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洪軍 ]——(2002-8-26) / 已閱64276次
⒉不是規定立法方式的那些法規則系統是普通法律。絕大多數的普通法律,都是通過基礎法律所規定的立法方式產生的。以法律規定的控制對象和控制手段的不同為標準,普通法律可再劃分為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經濟法律、訴訟法律等等。
將法律劃分為基礎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意義,在于深刻了解基礎法律與普通法律在社會系統運行中的不同地位,以便在有意識地通過法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時利用這種不同功能。
(二)以法律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可將法律分為成文法律和不成文法律。
通過語言文字表述的那些法規則系統,是成文法律;未通過語言文字表述,但卻存在于社會系統之中、能為人的思維所概括和描述的那些法規則系統是不成文法律。它們可能是經立法者認可的,也可能是未經立法者認可的。
這種劃分的意義在于及時發現社會系統中實際存在著的那些法規則,以完善成文法律。
(三)以法規則是否已經成為該社會系統中的社會活動的依據為標準,可將法律分為實在法律和形式法律。
⒈已經成為該社會系統中社會活動依據的那些法規則是實在法律。它可能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不成文的,但卻有著共同的屬性,即都已經成為該社會系統中個人或組織活動的依據。實在法律構成法的有效部分,是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實在法律與西方法學家所稱的“實在法”有本質的不同。“實在法”是與“自然法”相對稱的,除了內涵和外延與“實在法律”完全不同外,它還沒有反映與社會系統的聯系。
⒉雖然以文字形式產生于某一社會系統,但卻沒有成為該社會系統中個人或組織活動的依據的那些法規則是形式法律。它們雖然已經頒布并決定施行,但并沒有成為人們社會活動的依據。我國滿清政府1908年8月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1911 年11月 3 日公布的《重大信條十九條》就屬于這種法律。 我國國務院1987年10月26日發布的《廣告管理條例》、1988年8月6日發布的《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9月22日發布的《筵席稅暫行條例》, 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那些形檣璧姆ü嬖蛞彩粲謖庵中問椒傘P問椒墑槍鉤煞ǖ奈扌Р糠鄭淙晃扌У匆猿晌姆傻男問醬嬖謨詬蒙緇嵯低持校塹背趿⒎ㄕ咧鞴凵獻魑ǖ淖槌剎糠種貧ǖ模彩墻酉呂吹牧⒎ɑ疃辛⒎ㄕ咚薹ɑ乇艿摹?br>這種劃分的意義在于探求法實施的規律,進而不斷完善法系統。
(四)以法規則是否經立法者制定或認可為標準,可將法律分為自覺法律和不自覺法律。
⒈立法者制定和認可的那些法規則是自覺法律。它包括成文法律和部分不成文法律。
⒉未經立法者制定或認可,但已成為某一社會系統中的人(包括組織)活動的依據的那些法規則是不自覺法律。例如我國封建社會的社會結構是金字塔型的社會結構,人們建立和維護這種結構所依據的法規則,絕大部分屬于不自覺法律。我國當代社會系統中實際存在著這樣一條法規則:“中共中央享有的最高立法權,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加以妨礙,違反者將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壓力。”