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7-2-23) / 已閱9834次
再舉個一個例子。為修路開山炸石制造大量黑火藥案。第一步,從主客觀方面完全符合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并且遠遠超出了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第二步,由于非法制造黑火藥用于采石行為之傳統性,歷史悠久,本案非法制造黑火藥的用途及實際使用功效,完全是為了生產生活的正當需要,爆炸物制造出來后,實際用于修路,并沒有危害公共安全,路已經修好了,沒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故行為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之社會危害性,被行為人當時特定的原因,即經濟拮據,修路為公益事業,公路已經修好,極大方便群眾生產生活,未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卻對經濟發展有積極作用等等,這些附隨因素的存在,本身具有為社會所認可的指標值(正值),在很大程度上削減了非法制造爆炸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指標值(負值),兩項相加的和,就是綜合社會危害性大小指標值。于是,綜合社會危害性大小指標值達不到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是客體要件不符合,故行為人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為,因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直接適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三條之規定,全案作無罪處理。
改造后,對照中俄體系與德日體系,首先,四要件中主客觀相統一的第一步與三階層中該當性的第一階層實現了對應與統一。其次,兩大體系中的第二步(階層),客體要件對應違法性,主體要件對應有責性。外因歸屬于客體要件或者違法性管轄,內因歸屬于主體要件或有責性管轄。于是,中俄體系第二步例外情形與三階層體系中的第二例外階層實現對應與統一,且例外情形之運行機制亦完全相同。至此,德日體系與中俄體系能夠實現完全互聯互通。更為重要的是,德日體系或者中俄體系與英美的雙層次體系也實現了完美的對接,三大犯罪論體系最終實現統一。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的樊籬有望被打破,天下刑法是一家的美好前景將成為現實。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
注釋:
①、張明楷:《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67頁。
②、李翔:“《刑法》第十三條但書不靠論譜”,系上海市一流學科(法學)建設項目成果暨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刑法修訂與刑法解釋關系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4JG009-BFX378)階段性成果之一。
③、勞東燕:《刑法中的學派之爭與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1年版,第19頁。
④、勞東燕:《刑法中的學派之爭與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1年版,第4頁。
⑤、唐稷堯:“三階層犯罪論體系與犯罪構成體系:實證考察下的廓清、反思與借鑒”,載《法律科學》2011年第6期。
⑥、付立慶:《犯罪構成理論比較研究與路徑選擇》,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37頁。
⑦、周光權:《犯罪論體系的改造》,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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