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幫扶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
金融監管總局、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幫扶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
金融監管總局、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幫扶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
金融監管總局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幫扶小額信貸工作的通知
各金融監管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廳(局)、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浚魇、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
脫貧人口小額信貸是金融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重要抓手,在切實滿足原建檔立卡脫貧人口融資需求、助力原脫貧地區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籌建立常態化防止返貧致貧機制促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決策部署,過渡期后,脫貧人口小額信貸調整優化為幫扶小額信貸,進一步精準支持農村有幫扶需求的人口發展生產、增加收入,F就做好幫扶小額信貸工作通知如下:
一、幫扶小額信貸政策要點
(一)支持對象:防止返貧致貧對象和需要繼續幫扶的原建檔立卡脫貧人口(以下簡稱幫扶人口)。以戶為單位發放貸款。
(二)貸款金額:10萬元(含)以下。
(三)貸款期限:3年期(含)以內。
(四)貸款利率:鼓勵銀行綜合考慮自身資金和管理成本、貸款戶的信用評級和還款能力以及財政貼息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利率。貸款利率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五)擔保方式:免擔保。
(六)貼息方式:中央財政通過常態化幫扶資金按照貸款利率的70%給予貼息(貼息上限不超過2.5個百分點),在此基礎上地方財政部門可結合自身財力和實際情況按一定比例安排貼息,積極引導借款人承擔部分利息。貼息貸款額度原則上以5萬元為上限。對于擴大生產經營規模、購買農用設施設備、開展設施農業經營等確有大額生產經營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貼息貸款額度上限可適當從5萬元提高到10萬元。同時,與其他財政貼息政策做好統籌。
(七)風險補償機制:已設立脫貧人口小額信貸風險補償金的縣(區)保持現行機制基本穩定,鼓勵其他地區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以適當方式分擔貸款風險。
(八)貸款用途:堅持戶借、戶用、戶還,精準用于幫扶人口發展生產和開展經營,不能用于結婚、建房、理財、購置家庭用品等非生產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紅、轉貸、指標交換等方式交由企業或其他組織使用。
(九)貸款條件:申請人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通過銀行評級授信、有真實的生產經營融資需求、有勞動生產技能和還款能力;貸款資金應用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政策要求的產業項目;申請人年齡原則上應在18周歲(含)—65周歲(含)之間。
二、完善專業化經營機制
(一)加大銀行內部資源傾斜力度。鼓勵銀行對幫扶小額信貸給予適當的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在人員配備、費用安排、績效考核、核銷資源等方面對幫扶小額信貸加大傾斜支持力度,切實滿足幫扶人口生產經營貸款需求。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金規〔2024〕11號)要求,有針對性細化幫扶小額信貸盡職免責情形,明確免責工作流程,提升免責工作效率。
(二)改進信貸管理流程。銀行要根據幫扶人口生產經營特點和周期、還款能力等情況,依法合規開展評級授信,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和期限。鼓勵銀行基于幫扶人口生產經營數據,在保障用戶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充分運用金融科技開發授信模型,提高審批效率。
(三)做好續貸展期管理。對幫扶人口接續融資需求,銀行要依法合規審慎評估,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貸款戶辦理續貸或展期。幫扶小額信貸可續貸或展期1次。過渡期內發放的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在過渡期后到期的,符合幫扶小額信貸條件且此前未續貸或展期的,也可續貸或展期1次,續貸或展期期間按本通知執行。已還清貸款且符合貸款條件的幫扶人口可多次申請貸款。
三、優化支持政策協同機制
(一)實施差異化監管政策。金融監管部門繼續完善幫扶小額信貸主責任銀行機制,指導銀行提高信貸供給質效。對幫扶小額信貸不良率高于銀行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以內的,不作為監管評價和內部考核評價扣分因素。對依法合規、持續經營、信用良好、無欠息逃廢債等不良行為的幫扶人口辦理小額信貸續貸的,不因續貸單獨下調貸款風險分類。指導銀行機構落實落細幫扶小額信貸盡職免責政策。
(二)用好貨幣信貸政策。中國人民銀行綜合運用貨幣、信貸等政策,支持銀行發放幫扶小額信貸。
(三)強化財政資金撬動作用。財政部門發揮好職能作用,按程序及時安排好財政貼息資金,提升貼息資金撥付效率,做好貼息資金全流程管控。
(四)做好信息共享共用。農業農村部門加強對幫扶人口開展生產經營的業務指導和金融政策宣傳。金融監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定期監測幫扶小額信貸開展情況,并將相關數據和信息與財政部門共享。
四、健全風險防控機制
(一)提升貸款發放精準性。銀行要扎實做好貸前調查和貸中審查,重點關注幫扶人口生產經營活動的合規性、融資需求的真實性,防范未納入名單的群體“搭便車”。銀行依法開展幫扶小額信貸業務,自主決策是否發放貸款,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幫扶人口按需申貸、銀行按標準放貸,各地不得以行政命令、考核、通報、排名等方式對貸款余額、新增貸款、獲貸率等指標提要求。
(二)規范信貸資金使用。銀行要強化貸后管理,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用途,加大自查力度,及時糾正“戶貸企用”等違規行為,有效防控逃廢債風險。對被調整出幫扶人口名單的貸款戶,原貸款未到期的不作追溯調整,原貸款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的及時轉為農戶貸款。金融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重點關注幫扶小額信貸資金投向和使用情況。
(三)穩妥處置逾期貸款。銀行要落實信貸風險防控處置的主體責任,努力爭取地方黨委、政府支持,加強與村兩委、駐村第一書記、工作隊等基層組織力量協同配合,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穩妥做好貸款風險防控、清收處置等工作。對逾期率偏高或增速過快的地區,金融監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分析研判,及時向銀行提示風險,指導銀行積極穩妥化解風險,合力解決問題。對個別逾期或不良率畸高地區,銀行要暫停發放幫扶小額信貸。
(四)做好信貸風險補償。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完善幫扶小額信貸風險補償機制,明確風險補償啟動條件及流程,對不良率在差異化監管政策容忍度范圍內的幫扶小額信貸進行風險補償,具體補償細則由各地結合實際制定。
五、切實抓好工作落實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金融監管部門、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強化政治擔當,加大工作統籌、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力度,充分發揮工作合力。
(二)做好政策銜接。過渡期內(2025年12月31日前)及本通知印發前簽訂的脫貧人口小額信貸合同(含續貸、展期合同),在合同期內各項政策保持不變。
(三)跟蹤政策執行效果。各地要做好幫扶小額信貸數據監測分析,及時評估政策效果。
(四)加強宣傳引導。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幫扶小額信貸政策,確保有生產經營融資需求的幫扶人口充分了解政策。加強農村地區金融知識宣傳力度,提升幫扶人口對金融詐騙、非法集資的防范意識。及時總結幫扶小額信貸工作的經驗做法,以適當方式宣傳推廣。
金融監管總局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