這條法規則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制定或認可的,但確實已成為我國當代社會系統內人們活動的依據。拋開文化大革命及這以前的時期不說,僅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中共中央就以文件形式制定了關于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關于實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于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等各類法規則。這一事實說明? 酥泄倉醒胂磧辛⒎ㄈǖ姆ü嬖虻目凸鄞嬖凇5庖還嬖蛉肥滌執游淳⒎ㄕ擼òㄖ泄倉醒耄┯幸饈兜刂貧ɑ蛉峽曬K運粲誆蛔躍醴傘?br> 這種劃分的意義在于使立法者及時發現那些尚未意識到的、但在社會系統中實際存在著的法律,并在立法中做出處理,以更有效地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
設立不同標準還可以對法律進行其他劃分。以往許多對法的劃分,其實是應當適用于這里對法律的劃分的。如將法律劃分為公法律與私法律、實體法律與程序法律等。
通過上面給法規則和法所下的定義以及對法和法律的劃分,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統法學中法的內涵和外延。法規則是規定人們必須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為、違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壓力的行為規則。這是具有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法的內涵則是一定社會系統中由所有具有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即法規則組成的系統,凡是具有這種屬性的系統都是法。法的外延既包括階級社會的法,也包括無階級社會的法;既包括中國法,也包括外國法;既包括作為國家的社會系統的法(主權國法),也包括一些類似于國家的社會系統的法(類主權國法),和包含著兩個以上一般社會系統的特殊社會系統的法(國際法);既包括當今時代各個社會系統的法,也包括過去時代的各個社會系統的法。
系統法學大綱(二)
第二章 法的根源:多數人的意志
古往今來,大相徑庭的社會系統為何都存在著法呢?這種具有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系統到底直接來自何方呢?這就提出了法的根源問題。提出這個問題的意義,在于探求法的生成、發展和變化的規律,以便在對社會系統實行控制的嘗試中利用這些規律。
中國當代正統法學理論認為,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那么建立國家、制定法律所依據的法規則又是來自哪里呢?統治階級取得統治地位或失去統治地位所依據的法規則又是來自哪里呢?這些問題,正統法學理論顯然回答不了。如果我們沿用具有“愿望和要求”的含義的“意志”一詞,對“多數人意志”進行考察的話,就會發現多數人意志才是法的真正根源,并且還會進一步發現影響多數人意志的諸多因素。
一、社會系統中的多數人意志是法的根源
“多數人意志”是任何社會系統都存在著的一種事物。從“人民群眾創造歷史”、“得人心者得天下”、“水可載舟也可覆舟”這些名言中,從“眾志成城”、“眾怒難犯”、“法不責眾”這些成語中,從現代社會的“選舉”、“全民公決”、“民意測驗”等現象中,我? 薔芨惺艿蕉嗍艘庵鏡目凸鄞嬖冢惺艿蕉嗍艘庵駒諫緇嵯低持械牟蝗菪】鬧匾恢煤土α俊=徊嬌疾煳頤腔岱⑾鄭嗍艘庵局饕峭ü煞ǘ隕緇嵯低撤⑸饔茫ㄒ艙歉從詼嗍艘庵鏡摹?br> (一)法規則的出現是人類按多數人意志做出的選擇。
