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曉 ]——(2004-2-12) / 已閱8470次
隨筆:文人的謾罵與法律的蔑視
――評崔永元“怒打《手機》”的法律責任
林 曉 律師
在何東、崔永元所受專業教育中,應當不缺少對“文藝批評”的正確注解,它應當不包括對他人人格尊嚴的貶損、名譽損害和人身攻擊等內容。因此,迄今為止,看過和沒有看過電影《手機》和電視節目《實話實說》的人們,只要不經意間看到由何東炮制的“崔永元怒打《手機》:馮小剛創作初衷可疑” 一文,都會為他們的膽大妄為而心跳不已。“怒打《手機》”一文,不僅在曲解濫用文藝批評而使它繼續下賤外,也在試圖讓馮小剛無地自容的同時,試探著法律的邊緣。
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姓名、肖像、著作物、表演等是人格價值的各個側面,現代各國無不通過各種專門立法對上述人格權加以保護,我國也不例外。不過,盡管法律對包括名譽權在內的人格價值的保護有著嚴格規定,但在媒介形式多樣化的現代社會,由印刷紙面、放送、網絡等向私人領域滲透而給個體造成傷害的事件層出不窮。究其原因,媒體、新聞工作者在分不清是代表公眾發言還是自言自語的時候,已將尊重他人人格的基本原則拋在腦后;他們在“文藝批評”的幌子下,利用把持的媒體優勢,將對他人的私怨、貶損的言辭夾雜在重整山河的激昂文詞中一起拋向讀者或受眾。不過,他們忘記了在肆無忌憚地摧毀他人尊嚴的同時,也向法律發出了挑戰。
如果馮小剛面對突如其來的“怒打”只能忍氣吞聲“無所謂”,那么,當他細細品味并確知自己擁有受法律保護的名譽權的內涵時,他還能容忍何、崔二人的調戲嗎?
本文無意激化崔永遠與馮小剛間的矛盾,而是要籍此使那些昏然的媒體、新聞工作者們清醒,謹記自己的社會責任。也許在狂言之后,崔永元已略有醒悟,慌忙解釋“怒打”只“是文藝批評,不是人身攻擊”。但是,無論“怒打《手機》”一文居心為何,它給馮小剛造成的名譽損害已成事實。
所謂名譽,是有關人的品性、德行、聲譽、信用等人格價值等來自社會的客觀評價,而所謂名譽損害則是指使特定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有使特定人社會評價降低的行為”是構成名譽侵權的事實要件,而由于該行為是否實際上已經造成了對該人的社會評價的降低,則沒有必要;只要產生了招致社會評價降低的危險性即已充足。
檢點“怒打《手機》”一文,無需在此大段摘抄,尚能分清“的、地、得”用法的讀者們不難看到,它在不時地抒發完對中國電影的憤懣之后,總要概括地加上對馮小剛個人的評價,它竭力讓人相信馮小剛是一個愚蠢、不誠實、算計他人的“雞賊”,也是一個“蘸著口水數錢”、“的、地、得”不分、毫無社會責任的人;該文通篇所要完成的就是要用揶揄的手法奚落、貶損馮小剛。也難怪有打抱不平者在網上鄭重留言,建議“崔永元改稱姚文元”。
任何人都可以對電影《手機》和電視節目《實話實說》不屑一顧,你也可以在內心中討厭馮小剛或是厭惡崔永元;你可以公開發表言論對《手機》、《實話實說》作品本身指手畫腳、說三道四,但是,你不可以公開發表言論以侮辱性的言辭貶損作品的主創者馮小剛或是崔永元,更不可以捏造事實對他人的人格進行誣蔑,即便他們是公眾人物,這就是表現自由與名譽損害的分界。
假如崔永元感到冤屈被電影《手機》影射、精神和名譽受到傷害,他完全可以采取更為理智的手段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那將是小說《手機》是不是“原型小說”、電影《手機》能否視為“原型作品”、是否構成對崔永元名譽權侵害的另一問題;那時,法庭將要解決的是現實人物與作品中人物同一性認定的難題。如果崔永元選擇的是這條道路的話,他肯定能夠贏得人們的同情,而不論最終判決結果如何。但是,遺憾的是崔永元太過驕傲、何東捉刀代筆別有用心、北京青年周刊更是不知深淺。
事已至此,崔永元被電影《手機》影射的冤屈恐怕只能在與馮小剛對簿公堂時方能作為招術使用了。如果真有那么一天,崔永元肯定是“勝少敗多”,而馮小剛則是“勝多敗少”,因為,如今何東、崔永元、北京青年周刊對馮小剛的名譽損害是有目共睹的,他們無疑要承擔“怒打《手機》”的法律責任,只要馮小剛愿意。
作者單位:北京市博融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