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萌 ]——(2025-10-17) / 已閱79次
見義勇為受傷,該由誰承擔補償責任?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陳萌
2023年12月,柴某與顧某共同乘坐上行自動扶梯,顧某位于柴某前方。電梯上行過程中,顧某站立不穩向后摔倒時,因柴某及時救助而未倒,但柴某為救助顧某而受傷。柴某于受傷當天自行前往醫院就醫,診斷為左跟骨前外緣撕脫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變。因救助顧某的行為,當地區委會宣傳部于2023年12月向柴某頒發“見義勇為”證書。后柴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顧某賠償其因救助顧某受傷產生的醫藥費等損失7992.68元。
裁判結果生效裁判認為,原告柴某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保護被告顧某民事權益而受傷,構成見義勇為,其精神值得褒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因沒有侵權人,故作為受益人的被告顧某應當給予原告適當補償。對于補償的數額,因補償責任并非賠償責任,需綜合考慮原告受傷情況、救助行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實際情況,同時考慮相關單位已決定給予見義勇為人適當獎勵,故酌定補償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見義勇為、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生活中,有時會出現因見義勇為使自己受到損害,但相應損失卻因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等原因而難以得到賠償的情況。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認定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并可根據見義勇為人所受損失和救助行為所起到的作用等實際情況確定受益人承擔的補償數額。同時,為更好激勵見義勇為行為,法院還積極協調相關單位對見義勇為人予以適當獎勵。
條文指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