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婧 ]——(2025-6-16) / 已閱217次
地理標志保護路徑研究
張婧[ 張婧,河南省南陽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
摘要:實踐中,地理標志既是鄉村特色產業發展的重要載體,也是推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有效支撐。當前我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現狀與地理標志發展現狀嚴重脫節,不能“回應”鄉村特色產業發展的需求。本文從鄉村特色產業和地理標志的內涵、屬性出發,結合知識產權和鄉村振興等國家發展規劃,從有利于監管角度出發,構建專門保護和商標保護協調統一的地理標志制度體系,探索走出一條知識產權與鄉村特色產業有機融合、共享發展的有效路徑。
關鍵字:鄉村特色產業、地理標志保護、回應型法
地理標志作為重要的知識產權,不僅是特定區域的公共資源和寶貴財富,更是在傳承和發展鄉村特色產業、助力鄉村振興方面發揮關鍵作用。本文從鄉村特色產業和地理標志保護的現狀出發,探討構建回應型地理標志立法的路徑,為規范、科學的監管夯實基礎。
一、準確把握鄉村特色產業的內涵
(一)鄉村特色產業的定義
從《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首次出現“鄉村特色產業”的表述,到農業農村部印發的《全國鄉村產業發展規劃(2020—2025年)》中明確規定鄉村特色產業的定義[ 鄉村特色產業是鄉村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地域特征鮮明、鄉土氣息濃厚的小眾類、多樣性的鄉村產業,涵蓋特色種養、特色食品、特色手工業和特色文化等,發展潛力巨大。],鄉村特色產業的內涵逐步完善、豐富。從整體來看,鄉村特色產業是一個系統概念,包含區域維度、產業維度、需求維度以及主體維度等多方面因素;從主體上分析,鄉村特色產業是農民的產業,要充分尊重和發揮農民主體地位和作用;從外延上來看,凡是具有鮮明地域特征以及濃厚鄉土氣息的鄉村產業都可以納入鄉村特色產業的范疇。
(二)鄉村特色產業的現狀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培育壯大”特色優勢產業。近年來,鄉村特色產業已經成為鄉村產業的重要增長極。但總體而言,我國鄉村特色產業發展的基本狀況是單兵作戰、分散發展,發展不均衡,還停留在較低的發展水平。從產業發展方面來看,存在產業鏈條短、融合層次低和技術水平不高等問題;從特色產品品牌培育方面來看,存在標準不統一、主體不穩定、產品單一化等弊端;從產業結構發展來看,也沒有完全擺脫傳統農業產業生產模式。
(三)推動鄉村特色產業的發展
鄉村特色產業發展要以資源優勢為紐帶,以產業融合為目標,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逐步建設立體化、多層次的市場品牌系統,構建立體發展結構。地理標志作為區域品牌,本身具有很強的組織功能,特定區域內的農戶共享品牌價值,可以將分散的農戶聚集起來,按照統一的標準生產、加工,采取統一的標識包裝、銷售,大大提高了產品的附加值,從而實現生產經營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為鄉村特色產業發展提供競爭優勢。通過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加強特色農產品的特征挖掘和價值培育,加快推動特色產業提質增效。
二、地理標志保護
(一)地理標志的定義
所謂“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水土”差異造就地理標志的獨特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規定[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將地理標志定義為:“其標志出某商品來源于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于該地域中的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有關”。],地理標志一般具有4個獨特性,即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獨特的生產方式、獨特的產品品質、獨特的人文歷史。因此地理標志不僅保護特定產品,更重要的是保護原產地的氣候和水土,制造該產品的某種技藝或傳統,以及孕育該產品的地方特色和文化。
(二)地理標志的認定
2019年以前,我國有三種地理標志產品認證及保護管理體系:一是由原國家工商總局頒發的地理標志商標GI;二是農業農村部頒發的農產品地理標志AGI;三是原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地理標志PGI。2019年以后,隨著機構和管理體制改革,重新組成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地理標志產品認定和管理,并由新成立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2019年10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商標法》、《專利法》等有關規定,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GI,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予以登記備案,并納入官方標志保護。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原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21 年1月1日起,我國啟用全新的國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原有的三個標志全部廢除。
(三)地理標志保護狀況
我國一直高度重視地理標志的管理和保護,圍繞地理標志的規范、管理,構建較為完備的行政管理和法律保護體系,涵蓋法律、部門規章和國際條例等,形成三種并行的地理標志保護模式:一是商標法保護模式,二是部門規章形式的專門保護模式,三是《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其它保護模式。
