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磊 ]——(2003-6-18) / 已閱32658次
這是指法律賦予法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案件的具體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利.我們將精神損害
賠償的基本功能定位于撫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客觀上可描述卻做不出數理評價。由于精神損害
與物質賠償沒有內在的比例關系,而受害人個體差異的存在,使其對精神痛苦感知程度不一,精神痛苦的個
案差別因此比較典型。統一確定賠償數額沒有科學依據,只是人類對自身理性認識的夸張理解,它難以實現
個案的公平正義。個案的公平、公正需要在法律的框架規范下,在個案當中具體考察斟酌、平衡確定方能實
現。另一方面,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的制度剛建立不久,缺乏操作經驗,不適宜在幅員廣闊、地區經濟發展不
均衡的國土上建立統一的硬性規范,尚需逐步總結、摸索和積累經驗。綜上考慮,最好由法律賦予法官和合
議庭擁有自由裁量權,適用自由心證的原則,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根據法律的一般規定結合法官的實踐經
驗,由法官根據不同案情,從受害人現實感受出發,完成一段與受害人相近似的心路里程,感受并衡量其心
痛輕重,以法官公正之心,確定一個具體的賠償數額。“在此,應該注意的問題是,第一,法官的自由裁量
權是最終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必須有法律授權。第二,適用自由裁量權應受一定的限制,不能毫無限
制。”[3](p4)
當然,上述概念的理解、原則的正確性與合理性有待于進一步探討。完善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要
解決的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問題也遠不止這些,本文僅涉及了其中的幾個主要問題。尚有諸多如精神損害賠償
的主體、范圍及請求權人問題、涉外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以及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等問題亟待解決,這
些都期待著我們積極地思考、勇敢地探索。
[參 考 文 獻]
[1] 胡澤卿 英美國家關于精神損傷的評估
[2] 江夢榕 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有關問題的探討
[3] 羅豪才.行政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作者簡介]劉磊(1976—),男,甘肅張掖人,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教科辦,研究方向是法與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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