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泗友 ]——(2006-4-2) / 已閱28725次
關于新時期公安信訪工作研究
銅梁公安局研究室主任 王泗友
【內容提要】 文章指出:正確認識公安信訪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客觀評析當前信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準確預測今后一個時期信訪問題的發展趨勢,妥善把握處置公安信訪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樹立共產黨人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推進公安機關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的重要載體,對牢固確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思想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關 鍵 詞 公安信訪 執法 工作研究
公安信訪工作是公安工作在黨的領導下,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一大特點和優勢,是黨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它關系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聲譽、地位和形象。如何正確認識加強公安信訪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客觀評析當前信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準確預測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信訪問題的發展趨勢,妥善把握處置信訪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樹立共產黨人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的重要載體,是推進公安機關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的客觀表現,對牢固確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思想體系,全面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正確認識加強公安信訪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加強公安信訪工作是開展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必然要求。
周永康同志指出:解決涉法上訪問題,絕不是簡單地處理幾個案件,他關系到我們能否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政治意識、憂患意識、群眾意識、法治意識;關系到我們能否打牢執法為民、司法為民的思想根基。加強公安信訪工作就是衡量公安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保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尺度,就是讓人民群眾從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中真切地感受到黨和政府的公平與正義。人民警察要堅定不移地把實現人民群眾的愿望、解決人民群眾的困難、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心中有法,方能執法,心中有民,方能為民。因此,公安機關要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整改執法中的不規范、不公正問題,就得從加強公安信訪工作入手,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促進社會穩定,推進社會公正與和諧的第一要務,切實解決“冷、硬、橫、推、拖”和“四難”等問題,增強公安機關的社會公信力和群眾滿意度,促進社會和諧,提高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
(二)加強公安信訪工作是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重要舉措。
加強公安信訪工作就是理論聯系實際,密切聯系群眾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策略,就要求共產黨員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走在時代前列,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團結和帶領廣大人民群眾一道,實現全社會的和諧、穩定與發展。在公安隊伍中,共產黨員占近 70%左右, 如果黨員 “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指導思想得到牢固確立,較好地解決了“為誰掌權、為誰服務、為誰執法”問題,打牢了“執法為民”的思想根基,就會促進和整合公安隊伍綜合素質的全面提升。在執法過程中,通過開展公安信訪工作,杜絕傷害群眾感情、漠視群眾疾苦、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時刻體現共產黨人的時代先進性,時刻解民之憂,思民之苦,行民之舉,辦民之事,增強人民群眾的滿意度,密切警民關系。因此,加強公安信訪工作是確保共產黨員先進性的重要措施和有效途徑。
(三)加強公安信訪工作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
羅干同志強調,要把集中處理涉法上訪工作放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高度去思考,放在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去謀劃,放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實踐中去推進。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公安信訪工作作為體現群眾利益的一項重要內容,應該上升到衡量一個領導執政能力和水平的高度,作為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一項重要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加強公安信訪工作就是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為核心,使黨始終成為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黨,成為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潔的執政黨,歸根到底成為始終做到“三個代表”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因此,開展公安信訪工作就是要緊緊圍繞執政能力建設,立足現實、著眼長遠,抓住重點、整體推進,針對不同時期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創建新機制、增長新本領,把信訪工作的成敗、群眾上訪次數的增減、是否真正維護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全面加強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重要內容,使黨的執政方略更加完善、執政方式更加科學、執政基礎更加鞏固。
(四)加強公安信訪工作是樹立共產黨人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的顯著標志。