但我國地理標志管理和保護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具體來說:一是沒有建立健全統一保護協調機制,由于缺少專門立法,三種并行的保護模式沒有形成統一的法規體系,商標法保護有局限性,專門保護層級低,其它保護的法律規定較為原則等,造成地理標志的授權確權、保護和管理十分分散、混亂,甚至還存在一定的沖突,不利于樹立地理標志品牌,嚴重影響地理標志保護的效力。二是我國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尚未有效確立,雖然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管理地理標志的職責已經明確,但事實上多頭管理的狀況持續多年,多個部門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行使行政管理權,造成地理標志認定和管理的混亂,亟需通過法律規范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能。[ 郭禾.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發展的應然進路[J]. 《知識產權》,2022年第8期,第9頁]三是難以提供更高水平的專門保護,“假冒”行為規制難點在于產地確定上,因農產品在銷售上存在混裝、散賣的情況,當一批外形相似的農產品放在一起時,就很難區分其具體產地,需要發揮地理標志立法保護在質量管控上的優勢,為品質更優、聲譽更好、關聯性更強、質量可控的地理標志產品。
三、地理標志的立法保護路徑
在社會轉型和變革期,知識產權法邁向回應型法[ 王曉燕.知識產權回應型立法探析[J].《科技與法律》,2011年第6期,第53頁],那么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之一地理標志也應邁向回應型法,才能有效“回應”鄉村特色產業發展的社會需求,實現地理標志法律制度對鄉村特色產業發展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
(一)立足于法律屬性:地理標志專門立法的法理基礎
從地理標志保護法理來說,地理標志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疇,本身就是自成一體并具有自身特色的標識類知識產權。在我國知識產權體系中,地理標志是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具有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地位。從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無論是民法總則還是民法典,都明確將“地理標志”專門列為一類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其他知識產權客體都有專門法保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但地理標志保護沒有專門法。
從地理標志的內稟屬性出發,它與商標等知識產權客體既有共性,還具有明顯不同的特性。[ 張志成.地理標志保護的法理基礎及相關問題研究[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6期,第182頁]地理標志兼顧私權屬性和公共資源的特征,其保護的核心是基于特定的自然和人文環境所形成的特色產品,這是多年歷史和集體傳承的公共資源,屬于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不容擅自改變,也不能自由轉讓。這些特征決定了地理標志在權利獲取、權利保護內容和權利行使、權利管理與運用方面均具有區別于商標等知識產權客體的特征。而現有的商標法保護模式,不能很好適應和保護地理標志的上述特點。
(二)立足于政策基礎:地理標志保護的完善路徑
中共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對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建設提出意見建議。2019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到2025年要“完善地理標志保護相關立法”,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提出“探索制定地理標志、外觀設計等專門法律法規,健全專門保護與商標保護相互協調的統一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同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提出“加強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領域立法”。同年12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地理標志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則提出了更為具體的關于地理標志立法制度構架,“積極推動地理標志專門立法工作,深入開展地理標志立法調研論證,加強國外地理標志法律制度比較研究,健全專門保護與商標保護相互協調的統一地理標志保護制度”。
(三)立足于法治實踐:構建專門保護和商標保護協調統一的制度體系
基于我國法治實踐,借鑒歐洲等地理標志資源豐富國家的通行做法,充分發揮商標保護和專門保護雙重優勢,構建商標保護與專門保護相互協調的保護模式。
一是借鑒現行商標法律制度和規范,對于地理標志的授權確權、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地理標志審查工作機制、地理標志標準化體系、地理標志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等作出全面規定,更有利于實現地理標志保護與商標保護的協調和統一[ 楊彬.完善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助力鄉村全面振興[N]. 福建日報,2023年6月27日
]。
二是是建立完善地理標志準入制度。明確相關主管部門的職責權力清單、相關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統一規范地理標志名稱、保護地域范圍劃定等認定要素,制定發布地理標志認定產品分類標準,優化地理標志認定流程,建立嚴進寬出的地理標志使用和退出機制。
三是建立健全地理標志產品可追溯體系。在現有地理標志數據基礎上,統一分類標準,整合分散數據,建立統一準確便捷的信息查詢平臺。同時建立和規范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特定銷售范圍,嚴格執行地理標志產品全程追溯管理。
四是強化保護力度,探索公益訴訟制度。對于假冒地理標志的行為,由于地理標志農產品的生產主體比較分散,維權成本較高,可以探索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提高保護效率。同時引導使用地理標志的生產主體和經營主體主動維護原產地的真實性和品質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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