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4-7-11) / 已閱6324次
掀起杜絕挪用特定款物的“司法風暴”如何?
楊濤
陜西省部分地區違規使用救災資金現象嚴重,有些地區竟然用救災款支付租車費、保險費、油料費、培訓費、演習費。僅2002年至2003年期間,西安、渭南、商洛等10市超范圍使用救災資金總額就達568.6萬多元。 (《華商網》6月28日)
這不是媒體第一次報道挪救災款作其他公用了,挪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用作公用的事情經常在耳中有聞,有些情況已經觸目驚心。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23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200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報告中就披露了國家林業局、國家體育總局、國防科工委、科技部等中央單位虛報、挪用預算資金的違規事實,還披露了淮河災區和云南大姚地震災區有關地方政府虛報、挪用救災款的事實。(新華網2月25日)但我們卻很少聽到有關責任人員被黨紀、政紀處理,更不用說追究刑事責任了。這在無形中助長了有關人員的僥幸心理,使這種行為屢禁不絕。
其實,我們國家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明確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還專門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挪用特定款物價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和人民群眾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造成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因此,對于挪用這些特定款物,情節嚴重,具備上述情形的,追究刑事責任不成問題。
阻礙我們對于這種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重要原因是我們主觀上認識問題,那就是認為有關挪用這些特定款物的目的不過是為其他公用事項的開支,并沒有進入個人的腰包,因此“法不容,情可原”。殊不料,刑法規定這條罪名的本意就是針對這些盡管沒有進入個人腰包,但擅自將這些關乎國計民生或在特定時期對特定的人們生存顯得特別重要的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為。因為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對特定款物的管理秩序,需要用刑法來調整和打擊了,豈能以一句為公而抹煞。如果有關人員挪用這些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那就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罪,要受到更為嚴厲的刑事處罰。
在李金華掀起“審計風暴”后,許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民眾紛紛要求司法機關的跟進,筆者認為,司法機關不妨從偵查有關部門的有關人員是否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作切入口,掀起一股杜絕挪用、擠占特定款物的“司法風暴”。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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