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華艷 ]——(2005-3-26) / 已閱45091次
第2章 國外域名保護現狀評析及借鑒
因為域名有潛在的巨大商機,域名問題已經引起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可是目前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上都缺乏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對域名進行明確的規范和保護。美國是因特網的起源國及普遍程度最高的國家,故美國關于因特網域名管理與保護的制度最為完善并代表著域名國際保護的最新趨勢。目前國際上有關域名的主要規則有NSI規則、ICANN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UDRP)及其《實施細則》、《WIPO最終報告》。以及美國的《美國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美國國會《1999年知識產權與通訊綜合改革法》。這些規則值得我們討論、研究和借鑒。
第2.1節 NSI規則
NSI全稱是Network Solution Incorporation即美國網絡解決方案公司。它發明了一套關于域名登記和爭議解決的方案《域名爭端規則》,依據該規則若爭議域名同商標所有人注冊商標完全一致,那么商標所有人可以就該域名提出異議,隨后,NSI對域名注冊日和商標注冊日進行比較,如果域名注冊日在后,NSI將把爭議域名凍結至該糾紛的最終解決時。在凍結期間,該域名不會被任何一方使用也不會被轉讓給商標所有人。NSI不決定域名的歸屬而是服從法院的判決。
NSI規則是一種行政救濟手段和司法救濟手段相結合的救濟手段,它本質上是一種非司法程序。在開始之初的確起到一定作用,但后來暴露了不少缺陷。筆者認為主要體現在:
第一,NSI規則異議理由簡單。只規定爭議域名與商標所有人注冊商標完全一致時,商標所有人可就此域名提出異議。倘若商標所有人注冊商標與域名不是相同而是相似,那么商標權人就不能提出異議,其權利就不能得到保護,可見其局限性。
第二,NSI規則把爭議域名凍結有些不妥。筆者認為,不應當對域名一概而論地凍結。如果域名所有人利用網絡進行不正當競爭,比如詆毀商標所有人名譽、商譽等,將其凍結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對商標所有人權利的繼續侵害,有其積極意義。可如果域名所有人利用網絡進行正當使用,并沒有直接侵害商標所有人時,在爭議解決之前將其凍結,可能會造成域名所有人經濟損失。有可能該域名仍然歸域名所有人,那么這種損失就是不必要的。所以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地將域名凍結,應視情況而定,只有正在侵害商標所有人的域名才有必要凍結。
第三,NSI規則并不能最終解決糾紛,而是要通過訴訟手段,使得爭議不能得到快速有效解決,反而使其冗長復雜。這使得爭議雙方不得不投入人力、財力進行訴訟,其實對其權利保護是不利的。
第2.2節 ICANN規則
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即互聯網名稱及編碼公司,于1998年10月成立。它是現行及今后因特網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權威機構,是一個非盈利性的私營組織。其目的在于確保Internet的穩定運行,促進競爭,實現全球Internet社會的廣泛參與。ICANN于1999年通過了《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以下簡稱UDRP)和《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細則》。UDRP程序是非司法性的。
它與NSI規則主要不同有:
第一,根據UDRP,統一域名糾紛處理機制適用于以下3個條件的爭議:(1)注冊域名和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相同或令人混淆的近似;(2)域名注冊者對于已注冊的域名不享有任何權利或正當利益;(3)域名是被惡意注冊和使用的。這3個條件的同時使用,擺脫了NSI規則異議理由簡單的缺陷。
第二,UDRP和NSI規則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救濟方面。UDRP允許爭議解決者做出要求系爭域名的委任注冊公司直接將系爭域名注銷或者將系爭域名直接轉讓給申請人的裁決,并且不剝奪權利人提起訴訟的權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并行。在程序進行過程中,系爭域名維持原狀,其轉讓將在程序結束前受到嚴格限制。
第三,UDRP比NSI規則更加快速,解決爭議僅僅需要42天時間。在UDRP問世不到一年的時間里,爭端解決者已經運用它成功地解決了3500多起域名糾紛。
可見,UDRP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克服了NSI規則的許多缺陷,具有優越性,當然并非完美,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但目前看來它是比較先進的,值得我國借鑒。
第2.3節 WIPO最終報告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于1999年4月30日通過了一份題為《互聯網名稱及地址的管理:知識產權議題》的報告(下稱WIPO報告)。WIPO是全球性組織,主要提出建議性的意見。
