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啟鶯 ]——(2006-1-19) / 已閱43176次
②、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的委托開發合同,或者雖然簽訂了書面的委托開發合同,但是合同中對該委托開發軟件著作權的歸屬約定不明確的,那么根據法律的規定,該委托開發軟件的著作權則屬于受托者所有,但是委托人可以享有該軟件的使用權。
(3)、接受任務開發的軟件
接受任務開發的軟件是指為完成國家機關下達的任務所開發的軟件,它的著作權的歸屬的確定同委托開發的軟件著作權歸屬的確認方法相類似,即根據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有無明確的規定來確定其著作權的歸屬,如果在國家機關下達的項目任務書或者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規定著作權的歸屬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其著作權應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有。
(4)、職務軟件
職務軟件是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并且是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或者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或者是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所謂物質技術條件主要是指開發該軟件所必需的計算機硬件系統、其他與軟件環境、資金、設備以及其相關的文檔、技術資料等。職務軟件的著作權屬于開發者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如果一個自然人所開發的軟件不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并與其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從事的工作內容沒有直接聯系,而且也沒有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則該軟件不屬于職務軟件,其著作權屬于開發者本人。
根據我國《軟件條例》的規定,軟件開發者個人僅對職務軟件享有署名權,而其他權利均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享有著作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給予開發軟件的自然人獎勵。
(5)、繼受取得的軟件的著作權
繼受權利人因實際存在的繼承、贈與、轉讓或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而取得著作權等事實成為繼受軟件著作權人。上述事實是“繼受取得”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依法繼受的事實,繼受軟件著作權人將不會得到承認。
(6)、計算機輔助開發的軟件
計算機輔助開發軟件是指計算機用戶通過與帶有程序的計算機系統交互作用而開發的軟件。 計算機輔助開發所完成的軟件屬于人的智力勞動的成果,毫無疑問應當承認其著作權。
隨著計算機輔助開發功能逐漸強大,用戶可以通過具有輔助開發功能的計算機,方便地開發出新軟件。但是,并非所有的由計算機輔助開發的軟件用戶都能享有著權,只有所開發的軟件符合一定條件時,才能享有著權。這就使得確認計算機輔助開發軟件的著作權歸屬存在如下幾種情況:
①、用戶享有計算機輔助開發軟件的著作權
如果用戶在軟件開發過程中始終處于主導地位,起到了智力創造的主要作用,而計算機系統一直于輔助的地位,僅僅是機械的輔助作用,例如,存貯設備、打印設備等,那么,該計算機用戶作為該計算機輔助開發軟件的真正開發者應當享有其著作權。
②、軟件輔助開發程序的權利人享有計算機輔助開發軟件的著作權
如果用戶在開發過程中,只做了少量操作或少量的輸入工作等,該軟件的最終開發完成主要是靠計算機系統中所安裝的軟件輔助開發程序來完成的,甚至是主要靠輔助開發程序自動生成的。則該軟件的開發實際上是軟件輔助開發程序的權利人完成的,該軟件的著作權自然應當歸其所有。例如,在VB程序語言軟件中就包含許多功能模塊,用戶只需輸入一些簡單的數據,模塊就可以自動運行生成用戶所需要的軟件。在此種情況下,新生成軟件的著作權應屬于軟件輔助開發程序的權利人。
③、用戶與軟件輔助開發程序的權利人共同享有計算機輔助開發軟件的著作權
如果在軟件開發過程中,由用戶與軟件輔助開發程序的共同作用而完成了軟件的開發,例如軟件輔助開發程序的權利人提供多種設計方案,由用戶根據設計要求對設計方案進行遴選、組合等,最終完成軟件的開發,其著作權就應該歸雙方共同所有。
(7)、編輯組合軟件
編輯組合軟件屬于一種編輯作品,是將不同開發者開發的、不同的程序單元進行編輯組合而形成一個新的體現其獨特性的軟件集合,例如軟件包。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編輯作品由編輯人享有著作權,對于編輯組合軟件也應當享有著作權。
需要指出的是:
①、編輯組合軟件的開發人不得侵犯原程序軟件的著作權;
②、編輯組合軟件完成后,編輯組合軟件開發人對編輯組合軟件的整體享有著作權;
③、原程序單元的著作權人對編輯組合軟件中被使用的自己所有的那部分程序塊仍享有著作權,不因編輯組合軟件的完成有任何改變;
④、一旦編輯組合軟件完成并取得著作權,未經著作人同意,其他任何人包括原程序單元的著作權人都不得任意使用該、編輯組合軟件。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內容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主要內容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著作權所有人對其 “軟件作品” 所享有的專有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軟件作品”而產生的。
軟件著作權的內容是指存在于軟件著作權人與不特定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著作權人享有權利必須依賴于義務人承擔義務,即軟件著作權人享有某項權利時,同時意味著除著作權人以外的其他人有不得侵犯這項權利的義務。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內容的分類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類。
(1)、人身權
人身權,是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基于自己的軟件作品而享有的并與該作品有關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專有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人身的,并與人身不可分離、不能放棄或轉讓,并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根據我國《軟件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軟件著作權的人身權主要有發表權、署名權和修改權:
①、發表權
發表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決定是否將其作品發表以及如何發表的權利。所謂發表是指將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公之于眾。
根據我國《軟件條例》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單位開發的計算機軟件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并且不限制在何地發表。
②、署名權
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它不受時間的限制,也不因權利人的死亡或者消失而消滅。署名權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的內容:a)有權在自己開發的軟件上署名;b)決定署名的方式;c)禁止他人在自己的軟件作品上署名。
③、修改權
修改權就是軟件開發者自行或授權他人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等修改的權利。修改是創作的延續,其本身也是一種創作,無論作品是否發表,著作權人都享有修改權。
(2)、財產權
軟件著作權的財產權是軟件開發者對其軟件作品進行支配、利用和處分的權利,軟件著作權所有人所享有的財產權可以分為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①、軟件使用權
軟件使用權是指權利人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以復制、發行、出租、信息網絡傳播以及翻譯等方式使用軟件的權利。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這里的翻譯是指將在軟件的程序或文檔中采用的自然語言轉換為另一種自然語言,而非指將軟件的程序從一種編程語言轉換為另一種編程語言。
使用權是軟件財產權的核心,更是權利人通過使用許可、轉讓來獲得報酬的基礎。使用權一般由開發者享有,其他人也可以通過繼承、受讓而取得使用權。
②、獲得報酬權
獲得報酬權是指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軟件或者轉讓軟件,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軟件著作權中財產權只有通過許可他人使用或者轉讓的方式才能最終實現,獲得報酬以實現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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