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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加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信息登記和電子證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6-2-27
    2. 【標題】關于加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信息登記和電子證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3. 【發文號】國衛規劃發〔2026〕5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公安部 民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
    6. 【法規來源】https://www.nhc.gov.cn/guihuaxxs/c100133/202602/9daacc59b8494be99a04e1b1fcc69247.shtml

    7. 【法規全文】

     

    關于加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信息登記和電子證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信息登記和電子證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民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


    關于加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信息登記和電子證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信息登記和電子證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衛規劃發〔202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公安廳(局)、民政廳(局)、中醫藥局、疾控局,委(部、局)機關有關司局、有關直屬和聯系單位: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信息登記是明確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變化規律,加強人口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制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評價居民健康水平、優化衛生資源和殯葬設施配置的重要依據。為加強衛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門居民死亡信息登記協作,規范業務流程,實現信息共享,提高服務意識和管理水平,推動落實“身后一件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的管理

      (一)《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以下簡稱《死亡證明》)是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說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醫學證明,作為戶籍注銷、殯葬等人口管理的重要憑證之一,由衛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門共同管理。

      (二)《死亡證明》簽發單位為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醫療衛生機構。

      (三)《死亡證明》簽發對象為死亡的中國內地居民、在內地死亡的港澳臺居民和外國人(含無國籍人)。

      (四)自2026年7月1日起,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全國統一制定的《死亡證明》,電子證照及存根式樣、紙質版式樣附后(見附件1、2)。

      (五)實行以公民身份號碼為主、其他證件號碼為輔的編碼方式。醫療衛生機構簽發《死亡證明》時,使用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公民身份號碼作為《死亡證明》編碼;沒有公民身份號碼的,可使用護照等其他法定有效證件號碼。沒有法定有效證件的(未登記戶籍或無任何有效身份證件的死亡嬰兒或無名尸),“姓名”、“有效身份證件類別”均填“無”,編碼規則為證照頒發機構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年流水號(4位)。

      二、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的簽發

      (一)《死亡證明》申領人為逝者近親屬,包括逝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若逝者近親屬無法到場,可以委托其他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人員代為申領。逝者無近親屬的,可以由承擔監護職責的個人、單位或組織申領《死亡證明》。逝者無近親屬且其他無法定監護人的,可以由其生前所在民政服務機構或村(居)委會等有關單位或組織申領《死亡證明》。

      (二)申領《死亡證明》,需提供逝者及逝者近親屬有效身份證件。逝者近親屬委托他人代為申領的,需提供逝者及逝者近親屬有效身份證件,逝者近親屬有效簽名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辦理委托書》(見附件3)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尚未登記戶籍的新生兒死亡,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新生兒母親住院分娩病歷等佐證資料。院外死亡的,還需提供逝者相關病史或案(事)件證明等材料以及逝者近親屬有效簽名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申報單》(見附件4)。

      (三)在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過程中或來院途中正常死亡(含出診醫生到現場已死亡)的,由負責救治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院前急救機構)簽發《死亡證明》,填寫責任人為負責救治的執業(助理)醫師。

      (四)在家中或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申報單》及其對死因的調查情況簽發《死亡證明》,填寫責任人為負責調查的執業(助理)醫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申報單》由逝者近親屬、生前所在民政服務機構、村(居)委會等個人、單位或組織負責提供。

      (五)境外死亡的,逝者近親屬持逝者出入境記錄、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死亡證明、逝者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等材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醫療衛生機構申領《死亡證明》。

      (六)公安機關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由案事發地公安派出所依據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調查和檢驗鑒定結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

      (七)對于死因已明確的正常死亡,醫療衛生機構應于死亡發生或逝者近親屬申報后一日內簽發《死亡證明》。

      (八)《死亡證明》加蓋醫療衛生機構死亡證明專用章后生效,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準確、完整、及時填寫《死亡證明》。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私自涂改。

      (九)《死亡證明》簽發后,逝者近親屬確有證據證明死亡時間、死亡原因或基本信息有誤的,憑逝者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逝者病歷、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以及原《死亡證明》向原簽發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實后重新簽發1次,原《死亡證明》同時注銷。

      (十)《死亡證明》紙質版遺失的,由原《死亡證明》上的申領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補發一次。如有其他逝者近親屬代辦申請補發,須有原申領人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辦理委托書》。補發《死亡證明》紙質版時,需在第一聯及補發聯“醫療衛生機構蓋章”欄注明“補發”及補發時間。已辦理戶籍注銷及殯葬手續的,僅補發第三聯;未辦理戶籍注銷及殯葬手續的,補發第二聯至第四聯。

      (十一)各地衛生健康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2027年1月1日逐步實現《死亡證明》紙質版與電子證照同步簽發、便捷使用。醫療衛生機構暫時不具備《死亡證明》電子證照簽發條件的,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加快區域智慧健康信息平臺建設,支撐醫療衛生機構推進《死亡證明》電子證照的簽發工作。

      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的使用

      (一)《死亡證明》紙質版與電子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逝者親屬可持《死亡證明》紙質版或電子證照辦理戶籍注銷和遺體火化手續。

