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未成年的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三年內犯罪是否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批復
關于未成年的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三年內犯罪是否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未成年的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三年內犯罪是否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批復
關于未成年的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三年內犯罪是否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批復
1993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成年的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三年內犯罪是否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批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研(1992)68號《關于未成年的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三年內犯罪是否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未成年的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三年內犯罪,如果犯罪時已年滿18歲的,應當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如果犯罪時仍不滿18歲的,應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適用《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