人類在成為人之前就是群居的動物。成為人之后,沒有也不可能根絕要求群居的動物性,故組成社會共同生活成了最初人類社會中多數人的意志。當然,為了在惡劣的自然條件下生存下去,最初的人類社會也會產生組成社會、共同生活的多數人意志。正是由于有了這種多數人意志,才出現了要求人們組成社會的法規則。
行為科學的研究成果表明,人的行為是以滿足個人的需求為動因的。人類組成社會、共同生活以后,人與人之間的滿足各自需求的行為難免會發生沖突,難免有個別人的行為干擾了其他人的需求、使其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如果對侵害行為不加以控制,社會共同生活就會發生混亂,社會中多數成員的需求,包括要求共同生活的需求就都無法得到滿足。于是,從“人猿揖別”之始,共同生活中的人類多數便要求有一整套行為規則系統,以保證人類的共同生活有一個必需的、起碼的秩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總結摩爾根所舉易洛魁人塞訥卡部落內八個氏族所盛行的“習俗”就有十個方面:⑴氏族酋長和軍事領袖產生、補缺的規則;⑵酋長和軍事領袖撤換的規則;⑶氏族成員通婚的規則;⑷死者財產歸屬的規則;⑸同氏族人相互援助和保護的規則;⑹氏族成員名字的規則;⑺有關收養外人加入氏族的規則;⑻宗教儀式的規則;⑼有關葬禮的規則;⑽有關議事會權力的規則①。這種被稱作“習俗”的規則,就是氏族社會按共同生活中的多數成員的意志做出的選擇。
盡管原始社會“沒有軍隊、憲兵、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②,但絕不能因此斷言原始社會的“習俗”總能得到自覺遵守;絕不能因此斷言不遵守習俗的行為不會受到外在的“壓力”。恩格斯就承認過這種氏族社會有“爭端”,有“越權”,有“監督”。他說:“在每個這樣的公社,一開始就存在著一定的共同利益,維護這種利益的工作雖然是在全社會的監督之下卻不能不由個別成員來擔當:如解決爭端;制止個別人越權;監督用水,特別是在炎熱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狀態下執行宗教職能。”③這說明個別不遵守“習俗”規則的情況確實存在。而“個別成員”要著手“解決”、“制止”這種不遵守“習俗”規則的情況,則不能不使用一定的壓力? K淙晃頤腔共荒莧非械刂勒廡┭沽Φ木嚀邇榭觶頤僑勻豢梢遠涎緣筆鋇氖獻逕緇嵯低持械乃健跋八住憊嬖潁隙ò耪庋墓嬖潁閡筧嗣潛匭胱齔齷蠆壞米齔鲆歡ǖ男形シ湊咭艿揭歡ǖ娜慫┘擁囊歡ㄑ沽ΑR虼耍忌緇崮承┌炊嗍艘庵狙≡竦乃健跋八住保導噬鮮薔哂刑厥飩峁溝姆ü嬖蜃槌傻南低暢ぉしāV徊還頤竊疵揮邪閹ㄎǘ選?br> 恩格斯有段話是我國法學界經常引用的:“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變成了法律。④”恩格斯這里所說的“需要”,我認為是既可以理解為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更可以理解為社會中多數人的“需要”,或曰多數人意志。而這類“規則”,不管稱之為“習慣”還是稱之為“法律”,都由于可能有個別人違反它和因違反它受到外在壓力,而在事實上成為具有特殊結構的法規則。
所以說,組成社會共同生活的人類多數,由于自身的需要,為了適應日益復雜的社會生活,與生俱來地、并且愈來愈強烈地要求用法規則來約束人們的行為。法規則的出現正是這種多數人意志的選擇。
人類按多數人意志選擇了法作為依據也是人類理性的勝利。黑格爾說:“理性何等強大,就何等狡猾。理性的狡猾總是在于它的間接活動,這種間接活動讓對象他們本身的性質互相影響、互相作用,它自己并不直接參加這個過程,而只是實現自己的目的。”⑤人類為了實現滿足自己需要的目的,做得是夠狡猾了,他們把人類自己當作控制對象,但是并不直接干涉所有的人類行為,并不直接對妨礙他人的行為群起而攻之,而是讓人類“本身的性質互相影響、互相作用,”即提出那些要求人們必須做出的和不得做出的行為設定行為標準, 并由一定的人對違反者施加一定的壓力。社會秩序在此規則系統下自動建立。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這些“一定的人”以給違反法規則的人施加壓力為職業,社會生活派生出了執法活動這種特殊的生活,于是便又出現了約束執法人員的法規則。社會系統變得復雜了,法這個系統也變得復雜了,而人的自由度卻大大提高了。所以說,人類多數人意志選擇法來約束自己的行為也是人類理性的勝利。
