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韋群林 ]——(2003-7-4) / 已閱82983次
1、通過將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概括式規定當中當中“具體行政行為”擴展為“行政行為”,從根本上擴大受案范圍,改變“批發式的違法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得不到司法審查得現狀,將規范性文件直至行政規章納入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范圍,適應WTO規則和法治的要求。
2、針對證監會、公立高等學校、村民委員會、行業管理組織、消費者協會等等這類“準政府組織”實質上的行政行為不能納入司法審查得現狀,突破行政行為只能由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立法局限,加強行政主體理論的研究,按照行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的實際性質之“行為區別說”來行政訴訟上的可訴性,目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規定先解決司法實踐上的燃眉之急,將來則在立法上按“行為區別說”將授權組織、受托組織及“準政府組織”的行政行為明確納入行政訴訟范圍;其中,涉及受托組織行政侵權賠償的,根據“違法行為無委托”的民法原理,還應由委托機關及受托組織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3、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二)、(三)、(四)款關于抽象行政行為、終局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不可訴的規定,僅規定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可訴,且對“國家行為”進行嚴格界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的行為”的規定,從性質的政治性、以國家名義、有憲法及法律的授權、實施機關的有限性、部分國家行為只能發生在非正常時期、沒有特定的行政相對人等特征上嚴格甄別,從嚴限制其外延。
4、取消容易引起誤解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正面列舉的規定,參照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反面列舉的做法(當然該司法解釋當中反面列舉的項目是否全部可取則是另外一回事),如規定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只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例外,并進行反面列舉;而且這種例外的規定不僅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規定,還要體現依法治國、保障公民權益的法律精神;除法律以外,行政法規、規章及地方法律、自治條例等均無權作出限制行政訴訟訴權或受案范圍的規定。
5、借鑒法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由判例、特別是權限爭議法庭的判例確定的做法,引入行政訴訟判例制度,解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上概括式、列舉式規定各自的缺陷且一直難以真正良好結合的問題,從立法技術的角度克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上的局限,避免不同法院因理解不同而對同一性質的行政爭議是否受理做法不同的弊端,促進我國法制的統一;同時,也為我國引入判例法、彌補成文法的缺陷和漏洞提供先例。
6、取消行政訴訟法當中有關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的規定,將規章(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僅僅給予是否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作為評判行政案件準繩的“法律”地位,防止行政部門自我擴權、違法限制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訴權;同時,也為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進一步掃清障礙。
也就是說,在WTO條件下,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原則下,除憲法、法律明確規定不予受理、有著嚴格界限的國家行為以外,凡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無論是“具體”或“抽象”,也不管“終局”是否,或者是“外部”、“內部”也罷,均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除憲法和法律明文規定排除的之外,行政相對人的享有行政訴權不應受到任何限制——這也是本文的最終結論。
結束語
我國加入WTO,我國在確立了建設法治國家的憲法原則后加入WTO,其意義和影響遠遠不止在于經濟貿易本身,對于中國的法治建設無疑是一件千載難逢的大好機遇。對于行政訴訟來說,強調依法行政、強調行政監督但卻又將諸多的行政行為置于司法審查之外這一困擾的行政法學界與行政訴訟司法實務界的問題,應該盡早得到解決——至少不能違背WTO規則的要求。
當然,我國依法行政的問題還遠不止受案范圍過窄、司法監督先天不力這一方面;更不能奢望在立法上擴大受案范圍就能夠解決所有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的問題。但是,如果目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連WTO規則要求的標準都不能做到,則無疑我們將會偏離法治國家的目標越來越遠;而通過豐富完善的行政訴訟制度,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將行政行為引發的糾紛與爭議引導到法治的手段(主要是行政訴訟)上來,盡量減少、避免非法治手段的救濟方式和手段,則中國必能真正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在法治、文明的框架內化解極有可能激化的矛盾,從而真正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國家長治久安。
主要參考文獻
1、黃學賢、楊海坤著:《新編行政訴訟法學》,中國人事出版社,2001。
2、楊海坤編著:《行政訴訟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94。
3、楊海坤、黃學賢著:《中國行政程序法典化:從比較法角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9。
4、周永坤著:《法理學——全球視野》,法律出版社,2000。
5、應松年主編:《行政法學新論》,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
6、劉善春著:《行政訴訟價值論》,法律出版社,1998。
7、胡建淼著:《比較行政法:20國行政法評述》,法律出版社,1998。
8、王學輝主編:《行政法學論點要覽》,法律出版社,2001。
9、林莉紅著:《中國行政救濟理論與實務》,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
10、張步洪、王萬華編著:《行政訴訟法律解釋與判例述評》,中國
法制出版社,2000。
11、全國法院系統第十二屆學術討論會論文評選委員會編選:《行政
法理論與審判實務研究——全國法院系統第十二屆學術討論會
論文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12、虞崇勝、楊秀實編著,《中國行政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1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際經貿關系司譯:《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
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
14、《中國入世議定書》翻譯組譯:《中國入世議定書》,上海人民出
版社,2001。
15、曹建明主編:《WTO與中國的司法審判》,法律出版社,2001。
16、江必新著:《入世與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行政法論叢》
總共8頁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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