      (二)逝者親屬持《死亡證明》紙質版第二、三聯或電子證照向公安機關申報戶籍注銷及簽章手續。公安機關憑《死亡證明》紙質版第二聯或電子證照辦理逝者戶籍注銷手續,加蓋第三聯公章或電子公章。

      (三)逝者親屬持《死亡證明》紙質版第四聯或電子證照到殯儀館辦理遺體接運、火化手續,殯儀館憑第四聯或電子證照辦理殯葬手續。

      (四)《死亡證明》紙質版第一聯由出具單位按照檔案管理相關規定永久保存。第二聯由逝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永久保存。第三聯由逝者近親屬保存。第四聯由殯儀館收集保存。

      (五)《死亡證明》紙質版由衛生健康部門統一印制,發放范圍為不具備打印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

      四、居民死亡信息的報告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加強省統籌智慧健康信息平臺應用,建立符合國家標準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電子證照相關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相關信息安全保護制度要求,保障系統和數據安全,加強用戶與權限管理。

      (二)《死亡證明》信息上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死亡證明》紙質版,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系統網絡報告第一聯信息;暫不具備上網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在簽發《死亡證明》紙質版10個工作日內將《死亡證明》紙質版第一聯復印件報送至所在縣(區)疾控中心,所在縣(區)疾控中心在收到《死亡證明》紙質版第一聯復印件5個工作日內代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死亡證明》電子證照,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死亡證明》電子證照通過省統籌智慧健康信息平臺交換至國家智慧健康信息平臺。醫療衛生機構簽發的《死亡證明》電子證照存根頁信息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統籌智慧健康信息平臺交換至國家智慧健康信息平臺。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各級衛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共享居民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死亡銷戶、遺體火化等信息。國家衛生健康委和民政部建立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信息定期共享機制,在7個工作日內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報的居民死亡信息推送至公安部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在7個工作日內將數據基準校核和多源校核結果反饋至各共建部門。中國疾控中心定期將紙質版第一聯信息向國家智慧健康信息平臺(居民死亡醫學證明電子證照信息庫)推送。國家衛生健康委統計信息中心定期實現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系統與《死亡證明》電子證照存根頁信息同步。依托各地政務服務平臺,推動衛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門《死亡證明》共享使用。

      (四)開展信息校核工作。各級衛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居民死亡信息比對和校核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統一全國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信息標準和跨省信息校核。民政部負責遺體火化信息跨省校核。公安部負責依托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按照多源校核規則檢查核準匯聚的死亡數據。醫療衛生機構相關責任人應對《死亡證明》進行錯漏項等邏輯檢查,確保填寫與上報的信息完整、準確、一致。村(居)委會等承擔監護職責的有關組織或單位應當及時向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提供在家或其他場所死亡(含新生兒死亡)信息,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現漏報的,應進行調查并及時補報。

      (五)加強統計分析和利用。各級衛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居民死亡數據的分析利用,產出疾病別死亡率、死因順位等指標,加強人口死亡率、預期壽命等數據測算,為制定人口健康政策與規劃、優化衛生資源和殯葬設施配置提供科學依據。強化居民死亡信息規范使用,居民死亡信息不得用于人口管理和統計分析以及政務應用以外的目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個人隱私信息。

      五、職責分工

      (一)國家衛生健康委和省級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居民死亡信息登記工作,建立本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電子證照信息庫,組織開展數據質量檢查和評估,發布居民死亡信息,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師的監督管理,規范《死亡證明》簽發以及居民死亡數據的匯聚、發布及共享。地市級及縣區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轄區居民死亡信息登記工作,組織本轄區數據質量檢查和評估。各級疾控中心負責本轄區居民死亡信息登記的數據收集、質量控制、統計分析、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等工作。中國疾控中心按月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電子證照信息庫推送跨省流動居民死亡信息。

      (二)民政部負責建立遺體火化信息庫。地方民政部門負責提供殯葬服務熱線電話或殯儀館服務電話。殯儀館憑《死亡證明》紙質版或電子證照接運、火化遺體,發現遺體狀況與《死亡證明》所載死因明顯不符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匯聚國家衛生健康委和民政部推送的居民死亡信息,負責對自然人死亡信息進行多源校核,形成國家級居民死亡人口數據,并通過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與各級政府部門開展信息共享工作。

      (四)各級衛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門要緊密配合,加強協作,進一步規范《死亡證明》簽發與使用、信息報告與共享等工作流程,按照規定公布殯儀館及其服務網點聯系方式,提供便民服務,提高辦事效率,逐步實現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人員配備、運行保障、經費投入、信息化建設等長效機制,加強對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信息登記和電子證照管理工作的領導,確保居民死亡醫學證明信息登記的準確性、及時性和電子證照管理效能。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規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自2026年7月1日起,《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3〕57號)和《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印發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辦規劃發〔2014〕68號)失效并停止執行。

      附件:

      1.居民死亡醫學證明(電子證照)

      2.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紙質版)

      3.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辦理委托書

      4.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申報單

      國家衛生健康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疾控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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