交易的橋梁,當事人的自愿意志需通過協商轉化為具體訴求,經博弈形成可執行的交易方案,缺乏協商則自愿無法落地;交易是自愿與協商的歸宿,當事人自愿參與、投入協商的最終目的是達成交易協議,若協商無法形成交易,調解即失去意義。三者構成 “自愿賦予合法性、協商賦予過程性、交易賦予終局性” 的閉環體系,缺一不可。
四、實踐應用價值
在制度設計層面,三要素理論為調解程序提供明確指引:基于自愿原則,需強化權利告知機制,禁止強制調解;基于協商要素,需規范對話流程,保障平等表達;基于交易要素,需完善協議合法性審查規則。在實踐層面,調解人員可聚焦核心環節:啟動階段確認自愿性,協商階段引導聚焦利益訴求,達成階段細化交易條款,提升調解成功率。在糾紛解決體系中,三要素驅動的調解能兼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尤其適用于勞動爭議、鄰里糾紛等領域,成為訴訟的重要補充。
五、結論
自愿、協商、交易三要素從前提、過程、結果維度揭示了調解的核心運作規律。深入理解三者的內涵與關聯,有助于優化調解制度設計、提升實踐質效,充分發揮調解在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中的獨特價值,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力支撐。
文獻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作品完成于2012年
發表時間: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