加強公安信訪工作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深入體察人民群眾的意愿、切實把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目前正在深入開展的公安“大接訪”活動,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規范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這與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在指導思想、政策措施上是完全一致的。公安機關要按照“工作是否做實,問題是否解決,上訪是否減少,群眾是否滿意”、“人人受到接待、件件得到處理”總目標的具體要求,樹立“問題不查清不放過,問題不解決不放過,信訪人不停訪息訴不放過”政績意識,集中解決一批執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等問題,切實消除和彌補執法中的薄弱環節,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因此,加強公安信訪工作,是共產黨人牢固確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有效載體和重要標志。
二、客觀評析當前信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建設的快速推進,引發了諸多社會矛盾,造成信訪問題增多、集訪人員增多,處置難度增大,特別是在新的發展時期,面臨各種挑戰,帶來了不小的壓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安機關在執法觀念上認識不到位
一是重實體輕程序,公正意識有偏差。有的民警對法律法規一知半解,對法律條款不能正確把握,不按規定向當事人公開辦事程序,對法定程序隨意理解,還在程序上刁難當事人,自己喜歡怎辦就怎辦,各行其是,敷衍塞責,得過且過,結果是程序違法的問題不斷發生,屢屢敗訴。
二是重打擊輕保護,權利意識有偏差。目前,公安機關和民警執法中,重打擊輕保護,重懲罰輕教育問題時有發生,怕漏不怕錯,離開保護講打擊,往往容易傷及無辜或忽視甚至損害當事人合法權利,包括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三是重經驗輕素質,工作態度有偏差。在工作中常常憑經驗辦事,辦案取證大而劃枝,不注重證據的正確搜集,不注重案件細節的仔細甄別。加之信訪部門的工作人員缺乏實戰工作能力,業務不熟,對政策法律知識把握不準,無法準確回答社會群眾的上訪問題。
四是重管理輕服務,宗旨意識有偏差。在公安工作實踐中,有的民警未能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和深刻體會“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實質。少數民警法律意識、證據意識淡薄,感情冷漠,責任心不強。
五是重權力輕監督,責任意識有偏差。當前,少數民警認為監督是束縛手腳有反感心理,認為監督是干擾辦案,故意找茬,沒事找事,持一種抵觸情緒。同時,監督保障機制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對執法問題的監督糾正力度不夠,有的方面失之于寬,失之于軟,該追的不追,該究的不究。
(二)公安機關在執法辦案上不規范
一是執法隨意。一些民警受“人情”、“關系”的干擾,在執法中存有一定的隨意性。如偏聽偏信、降格處理、變更處罰措施等。
二是利益驅動。一些執法部門違法創收,有執法權力“商品化”現象,亂收費、亂罰款、亂扣押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是推諉扯皮。個別執法部門對人民群眾報的“小案”,常常采取推諉、拖延或漠不關心的態度,甚至“踢皮球”,推向基層或者其他部門。
四是取證草率。有的辦案民警對證據該取的不取,該固定的不固定;有的甚至將物證、書證遺失掉;極個別的僅憑口供、證言就草率定案結案。草草取證,草草辦案,草草結論。
五是程序違法。有的該使用傳喚證傳喚的不使用,口頭“交待”;有的不僅隨意扣押物品,還打“白條”;還有的不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
(三)城鎮和農村群防群治措施落實不夠
一是基層政權組織職能弱化。部分鎮、村的基層組織形同虛設,沒有真正發揮作用,不能對當地的矛盾糾紛和治安隱患做到正確化解和排除,不能把問題解決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是情報信息不準,幫教工作做得不夠。一些對共產黨執政居心不良者,特別是勞教、刑釋人員,以及“法輪功”殘余分子唯恐天下不亂,伺機作祟,煽風點火,挑起事端,制造矛盾,上訪等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
三是合理疏散和引導農民再就業工作不夠。特別是對企業改制下崗、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遷、“三農”問題、移民安置等問題,宣傳發動做得不夠,群眾的根本利益沒有很好解決,造成后遺癥。
三、準確預測今后一個時期信訪問題的趨勢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由于企業改制、人事勞動、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遷、“三農”問題、移民安置、以及各類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涉及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等因素,社會矛盾和社會熱點引發的上訪案件在一定時期仍然會成倍增加,影響穩定的不安定因素將大量存在。
(一)一些領導同志對信訪工作的極端重要性缺乏足夠認識,往往會使一些信訪案件久拖不決。
基層個別單位和部門的領導同志,表里不一,避重就輕,在口頭上、會議上、文件上強調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但在認識上和實際工作中并沒有真正把解決信訪問題擺上應有的重要位置;重視刑事、治安案件的查處,擅長文字數據游戲,沽名釣譽,取悅上級,忽視信訪工作的重要性,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輕描淡寫,甚至不聞不問、束之高閣,導致人民群眾久訪不息。
(二)一些辦案民警法律素質低,對一些案件的處置留有隱患。
一些辦案的人民警察由于他們沒有經過正規系統的法律培訓,加之平時不注重主動學習,往往對常用的法律法規一知半解。特別是在一些信訪部門工作的同志,年老體弱、業務素質不高、執法水平低,往往憑經驗辦事、憑感覺執法,必然導致當事人重復上訪、越級上訪。
(三)執法環境影響依法辦案,將助長信訪案件的發生。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民警難以擺脫“關系戶”、“人情網”、“領導意思”的束縛,不可避免地把個人感情恩怨夾雜在執法辦案之中,難以保證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造成當事人雙方不服裁決和處理,借題發揮,小題大做,到處投遞上訪信件,造成極壞影響。
(四)執法監督不力,致使錯案屢禁不止。
一些監督部門工作作風拖沓,原則性、責任心不強,發現執法過錯或是視而不見,或是輕描淡寫,缺乏深究細查,一追到底的工作態度和監督意識;有的法制民警業務素質不高,工作方法不當,找不準問題的癥結,不能依據相關法規發現違規執法現象,造成執法過錯長期得不到糾正和追究。
(五)城鄉各類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問題將更加突出。
在新的形勢下,企業改制、人事勞動、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遷、“三農”問題、移民安置等問題,由于配套的為民便民利民的措施跟不上,一時不能解決群眾的實際問題,不可避免的形成錯綜復雜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涉及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引發各類矛盾糾紛,在短時間內不可能消除,在一定范圍仍然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勢。
四、妥善把握處置公安信訪問題的有效途徑
公安信訪活動作為化解警民矛盾的有效載體,應該成為解民憂、排民難、息民怨、消民怒、聚民心、鼓民勁的一條重要渠道,其功能應該體現在對公安執法的監督和協調上,體現在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上,體現在改進警民關系上,體現在維護社會穩定上,體現在促進公安隊伍建設上。所以,公安機關都要心中有民,憂民之所憂,保民之所安,樂民之所樂,把解決群眾信訪問題作為公安機關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認真落到實處。
(一)認真對待,重視首訪,嚴格受理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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