WIPO在報告中向負責全球頂級種類域名最終管理的互聯網名稱及編碼公司(ICANN)以及各成員國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推薦了三大程序,即(1)域名注冊規范程序。強調申請人要對其聯絡信息詳盡、正確的披露,這為異議人提供了通過一定主張權利尋求救濟的必要便利;它還要求管理機構和申請人通過簽訂域名注冊協議確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簽訂保證條款,就是申請人承諾在其任知和影響的最大范圍內,無論該域名的注冊和使用均不直接或間接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WIPO要求注冊域名的啟用和激活應以管理機構收到申請人足額交付的申請費為前提,并且建議改終身制為續展制。(2)統一爭端解決程序。WIPO報告明確規定該爭議解決程序將統一適用于各類頂級域名注冊中發生的濫用域名注冊爭議。在報告中詳盡規定了“域名注冊不當”行為的定義即域名持有者持有的域名與異議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務完全一致或極其相似,而且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使用和注冊均為惡意,則將域名認定為“注冊不當”;并規定了服務提供者的權限、組成等。(3)域名排他程序。此程序將馳名商標保護體系,延伸至網絡空間。《巴黎公約》和TRIPS協定都給予馳名商標特殊的保護。由于域名搶注的對象往往是國際上的馳名商標,因此,WIPO決定引入域名排他程序,在網絡領域對馳名商標給予保護,以配合《巴黎公約》和TRIPS協定。
盡管WIPO的此份報告尚未形成具有約束力的公約,也未形成正式決議,但它在總體上反應了各國在域名管理上存在的共同問題,并提出了解決方案,對協調各國解決網絡域名糾紛所采取的措施將產生重要影響。筆者認為,WIPO報告是比較合理比較先進的,如ICANN就采納了《WIPO最終報告》的大部分內容,我國應該借鑒。例如域名注冊規范程序可以減少糾紛的發生,我國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可以采納此建議解決。我國進一步完善域名管理應該結合我國國情,適當采用其中的合理建議。
第3章 我國域名法律保護的現狀及不足
迄今為止,中國針對域名問題先后出臺了《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中國互聯網爭議解決辦法(試行)》、《中文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關于審理因域名注冊、使用而引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北京市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其中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域名糾紛案件的案由、受理條件和管轄,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的條件,對行為人惡意以及對案件中商標馳名事實的認定等,都做出了規定。
上述規定借鑒、吸收了《WIPO最終報告》及ICANN《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規則》中的相關內容,對于促進我國域名糾紛的司法解決及有效地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這些法律文件雖然針對性很強,但是比較零散,缺乏系統性,實踐中遇到問題仍然有無法可依的困惑。在立法上存在一些漏洞甚至弊端,筆者以為主要有以下不足:
第3.1節 域名注冊時,審查不嚴格為日后糾紛的產生埋下了伏筆。
(1)我國對域名注冊申請人的聯系方式不嚴格,隨意性較大。這樣,因為聯絡信息不準確或不可靠就導致了異議人無法同相關域名持有人建立有效聯系。我國立法缺乏相關制約機制,使得惡意域名注冊人有機可乘,從而難以遏制域名糾紛的產生。這和《WIPO最終報告》的域名注冊規范相悖。(2)域名管理機構不對商標、商號檢索,這樣容易產生域名和商標的沖突。域名注冊機構這種不審查機制,不能減少域名糾紛反而加劇了域名糾紛的產生。
第3.2節 不允許自然人注冊域名不利于網絡的發展。
《細則》《辦法》對域名的注冊采取一種比較嚴格的管理方法。比如說規定域名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并且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個人不能申請域名。這一制度的確立和網絡時代是十分不合拍的。雖然申請人限定為“組織”有利于管理,但是個人不能申請注冊域名,就不能創建真正有意義的個人網頁,也就不能從事“個體”網上服務和貿易,許多絕好的商業機會也會因此喪失。限定于“組織”有利于管理,但實踐證明并不能減少糾紛。
第3.3節 禁止域名轉讓不能避免爭議,相反可能產生違背法律的行為。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注冊域名可以變更或注銷,但不得轉讓或買賣。”其立法本意是為了防止搶注域名并高價出售現象的出現,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非但沒有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反而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當事人無法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交易,當情況必要時,就會采取各種規避甚至非法手段,來實現自己的合法目的。筆者認為,只要當事人雙方自愿轉讓域名,法律就不應當禁止,而應當鼓勵合理交易,這樣爭端的解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從而避免訴訟。這也體現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
第3.4節 域名注冊的終身制加劇了域名的搶注。
從現行的與域名有關的國際國內規則均可以看出,域名一旦注冊,即獲永生,除非權利人主動放棄或由于使用不當而被撤銷,這種“一勞永逸”的制度,不但與知識產權的根本要求(時間性)相矛盾,更為重要的是,它為域名搶注制造了條件。許多域名搶注者正是利用了域名注冊夠并無在限定期限內不使用即被撤消這一規定,從而大規模搶注域名,囤積不用,待價而沽。我國應當采納《WIPO最終報告》的建議,改終身制為時限制。
第4章 完善我國域名法律保護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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