(二)基礎法律是多數人意志的表現
任何一個社會系統都存在著法,那么任何一個社會系統也就都存在著立法方式。規定著立法方式的法律,我們在上一章已經提到,叫做基礎法律。基礎法律是法的核心組成部分。? 脹ǚ賞ü》曬娑ǖ牧⒎ǚ絞降靡圓忠蚧》傻姆⒄貢浠⒄貢浠H死嗌緇岱⒄溝較衷冢魷止髦指餮幕》桑舊峽煞治醬罄啵閡煥嗍羌ɑ》桑垂娑ㄗ罡吡⒎ㄈㄓ梢蝗訟磧械幕》桑灰煥嗍欠秩ɑ》桑垂娑ㄗ罡吡⒎ㄈò匆歡ǔ絳蚍直鷯閃礁鲆隕系淖櫓磧械幕》傘2還苣睦嗷》啥際歉蒙緇嵯低持械畝嗍艘庵鏡謀硐幀?br> 我國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的基礎法律,都屬于集權基礎法律。雖然這兩類社會的普通法律有許多是少數人強迫多數人接受的,但集權基礎法律卻是這兩類社會系統中多數人意志的表現。人們可以看到,經過無數次的改朝換代,國王、皇帝“言出法隨”的立法方式并沒有改變,究其原因,是兩類社會系統中多數人意志沒有改變。多數人堅持認為:“天無二日,國無二主”,“國不可一日無主”,“皇帝是真龍天子”,“皇帝的話是金口玉言”。他們祁求遇到“明君”,起義、造反只是為了誅貪官、換昏君,決不是對國王、皇帝享有最高立法權的立法方式存有異議。相反,“國家應有一個最高統治者,最高統治者的話其他人應當執行”,這恰恰是各朝各代的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里的多數人的愿望和要求。這種多數人的意志沒有隨朝代的變換而改變,作為其表現的集權基礎法律也就沒有隨朝代的變換而改變,國王、皇帝“言出法隨”的立法方式當然也就貫穿于整個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了。這種多數人意志當然是與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同時也受到當時認識水平的局限,還有歷代統治者也總是利用統治權力在不斷予以強化。但不管怎么說,集權基礎法律所表現的畢竟還是多數人的意志。
絕大部分的資本主義社會,其基礎法律都是分權基礎法律。分權基礎法律的產生,是人類社會的一大進步,是人類對立法活動在認識上的一個飛躍。分權基礎法律規定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也說明了人類已經注意到了法與多數人意志的關系。雖然最早的分權基礎法律是在集權基礎法律規定的立法方式下產生的,但由于它的科學性和進步性,很快便贏得了后來選擇這種基礎法律的社會系統的多數人的擁護。因此,分權基礎法律很快便在許多社會系統中得到確立,并且,在實行分權基礎法律的社會系統中,有些普通法律可能為多數人所反對,為此而發生的集會、游行、示威和罷工者屢見不鮮。但卻從未有過反對分權基礎法律的集會、游行、示威和罷工。所以,分權基礎法律所表現的正是那些社會系統中的多數人意志。
我國文化大革命時期的社會,是一個極特殊的社會系統。它的出現并在一? ǖ氖奔淠詿嬖冢比揮兇派羈痰納緇岣春湍承┡既灰蛩亍5筆筆率瞪洗嬖謐諾摹凹ɑ》傘比詞歉鏡腦頡V泄膊沉斕嫉男旅裰髦饕甯錈〉檬だ螅緯閃艘恍┲釗紜懊裰骷兄啤薄ⅰ叭嗣翊澩蠡嶂啤鋇染哂蟹秩ɑ》尚災實姆ü嬖頡5廡┓ü嬖蠆⒚揮諧晌筆倍嗍說囊庵盡O嚳矗蓋晷緯傻摹盎嗜ㄖ糧呶奚小薄ⅰ白罡吡⒎ㄈㄓ梢蝗誦惺埂鋇畝嗍艘庵靖畹俟痰卦謔率瞪洗嬖謐擰V灰庵侄嗍艘庵敬嬖冢敲床懷晌牡摹⑸踔潦遣蛔躍醯募ɑ》刪捅厝淮嬖凇T謖庵植懷晌牡摹⒉蛔躍醯募ɑ》擅媲埃晌牡南芊ㄋ哪塹惴秩ɑ》刪拖緣錳噯趿恕5泵蠖蝗艘庵炯佑詰持醒搿⑷嗣翊澩蠡嶂希灰怪浣芊ū涑煞現降氖焙潁涫凳竊諞饋胺ā斃惺漏ぉひ辣硐侄嗍艘庵鏡摹凹ɑ》ā斃惺沽⒎ㄈǎ虼耍拔幕蟾錈弊勻皇遣豢殺苊獾牧恕?br> 認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的觀點,只看到統治階級對普通法律的制定、認可,沒有看到統治階級制定、認可法律的過程中所遵循的法規則是多數人意志的表現,而這種法規則又是全部法律的基礎。因此,這種觀點沒有找到法的真正根源。
