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仕偉 ]——(2012-3-21) / 已閱10879次
婚姻自由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則。針對我國目前出現的“包二奶”“第三者”“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現象,在不斷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我們應該爭取去盡力打擊這種有悖家庭和諧的現象。本人認為:
(1)在立法方面,因為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在今后立法上應加大對這些不良現象的打擊力度,加大處罰,真正體現法律保護公民合法自由等。
(2)婚姻自由是一項人身權利,而非財產權利。這項權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轉讓、繼承,當然也無法轉讓和繼承。公民有權決定自己與他人結婚或不結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礙公民行使這項權利。因此,不斷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個人素質,把思想道德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統一起來,讓國民素質真正得到提高。并加大宣傳和教育力度以及媒體監督。
(3)作為公民個人來說,由于自由權利的行使應當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行使。因此,公民要不斷提高個人道德修養和個人素質,關注家庭和諧,關注國家的長治久安。
結語
婚姻自由涉及公民切身利益,關乎社會穩定。為此,應從國家政策、社會與公民三者行動起來,為維護家庭和諧社會進步做出應有貢獻,這有利于我國婚姻家庭的長遠和諧發展。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天峨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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