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春勝 ]——(2013-10-11) / 已閱8061次
隨著中國社會經(jīng)濟的飛速發(fā)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不斷得到了提高,現(xiàn)代交通工具逐漸增多,道路交通日新月異,道路交通事故的頻頻出現(xiàn),對人民的生命財產(chǎn)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如何正確處理事故雙方人身和財產(chǎn)糾紛是確保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因素,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事故雙方在事故當中的責任問題,成為一個解決糾紛的焦點問題,但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在民事賠償當中的適用,因?qū)Ψㄒ?guī)及政策的認識不同在審判實務當中出現(xiàn)了一些困擾法官的問題。現(xiàn)就道路交通事故中責任認定的問題做以分析。
現(xiàn)在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適用上存在很普遍的一對一的適用問題,即交通事故認定書等同與民事責任認定書,出現(xiàn)這一現(xiàn)象的原因是,認定書是由交通管理部門專業(yè)人員出第一現(xiàn)場依職權、法定程序作出的,法官不是專業(yè)人員,亦無專業(yè)知識對認定書進行評價。要不采信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必須要有另一個權威部門來對其重新作出認定的結論。但現(xiàn)在的司法鑒定只能解決事故的成因,無權認定事故各方的責任。問題又回到起點,事故責任認定只有交警部門作出,法官也不愿冒風險來否定責任認定,在實務處理時通常是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來劃分各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當事人不服責任認定實際上無其它救濟渠道。
如何能正確處理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實務中的適用呢
那么我們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交通事故認定書:1、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所出具的法律文書。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個專業(yè)的技術性的分析結果。
2、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主要根據(jù)事故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fā)生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以及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還有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認定。掌握這兩點,也方便了解交通責任認定是否合理。
民法中的民事賠償是依照侵權行為法,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確定的損害賠償責任,重點在于當事人有無侵權行為及其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系,可能會是多種法律關系導致的結果。它比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要全面客觀。兩者在歸責原則上和法律性質(zhì)上均有不同。不能僅憑處理結果的相同而認為交通事故責任就是民事賠償責任。用我處理的案件為例:張某駕駛一輛兩輪摩托車在公路上正常行駛,一輛對向行駛的由李某駕駛的小轎車突然沖致張某車道將張某撞傷,診斷為左小腿骨折,支付醫(yī)療費1萬元。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其在行駛中嚴重違反交通法規(guī)進入對向車道行駛,是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因未戴安全帽上道行駛違反了交通法規(guī),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案件事實清楚,案情簡單,但在賠付上合議庭出現(xiàn)了大的分歧,爭議的焦點:1、張某有無責任?2、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問題。2、張某承擔責任應怎樣承擔問題。
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未戴安全帽上道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交通法規(guī),其行為本身對其自身安全亦有很大危害,交警部門以其違反交通法規(guī)認定其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張某應承擔與之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在此起案件中雖違反了交通法規(guī),但在此案當中應注意到張某雖沒戴安全帽,但此事故當中其受傷的部位是在腿上,其損害結果與是否戴安全帽無關。張某未戴安全帽的行為只是違反了交通法規(guī),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在此案中可以看出,交警部門的認定只是一個行政責任認定,事故認定側(cè)重于對交通事故的行政責任評價,是交管部門依據(jù)行政規(guī)范及相關專業(yè)知識認定的交通事故成因,屬于自然科學范疇內(nèi)的因果關系評價。此案當中張某在其車道內(nèi)正常行駛,而李某突然由自己的車道變道到張某車道,造成將張某撞傷的結果且張某受傷部位與頭部無關,故李某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民事責任。不應以張某是否戴安全帽為承擔責任的標準。
此認定當中所述的責任是單純的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認定與民事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慨念,事故認定側(cè)重于對交通事故的行政責任評價,當事人的行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責任大的不一定過錯大,責任小的也不一定過錯就小,無責任的不一定真的沒有責任。比如肇事逃逸的是全責,但他不一定就是責任大的一方,對方也不一定沒責任;民事賠償責任的劃分側(cè)重于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全部原因和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大小,當事人有無侵權行為及其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系考慮的更為周全。
故我們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注意分析掌握案件的關鍵點去正確適用交通事故認定書。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勝 欒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