(三)普通法律要么表現了多數人的意志,要么為多數人所接受。
⒈大部分普通法律表現了多數人意志。
不能否認,階級社會中掌握公共權力的個人、階層或階級,在依基礎法律制定和認可法律的時候,可能會首先考慮自己或本階層本階級的利益,并把這種考慮表現在法中。但是盡管如此,即使是在少數人為統治階級的階級社會里,享有立法權的統治階級所制定的普通法律,大部分也是表現了多數人意志的。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⑴調整人與自然之間關系的法律。如我國夏朝法律規定:“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入夏三月川澤不網罟,以成魚鱉之長。”⑥這能說不是當時多數人意志的表現嗎?我國《秦律》中的《廄苑律》、《倉律》、《田律》,現代社會的環境保護法律和水利、森林、草原、漁業、礦產資源、能源和動植物保護方面的法律也都表現了一定社會系統中的多數人意志。
⑵社會共同生活所必需的那些法律。如商品社會中有關商品交換的法規則;我國秦代關于統一貨幣、統一文字、統一度量衡的法規則;當代有關市場經濟、道路交通、城市規劃,計量、郵電、衛生、藥品、電力調度、消防、廣播電視、語言文字、會計、金融、貨幣、計算機等方面管理的法律。這些社會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法律,都是一定社會系統中多數人意志的表現。
⑶規定某些? 誠八綴蛻緇峁碌姆傘4看獾拇誠八綴蛻緇峁攏穎局噬纖擔鞘且攬坑唄鄣牧α坑尚形俗躍踝裥械男形嬖頡K遣話宋難沽σ亍7稍市砣嗣嵌允欠褡裥姓飫喙嬖蜃齔鲅≡瘛5獠⒉環漣恍┲匾拇誠八綴蛻緇峁鹵晃瘴ü嬖頡H縹夜糯孤衣住⒔雇櫚姆ü嬖頡⒐娑ā安恍⒆鎩鋇姆ü嬖潁豢仆嘏游捫【偃ǖ姆ü嬖潁恍錄悠鹿賾讜詮財瞪喜桓先巳米艽Ψ5姆ü嬖虻鵲取U廡┕娑ù誠八綴蛻緇峁碌姆ü嬖蛞捕際歉蒙緇嵯低持卸嗍艘庵鏡謀硐幀?br> ⒉其余的少部分反映少數統治階級意志的普通法律,都是為多數人所接受的。
除了上述的基礎法律和大部分普通法律之外,其余的少部分普通法律,可能是少數立法者意志的表現。這主要指剝削階級類型社會中的某些普通法律。但即使是這種法律,也是在社會多數人所能接受的范圍之內才得以存在的。比如奴隸制、封建制社會中規定殘酷壓迫勞動人民的普通法律,肯定不是多數人意志的表現,但是卻能夠為多數人所接受。至于多數人接受這種法律的原因,可能是認識上的歷史局限,也可能是受到了統治者的欺騙,還可能是出于對統治者的畏懼。但不管出于何種原因,畢竟沒有超出多數人所能接受的范圍。一旦超出了這個范圍,當多數人堅決反對這種法律的時候,法律的修改就為時不遠了,開始往往表現為暴力革命、戰亂四起、社會動蕩,接著便是舊政權的瓦解、新政權的建立、法律的修改。我國歷史上歷次大規模的農民起義的爆發就是多數人在以極端的手段修改那些他們所不能接受的法律。雖然新政權的統治階級仍然是少數人,但原有的、規定誰為立法者的法律和多數人無法接受的殘酷壓迫勞動人民的法律已經廢除,新的、規定誰為立法者的法律和多數人能夠接受的壓迫勞動人民的法律得以制定和實施。這也是中國歷史上新建王朝的法律為什么總是顯得比舊的王朝的法律對勞動人民較為寬容的原因。社會中的少數先進分子如要改變那些表現少數人意志的法律,也只有喚起多數人的覺醒、直到由被迫接受轉為堅決反對那些法律時才能取得成功。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俄國的十月革命、中國的新民主主義革命以及階級社會歷史上一切成功的社會革命均證明了這一點。
