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3-9) / 已閱9153次
警察理應有更強的心理承受能力
楊濤
“近年來,公安民警在正當執法中遭遇無理取鬧,被謾罵、毆打、惡意投訴甚至致傷致殘的事件時有發生,且呈日漸增多之勢。”在去年的北京“兩會”上,市政協委員劉子華提出了《關于政府重視對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保障問題的建議》。(《競報》2005年1月3日)
從統計數據上看,情況的確觸目驚心。2001年初至2003年上半年,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在正當執法中遭遇無理取鬧、妨礙執行公務事件共2479件;遭遇謾罵、毆打的有10567人次。其中有747名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經核查不實投訴達4197件。其中誣告472件,惡意投訴417件。
無理取鬧、辱罵、侮辱民警、揪打民警、撕壞民警衣服、警銜標志及誣告、誣陷民警等等行為,都是一些不法行為,嚴格上講都應當受到譴責乃至于法律制裁。我們贊同完善我們的相應的法律、法規,加大對不法分子進行處罰的力度,給民警創造一個相對的寬松執法環境。
但是,從另外一方面講,我們又不得不強調警察職業的特殊性,民警必須具有較強的心理承受能力。因為,民警行使的是警察權,是一種享有許多剝奪和限制他人財產乃至人身自由的公權力,并且民警日常工作中要與千家萬戶打交道,涉及人們生活中方方面面的瑣碎事務,因而,民警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其工作必然處于社會矛盾的風口浪尖,要比其他行政事務更直接面對民眾、更復雜,民警要有更多的耐心。事實上,現實發生的一些辱罵、侮辱民警、揪打民警、撕壞民警衣服、警銜標志的事情,許多也是一些群眾對民警工作暫時的情緒化過激行為,一些所謂的惡意投訴是一些群眾對民警工作的暫時不理解,如果過度地上綱上線,反而可能激化社會矛盾,不利于問題的解決。
因此,筆者認為,作為一名公安干警,首先就必須具有較強的心理承受能力,這應當成為其從業的基本素質之一,在招收公安干警的時候,就必須作為一個基本考核因素。心理承受能力較差的人不應當從事公安工作,更不能從事一線公安工作,特別要防止那些心理承受能力較差的人憑借關系混進公安隊伍中來,給我們的公安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新華社1月2日報道, 2005年,新警察錄用和公安院校招生將增加心理素質測試,有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礙的人員原則上不得錄用、錄取。這將給我們帶來一個福音。
當然,人畢竟是人,不可能是鐵和鋼,再強心理承受能力的人也有個心理承受限度,因而,全社會和有關部門多關心公安干警,要給公安干警給予心理上的幫助與疏通,為其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排憂解難。據報道,公安民警心理健康網站是2004年12月30日開通的,剛開通就受到了民警的歡迎,一個上午就收到了1730條來自全國各地民警發來的心理問題信息。元旦過后,民警的這些心理問題將由50位特聘的“公安部公安民警心理健康工作顧問”負責解答。并且,公安部將從今年5月開始,對全國170萬民警進行心理普查,他們50名專家年后將開始制訂全國民警心理健康標準———《警察心理健康常模》。我們有理由相信,這些措施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此外,按照“權責利對等”的原則,既然民警從事著比較復雜,需要更多耐心的工作。相應地,我們也應該增加其待遇,從優待警,更多地解決干警家庭生活和物質上的其他問題,使他們無后顧之憂,最大程度地減輕他們的心理負擔。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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