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叢廣林 ]——(2004-9-10) / 已閱18327次
2、建議在《物業管理條例》中增加對業主自治糾紛的行政救濟途徑,賦予行政機關對業主自治糾紛的調解權和行政裁決權。應該說,行政機關的救濟是解決業主自治糾紛的第一選擇,因為這種救濟途徑較司法救濟更迅速、更快捷、更專業且成本最低,它可以迅速的化解業主自治主體之間的矛盾,避免主體之間關系的進一步惡化,對小區和社會的穩定起到積極作用。在實踐中,由物業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裁決還是由街道辦事處進行調解、裁決的選擇中,筆者更傾向于由街道辦事處行使該項權力。因為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的派出機關,依屬地原則對其轄區進行綜合的管理和服務,一方面對其轄區內的物業小區的情況比較熟悉,另一方面維護該小區的穩定和正常的生活秩序也是其職責之一。賦予其對業主自治糾紛的調解權和裁決權較其他部門更經濟、更符合實際需要。雖然《物業管理條例》賦予了行政機關對業主自治的指導權和監督權,但這種指導權并不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救濟性,不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因此增加行政機關對自治糾紛的裁決權或調解權十分必要。
3、修改地方性法規或出臺地方政府規章,對沒有具體的規定的事項作出具體規定。在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沒有出臺之前,各地方出臺了很多的地方性法規,對本地方的物業管理和業主自治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在《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后,大多數地方性法規都存在與該條例有相抵觸的地方。因此,通過修改的機會,各地方應當對業主自治的有關問題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規定,以填補該條例的不足。如建立業主名冊制度,開發商、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各方主體各負其責,建立并有效對業主名冊進行管理,避免因業主身份發生的糾紛;再如建立業主委員會委員競選制度,是業主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民主、透明、公正。
4、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針對業主自治在司法救濟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詳細規定。雖然行政救濟比較便捷,但是往往不具有最終的確定性,他仍然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法院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最主要的權利救濟機關,可以說,幾乎所有的權利都可以通過司法機關予以救濟,其所采取的救濟措施往往是終局性的,具有很高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對業主自治權的救濟也不例外。當然司法救濟也有其缺陷,比如訴訟程序相對復雜,訴訟成本較高,產生效力的時間也相對較長,往往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果。當然在窮盡行政救濟的情況下,選擇司法救濟更可以充分的保護業主的自治權。目前在尚未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針對業主自治司法救濟中如何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詳細規定,可謂是一種權宜之計。
(二)制定業主自治規范,通過《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范業主的自治行為,填補法律、法規漏洞。
不管制定法如何健全完善,也不可避免的存在漏洞,而且基于業主自治的性質,法律也不宜制定過多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業主應該充分的利用自治的特點,通過制定自治規范來對本物業區域內的自治活動進行規范。業主自治規范包括《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這兩個文件應當根據本區域的實際情況,在不與《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和地方性法規抵觸的情況下,對上述文件沒有規定的諸如業主自治的原則、內容、運行程序、責任和糾紛的解決等事項作出詳細約定,以填補法律、法規的漏洞,使業主自治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加強法制宣傳提高業主民主參與意識,增進業主之間信息溝通。
業主參與意識淡漠是業主自治制度難以推行的原因之一。因此,一方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大宣傳力度,通過辦理培訓班和社區法制宣傳等方式,提高業主的法律意識和參與意識;另一方面,為業主提供必要有效的溝通方式,例如在小區內為業主提供專用的公示欄和意見欄,有條件的高檔小區還可以設置局域網。這些方式都是消除業主的信息障礙、推進業主自治制度的有效措施。
參考文獻:
1、 王圣誦著,《中國自治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2、夏善勝主編,《物業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
3、高富平、黃武雙著,《物業權屬與物業管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4、尹章華等著,《公寓大廈管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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