綜上所述,人類社會中法規則的出現,是社會按多數人意志做出的選擇;任何社會系統中的法,其基礎法律都是該社會系統多數人意志的表現;普通法律不僅是在基礎法律之上產生,而且其中的大部分也都表現著多數人意志,其余的少部分普通法律雖然不是多數人意志的表現,但卻能為多數人所接受? 嗍思峋齜炊緣鈉脹ǚ墑俏薹絳嬖諳氯サ摹R虼耍揮卸嗍艘庵荊筒換嵊蟹ǎ歡嗍庵痙⑸浠ū厝凰孀歐⑸浠桓謀淠騁簧緇嵯低車姆ǎ匭朧紫雀謀湔飧鏨緇嵯低車畝嗍艘庵盡6嗍艘庵臼欠ǖ惱嬲礎F淥魏問攣錚ㄈ說謀拘浴⑸緇嶸絞健⑷絲凇⒌乩砘肪場⒔準抖氛純觥⒋車墓勰詈拖骯叩齲嘉薹ㄔ焦嗍艘庵局苯傭苑ú跋歟蚨簿筒荒艸晌ǖ惱嬲礎?br>
二、影響多數人意志的主要因素
一定社會系統中多數人意志的形成和變化,是多種因素綜合影響和作用的結果。這些因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人的本性。
由于人是由動物進化而來,人的本性也就既包括區別于動物的那些特有的屬性,如物質欲、權威欲、社交的需求、自我實現的需求、各種復雜的感情等;也包括那些與某些動物相同的屬性,如生欲、食欲、性欲、競爭性、哺育后代的需求等。孟德斯鳩把“淵源于我們生命的本質”的規律稱為“自然法”。他認為,自然法的第一條是“和平”;第二條是“促使他去尋找食物”;第三條是人“相互之間經常存在著自然的愛慕”;第四條是“愿望過社會生活”。⑦孟氏所說的這種自然法,當屬于人的本性,它們還不是法規則。如果它們已經反映在某一社會系統的法規則當中,那是由于它們在多數人意志中占據了主導地位的緣故。事實上有的社會系統的法是違反人的這些本性的,如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國的法。這說明,不同社會系統中,人的本性中善的、惡的等不同方面對多數人意志的影響是大不相同的。但就總體來說,人的本性是不同種族、不同民族、不同時代的人類所共有的屬性,這是影響多數人意志的最穩定、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
為什么會有多數人意志這一社會現象?根本的原因是,作為個體的人的本性就是有意志的。他不同于低級動物、不同于機器人。個體的人存在著意志,決定著由個體的人組成的社會也存在著共同意志 、多數人意志、少數人意志這樣的群體意志。無意志的機器人不論集合起多少,都不會有群體的意志。
自古以來,不同的社會系統幾乎都存在著“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種法規則。究其原因,主要是不論哪類社會系統中的個體的人都有生的欲望、都有對物質利益的追求。有了這種欲望和追求,多數人才因不愿自己的生命和財產受到損害,而形成了給殺人、欠債者施加人身、財產壓力的群體意志;有了這種欲望和追求,施加人身、財產壓力才能制止和減少少數的損害他人生命和財產的行為。如果人的本性中沒有生? 撓⒚揮卸暈鎦世嫻淖非螅敲矗嗽趺純贍芡春奚比撕屠嫡蘇摺⑿緯啥云涫┘友沽Φ畝嗍艘庵灸兀咳松懟⒉撇系難沽τ衷趺椿岫暈奚撓⑽尬鎦世孀非蟮娜朔⑸饔媚兀克裕僑說謀拘災械納撓投暈鎦世嫻淖非螅齠ㄗ擰吧比順ッ⑶氛骨鋇姆ü嬖蛩逑值畝嗍艘庵駒詬鞲霾煌納緇嵯低持釁氈櫬嬖凇?br> 行為科學揭示了人有不同層次的需求。如馬斯洛把人的需求分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這樣由低級到高級的五個層次,而且當低一級需求獲得基本滿足后,追求高一級的需求就成了驅動行為的動力。這應當看作是對人的本性認識的深化。人的不同層次的需求,始終都決定著多數人意志的形成、發展和變化。例如,當一個社會系統不能滿足多數人最起碼的生理需求的時候,多數人就會形成變革這個社會系統的群體意志,在接踵而來的社會變革中,法律將隨之發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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